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法律层次偏低,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涉及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属法律层次的以外,其余均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效力差。银行卡业务的许多法律关系尚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尚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对于任务艰巨而又迫切的反洗钱工作,我国也尚无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虽然《刑法》规定了洗钱罪的罪名,但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过窄,不利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另外,支付结算内控制度建设也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变化,往往是一项新业务或新系统已应用多时,相应的内控制度才迟迟出台,为支付结算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
(五)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的支撑,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则是保障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它们与经济金融活动密切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只有加强支付结算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统一管理,才能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而目前我国的各个体系之间还缺乏这种协调与配合。近年来结算案件的频繁发生也清楚地说明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建设还不能高度保障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健运行,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三、加强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资源
要在现有的支付结算工具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变化的需要,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工具种类,适时推出各类高科技化非现金结算工具,如商业支票、旅行支票、邮政汇票、电子支票等。同时改善银行卡业务的受理环境,一是采取银行直接采购、第三方设备租赁、非银行机构投资等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用卡设备的投资,确保足够的用卡设备;二是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确保ATM、POS机具正常、安全运行;三是大力发展特约商户,改变现在特约商户大多集中在商业和餐饮业的状况,将持卡消费推广到与持卡人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业,持卡消费品应是居民的日常用品和必需品,以提高持卡人的用卡机会和银行卡的消费结账功能,提高银行卡使用率,减少睡眠卡。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银行,最重要的是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我国银行业要重视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开发,提高对"防火墙"、身份认证(CA)、安全系统层SSL协议、安全电子交易SET标准及其他技术措施的要求,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网络通信服务商、资讯科技服务商等其他非银行服务机构合作经营,共同发展。2004年5月9日,中国银联与网易在广州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此举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进程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 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清算平台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功能强大。从先期运行的11个大城市运行效果来看,该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具备了在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因此,应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取代现行的电子联行系统,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的中国支付清算系统体系,涵盖各种可行的支付信用工具和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并由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所来支持这些支付信用工具的使用,通过支持金融市场各种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不断满足各种支付结算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并推动支付领域的创新。
(三)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应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开发推广全国统一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使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全国操作系统统一、数据库模式统一,操作界面统一,实现全国联网,可以网上鉴别异地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可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监测、控制商业银行与存款人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为反洗钱和社会征信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工作支持。应尽快开发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并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交易信息进行自动采集、整理和分析,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减少人为参与的因素,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直接、快捷、准确的可疑交易信息,防范洗钱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
中央银行要积极开展支付结算管理的调研工作,根据支付结算各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的发展变化方向,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另外要积极推动有关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立法的进程,提升法律层次,增加支付结算管理的严肃性与统一性。为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要尽快推动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和种类,增加支付交易报告的主体和内容,完善交易报告制度,在专门的反洗钱法未出台的情况下,尽快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程序、步骤及具体要求,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适合本系统的反洗钱操作手册,方便员工及时有效地进行支付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五)加强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银行账户体系是众多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创新的基础,通过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将有利于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种支付结算工具,有利于银行进行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的创新。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清算系统休戚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要素、记载要求、操作流程和数据信息标准贯穿于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全过程。不仅如此,利用技术进步成果而不断现代化的支付清算系统都是以支付结算工具的基本原理为基础设计运行的,由于支付清算系统能加快支付结算工具的处理速度和推动支付结算工具的电子化发展,同时也容易暴露支付结算工具在创新和使用中所隐含的风险,所以能够进一步促进支付结算工具业务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和加强对相关风险的控制措施。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以及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法的保障,货币政策和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也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的灵活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有效实现。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需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也需要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与之适应的业务规则和运行管理办法来保障。由于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工具体系和支付清算系统三者之间紧密关联,因此应实行统一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有利于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减少协调环节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增强和维护社会公众对支付结算体系安全和效率的公信力,有利于包括非金融机构在内的支付结算服务机构有效地贯彻和执行统一的规定,有助于中央银行解决影响支付结算服务市场发展和创新的法律法规障碍,培育支付结算服务市场进行广泛竞争的环境,支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有效的支付结算标准,以最有效的方式对特定的市场提供中央银行服务。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不断开发与完善各类业务系统,根据经济发展与业务变化,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完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并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协调与统一管理,使其与我国的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相适应,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许臻 《中国支付结算体系及其统一性》 《金融时报》2003/05/22
肖承发 《浅谈商业银行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济南金融》2004年第3期第23页
张保军 《谈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发展思路》 《济南金融》2003年第11期第36页
张春蔚 《网络金融服务开辟新局面》 《金融时报》200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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