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在中国兴起。家乐福、耐克、锐步等跨国公司开始对其供应商进行社会责任审核。在此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更多的是等同于“国际劳工标准”,且在相当程度上被认为是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实施的贸易壁垒。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理论界,主要是法学界,从法律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如刘俊海、卢代富等。卢代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一书中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这一定义采用狭义的社会责任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利润目标以外的其他义务。
在我国政府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普及,引起了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极大关注。在翻译借鉴国外文献的基础上,社会各界提出了很多大同小异的定义,例如,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不仅应对股东负责,还应该向其他对企业做出贡献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负责。在层次上,这些责任包括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其他方面酌情而定的要求。2001年中国入世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中国企业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契机下谋求更长远的发展,就必须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世界这个大家庭,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欠缺的原因
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矛盾在不同法系甚至不同国家都有一个共同共通点-盈利性,创造利润是其首要目标,创设企业的初衷就是赚取利润,使原有的产业增值。但是,正如我们前文所说,企业不仅是盈利的个体,它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二者应该是一致的,企业因该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然后政策归政策,往往在运营过程中,企业的盈利和社会责任往往出现冲突。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已经取得了些微成就,但是无论是从近处着眼,与台湾地区相比,还是放眼世界与欧美国家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依然较弱。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比较薄弱,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有关的文献专著也不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令人堪忧。研究发现,“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水平低下,平均仅19.7分,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仍然较低”,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
首先,是出于企业逐利的内因。“商人重利轻别离”,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游戏中,首先扮演的角色是一个逐利的商人,然后才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人。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更是唯利是图,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三鹿集团为了检测时提高蛋白质的含量,以次充好,谋取暴利,漠视企业社会责任,无良地在婴幼儿奶粉中加入剧毒的三聚氰胺。这种“高蛋白”牛奶成本低廉,生产商、中间商和销售商都可以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但是却给众多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这种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与不顾的行为与企业重利轻义的本质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获取更多利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殊不知,“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对企业来说,最大的依仗莫过于消费者的认同,而一旦失去了消费者的信赖,企业只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难立足,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其次,是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不能单靠企业的自觉性,政府应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但是现实情况则是政府监管不够到位已成为家常便饭。全球化时代下,很多地方的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者为了眼前一时的经济效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忽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使得法律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没有得到较好的实现。在昆明的“牛奶河”事件中,地方政府的监督不到位、环保部门的失职是其中很关键的一个原因。如果当地的环保部门能够及时、定期检查污染水体,地方政府及时责令叫停企业的非法排放,严格执法和监督,那么也就不会出现长达十几年的污染积累和污水排放。这些污染企业之所以有恃无恐,主要得益于其背后的保护伞――当地政府。当地的政府官员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为了自己的政绩,监管不到位,忽略这些企业带来的污染和危害,不纵容放任企业的排污,给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再者,是法律监督不完善。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与否,关系着中国千家万户的健康与生命,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法律监督力度不够是造成我国令人堪忧的企业社会责任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先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使得企业有空可钻。从三鹿奶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纵然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但是都只是做出一些概要性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法律监督盲区,使得三鹿集团有空可钻,进行造假。再者在对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惩罚机制往往空有措施机制,却不能落实到实处,缺乏震慑力。在开始的时候,三鹿问题奶粉的波及范围还没有那么广,如果法律的监督够到位、执法力度够强,那么就能将毒奶粉扼死在“摇篮”中,而非让三鹿集团的毒奶粉逍遥法外,使得事态严重升级,造成数百个家庭的痛苦。在这里我们不妨再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倘若在之前的案例中,立法机关能够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司法机关能够加大执法的力度,融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结合到一起,对违法企业进行足够强度。
四、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公司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之间,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公司治理层能否按照法律规定和商业伦理为决策行为,最终决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如果公司治理层能够引导公司积极实施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
第一,要认清“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区别。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时,有的企业负责人把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办社会。认为,既然现在要进行主辅分离的企业改革,何必又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呢?其实,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企业办社会则是指企业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什么要对企业办社会进行改革,是因为企业办医院、办社区等已经过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什么现在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是因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具体来讲,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在产生的社会环境方面,前者(指企业社会责任,下同)是市场经济环境,后者(指企业办社会,下同)是计划经济环境。在谁受益问题上,前者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员工、社区、客户等,后者是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属。从核心内容来看,前者是提供利益保障,后者是提供福利。在行为依据方面,前者为法律法规,后者是有关政策。在行为模式方面,前者为经济行为,后者为政治行为。在行为目的方面,前者是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后者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在行为主体方面,前者为企业,后者为上级主管部门。在行为内容方面,前者是保障和发展机会,后者是无限制“大包干”。在资金来源方面,前者是企业经营费用,后者则是国家投入。在行为规范方面,前者靠企业制度和合同,后者则靠上级红头文件。在行为参与方面,前者为企业和员工,后者则是企业。在行为后果方面,前者是取得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后者则变成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中国企业病症。认清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区别,既有利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的改革步伐,也有利于企业自觉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第二,要宣传并借鉴国际上他国政府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验。在这方面,英国的一些做法值得参考。据介绍,英国政府明确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由贸工部一位副大臣负责。它虽然是规定企业自愿按照其指导原则执行的管理机制,但却具有政策与司法双重约束力,它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明确定义,把其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把其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有利影响最大化,把不利因素最小化。具体来讲,政府视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在遵守最低限度司法要求之外既追求自身竞争利益,又追求广泛社会利益的自愿行动”。英国政府2003年在一份企业社会责任展望报告中说,政府致力于促进企业从事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同步创造利益的行为;鼓励企业与社区团体、工会、消费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建立伙伴关系;鼓励在诸如健康和安全、环境与平等机会等方面的体面运作;创建使企业能从事负责任行为的政策框架。通过实现这些目标,支持政府可持续发展战略。英国的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也比较有力和完善,政府部门还牵头经常进行不同形式的促进运动,这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三,要努力创造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为了参与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的制订,我国应首先制订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据报道,经过10个月的前期调研、起草、论证,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社会责任建设推广委员会日前在北京宣告成立。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即日起进入全面推广实施阶段,160家国内纺织服装企业将成为首批实施单位。CSC9000T的推广实施,标志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引导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行业自律确立可持续发展模式方面迈出重要一步。CSC9000T旨在为纺织企业规定有效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要素,既包括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又涵盖建立企业社会管理体系的模式。这些要素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企业实现其社会责任目标与经济目标,满足预防风险和持续改进的要求,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当然,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尚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是,这毕竟是一个良好开端。其它各行各业的协会应参照学习,结合国外情况和本行业企业的实际,尽快制定出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管理体系,为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创造条件。值得欣喜的是,2005年12月17日,由国资委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发起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正式成立。并召开了“200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大会讨论制定了国内第一部综合性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发表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宣言》。问这将为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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