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也就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增值税没有把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机制作用。
2、重复征税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次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只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业,即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流通企业,占国民经济比例相当大的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金融、旅店餐饮及其他服务业仍然属于营业税应税单位,不能从这次增值税改革中受益。而且对增值税应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范围仍然只包括机器设备和工具、器具,不包括不动产的购置或自行建造,从而把建筑安装工程排除在外。建筑材料、工程用水电等费用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其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然得不到抵扣建筑安装企业还必须把含税材料等费用作为计征营业税的基数,等于税上加税,重复征问题仍然存在。
(二)农产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政策的变化跟不上形势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实际执行政策过程中,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执行工作存在很多问题。
1、免征农产品生产环节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并未真正受惠。
主要是因为农民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能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政府也未进行补偿,而农民购进的生产^^文档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又无法抵扣,便成为其所购进的生产^^文档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税款的最终承担者。这也就使得我国农民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率高于其名义税收负担率。
2、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存在漏洞。
该项政策虽然对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税负,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政策和管理上的问题。
(1)发票监控不起作用。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采取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免税,不予开具发票;而对农产品的收购、使用环节却予以抵扣,并由收购方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致使增值税的内在监控链条被割裂,给了不法分子骗抵税款以可乘之机。
(2)计提税金口径不一致。现行政策虽然规定农产品经营及初加工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是13%,但由于购进时按含税价依13%计提进项税,换算成不含税价后实际扣税率为14.9%,而销售时按不含税价依13%计提销项税,从而使得农产品购销企业有增值但不用缴税,甚至留抵税金还逐步增加,违背了增值税增值即征税、不增值不征税的基本原理。
(3)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同,抵扣的进项税也不同。这使得一些企业利用这一政策漏洞,不取得专用发票而是由自己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税负不公
1、抵扣范围仅限于设备造成的税负不公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抵扣一般纳税人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除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这会引起不同行业的税负不公。例如,对于一个以非设备为主要固定资产的行业来说,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负担的增值税大多由自身负担,而对于一个以设备为主要固定资产的行业来说,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负担的增值税允许抵扣,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因此,当固定资产成本相等时,前者税负要大于后者,并且,前者所需投资额要大于后者。假定两行业运行需要的固定资产成本相等,且利润率相等,则投资者更愿意进入税负少且投资额较小的行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税收政策不仅会增加以非设备为主要固定资产行业的税负,而且会阻碍其吸收投资,进而影响行业发展。
2、抵扣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增量造成的税负不公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抵扣一般纳税人新增加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对于存量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这会引起新老企业税负不公。对于在2009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已拥有的大量固定资产一般都已经缴纳增值税且未进行抵扣,且税款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随价款一并支付,老企业负担着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而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其所支付的增值税允许抵扣,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新企业不负担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因此,老企业的税负高于新企业。此外,在相同行业中,由于增值税款的存在,老企业固定资产成本要高于新企业,导致老企业产品成本高于新企业,最终减弱老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其发展。可见,存量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是不可忽视的。
四、改进增值税的建议及措施
(一)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为了解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偏窄带来的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也为了更好地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更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必须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工业、商品流通企业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对这些行业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国税部门对这些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还有利于解决一些企业缴税和抵税口径不一致的问题,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也在许多领域与商品销售活动紧密相关、相互渗透。因此从增值税转型的角度看,应该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第三产业。
(二)改进农产品免税政策的实施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者真正的享受到免税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的发展,对其实施有抵扣的免税政策,并对生产^^文档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由政府进行退还。具体措施如下:我国农业生产者按其规模大小可以分为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农业生产者和以规模化大生产为主的农业生产者两类。
对于以规模化大生产为主的农业生产者,其主要的生产^^文档中不仅有劳动对象还有机械化的劳动工具,并且生产^^文档的来源以一般纳税人为主,因此,税务部门计算其退税额时,应以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标准(包括其购买农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
而对于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农业生产者,生产规模小、缺乏正规性,因此,在计算退税时,税务部门应区别于规模化大生产农户。具体做法如下:对于其购入农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退税。对于其他生产^^文档,首先,在生产量等于销售量,购买量等于投入量,销售量等于投入量假设前提下,税务部门以两类农业生产者当年某农产品总产量为标准分配当地本年度该农产品生产^^文档(除购买农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总量,计算得家庭生产农户当年生产该农产品投入生产^^文档的总量。进而使得农业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减轻农业生产者的负担。
(三)完善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
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围仅限于设备或者固定资产增量,造成了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因此,需要扩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应对购置的所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皿、工具等。还有就是对存量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存在诸多问题,如增加财政压力、难以征管等,但是,不进行抵扣会引起税负不公,因此,需要给老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对存量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遵循净值和评估值孰低法的原则。完善存量固定资产的计量方法。
(四)强化增值税征管的对策
1、改变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方法。
为了堵塞农产品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漏税款的漏洞,可以取消农产品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做法,统一改为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填开的制度,即企业在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时,统一由专业合作组织填开收购凭证。
2、健全防范偷、逃税的措施,
首先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在“以票管税"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的帐簿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紧密结合,做到“管票"与“管帐"有机结合,同时变单一管理为综合管理,将查票、查帐、查实相结合,并配套完善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催报税制度、数据审核制度,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多管齐下,全面提高我国增值税的征管水平。另外,尽量减少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了较多的税收优惠项目,这不但不符合增值税道道征收、环环相扣、链条相连的原理,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和税负不均;也造成了增值税的流失,为偷、逃税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同时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五、增值税改革的益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型消费税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有生产型消费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多好处。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平衡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将十分有利,可使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从而增值税税负下降,投资风险得到最有效的规避。这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最终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结构趋于优化。另外,由于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存在较大的经济差距,消费型增值税在客观上解决了地区间税负的不平衡,减少甚至消除这种差距,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与我国现行的西部大开发的经济政策十分吻合。
(二)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资本性投资的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投资收益率相应提高。这将激发企业将大量的投资应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机器设备更新换代之上,极大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全面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有助于增强国家经济实力。
(三)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优势
1.提高了产品品质
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生产企业必将普遍存在设备陈旧老化严重,整体缺
乏精良装备,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的问题。这种弱势生产力水平生产必然会带来低品质、低工艺、低效益的连锁反映,必将使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缺乏强硬的竞
争实力,极易造成机械制造业和冶金行业设备更新换代速度缓慢。实现消费型增
值税可使外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变不予抵扣为准许抵扣。从生产角度看,有利
于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激励企业投资于技术开发引进和加快设备更新,生产出高
技术含量、高品质、高质量、适销对路的产品;从销售角度看,有利于提高本国
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2.降低了产品成本
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所承付的进项税不予扣除,从财务会计角度来讲,这笔进项税额将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全部计入产品成本,从而大幅度提高了产品价格。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将进项税全部从当期销项税扣除,对产品成本不构成丝毫影响。相比较可知,产品成本按生产型增值税计算一定要高于按消费型增值税计算。据此推测,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取消之中,国内产品在将失去高关税保护的条件下如仍含有这部分“进项税额”,就会极大削弱其与国外进口产品的竞争力。
(四)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缴,堵塞漏洞
生产型增值税下税法虽规定外购固定资产不准抵扣进项税,而部分地区的税收文件中又对相关项目进行免税或退税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工作难度,另一方面为纳税人涉税犯罪埋下隐患。纳税人为取得非法利益,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或是把外购设备改写为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原材物料;或是伪造免税进口设备的己税凭证,骗取抵扣税会。这样易造成税款的流失,不符合税法的公平原则,使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结果相去甚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统一口径办理,取消各种优惠措施,规范税制,强化税务机关内控机制,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提高。
结束语
通过对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发现我国增值税经过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并且加强了企业的创新意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但是现在增值税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造成了增值税税负的不公平,违反了税收中性的原则。
本文通过分析增值税,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揭示了现在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完善增值税制度的措施,从而可以更加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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