1.理清农村基层政府的权责关系。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布置行政工作和分解任务时,应首先考虑其工作内容是否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执法主体不是乡镇,乡镇政府不应尴尬。行政命令不得强制使用非法手段完成收费和税收征管任务。在确定乡镇政府工作内容后,上级政府部门可以规定乡镇工作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基础。给的疑难问题的指导说明,协助乡镇政府调解各种纠纷和违法行为,并及时向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必要行动,依法支持乡镇政府,将对委托部门和乡镇,乡镇的权利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上下紧密相连,从而改变“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的状况。另外,人民法院要加大行政案件的受理和执行力度,支持乡镇依法行政。
2.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设立法律频道、播放以案说法,刊登法律知识,宣传栏、发放小册子,现场有奖问答等各种方式对群众进行宣传,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群众性活动,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设立义务法律咨询点,法律专线,为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的创造条件,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为基层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民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尽义务观念,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通过正当渠道表达合理的诉求,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而触犯法律。3.加强农村基层的立法建设。立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的调研力度,制定相关符合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完善内容,加大对程序法的制定。各级政府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及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具体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和制度建设入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工作。
(三)强化依法行政的监督管理
“弱监督、虚监督、无法监督”是当前一个重大的监督难题,针对当前依法行政中的这一点,我们应当做到:首先,关于行使政府内部监督大权,如何构建乡镇政府权力制约机制,通过政府组织内部调整,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工作机制,我们需要认真积极地去思考。某些地方政府的专治都是因为没有监督机制导致的,执法要是得不到监督,那么最后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权力制约与平衡关系。其次,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绝不手下留情,做到刚正不阿,该罚就罚,而且要加大力度,对犯罪行为我们追究起刑事责任来,态度要坚决,绝不姑息,只有这样才是权力得到人民的制约,为民所用,利民所需。最后,我们乡镇政务公开的思路要落实到位,形成制度化,明确规定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