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在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外贸经营审批权,已享有部分进出口权的外资企业将逐步享有完全的贸易权。贸易权仅指货物贸易方面进口和出口的权利,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不同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权取决于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作出的承诺。
6.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加入WTO后,将已有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并承诺今后除非符合WTO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
7.不再实行出口补贴
中国承诺遵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取消协议禁止的出口补贴,通知协议允许的其他补贴项目。
8.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大多数WTO成员的普遍做法,承诺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强制规定出口实际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由投资双方通过谈判议定。
9..以折中方式处理反倾销、反补贴条款的可比价格
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在采取可比价格时,如中国企业能明确证明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可以该产品的国内价格作为依据,否则,将找替代价格作为可比价格。该规定也适用于反补贴措施。
10.接受特殊保障条款
在中国加入WTO后12年内,如中国出口产品激增造成WTO成员国内市场紊乱,双方应磋商解决,在磋商中,双方一致认为应采取必要行动时,中国应采取补救行动。如磋商未果,该WTO成员只能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范围内,对中方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11.接受过渡性审议
在中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谈判所作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10年完全终止审议。中方有权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质疑,要求WTO成员履行承诺。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效仿国外相关的法律,有许多地方并不符合国情。以一反常态的发展速度瞬间完成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而我们的政府过于强调宣传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虚无重要性,让全国人民只知道如何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而对权利大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却没有深刻领会。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是维护一国、一企业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国缺乏这样的认知。我们过于注重理论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分析,国外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通常采取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先行的战略,抢先申请专利,以缩小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的空间,从而消除竞争对手。但我们的企业却没有这方面意识,在进入相关市场之前没有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析,也没有对当地法律环境进行调查,在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的条件下,我们的企业就极易落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
五、面对新的挑战, 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有所重视并改变
对于政府来说,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这样可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为企业等微观组织的国际贸易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对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以解决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与TRIPS规定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加强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本的意识,增强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意识。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上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在对外贸易中,对于其他国家正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应采取积极的回应,尊重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把好出口关,防止侵权商品输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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