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参与世界贸易体制
全面参与WTO各个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所有正式与非正式会议;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在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体制下进行双边磋商;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争端;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对于现在或将来与中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将要求与其进行双边会谈,并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一些双边贸易中的问题,为中国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创造更多机会。
2.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力
除去一般的WTO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将享受WTO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3.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
为使中国相关产业在加入WTO后获得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和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中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
4.保留国营贸易体制
WTO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为使中国在加入WTO后保留对进口的合法调控手段,中国在谈判中要求对重要商品的进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参照中国目前实际进出口情况,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的比例作了规定。
5.维持国家定价
中国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
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中国保留对鳗鱼苗、铅、锌等共84个税号的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
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二)基本义务
1.遵守非歧视原则
中国承诺在进口货物、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同类产品的待遇,并对目前仍在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做法和政策进行修改和调整。
2.统一实施贸易政策
承诺在整个中国关境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统一实施贸易政策。
3.确保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承诺公布所有涉外经贸法律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不允许执行。设立“WTO咨询点”对有关成员咨询的问题答复应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对企业和个人也将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政策信息。
4.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议的机会
承诺在与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在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5.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