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会计提供的信息要能够对各类信息使用者制定决策提供帮助应做到充分披露,然而从披露主体的角度讲,又不得不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根据既要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又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两项要求,企业应以最经济的信息提供量满足决策者的信息需求,当然这是个相当难以判断的问题。
具体来讲,企业至少应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资产减值信息:
(1)减值资产现有价值及其具体情况;
(2)减值资产的以前余额以及本期资产减值的发生及冲回情况、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3)确认及计量资产减值时所使用的会计方法及依据;
(4)本期资产减值额的具体处理及对当期损益与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造成资产减值的原因及与前期造成减值的不同;
(6)针对不同的资产减值原因,管理当局应采取的不同政策及处置态度。
除了以上几方面的信息外,根据自愿,企业可披露更多的信息。
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报告方式主要有表内报告和表外报告两种。对于在表内的披露形式,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将资产减值的信息合并入各相应项目,不必单独列示;二是应单独列示资产减值信息。
至于表外披露,即在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一般认为,应披露当期确认或转回的减值损失金额、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等等信息。对于资产减值的披露,表外披露应受到更多的重视,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上面所列举的六项。
二、新旧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备的对比分析
(一)资产减值会计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最早提出了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但并没有作出强制要求。199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不超过3%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并在期末进行测试计提存货变现损失准备。在1993年开始的会计改革中出台的“两则两制”都允许采用应收账款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只是各个行业计提的百分比不同。
随着会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取代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应的补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例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及境内发行外资股公司)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其他上市公司(即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除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三项并无强制要求,而由企业自行确定。1998年出台的“投资”准则首次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以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1999年底,财政部先后发布了财会字[1999]第35号: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及财会字[1999]第49号: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要求各类股份公司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境外上市公司、H股和B股公司提取四项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其他应收款。2000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资产的本质,明确提出“资产减值”概念,在原有四项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并把资产减值明细表纳入到报表体系中,作为资产负债表的第一附表。在资产减值计提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其适用的企业范围也不断扩大。
2006 年初我国正式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并准备于2007 年1 月1 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出台,是我国会计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新旧准则中资产减值的比较分析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其中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年度不得转回,这是根据我国国情,不得已而为之的重大变革。在旧准则的基础上,新的资产减值准则有很多变化,这些新的变化主要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产生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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