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 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 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预期违约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第一,当事人的确无履行能力的预期违约 情况。第二,当事人有履行合同义务能力,但是出于某些目的不愿意履行或不愿 意继续履行合同。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 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 态度,又可分为拒尽履行和履行不能,拒尽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 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 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以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 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尽履行债务两种。 3.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 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 债权人指定的公道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 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 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 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 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分歧格的违约情形。债 权人可依《合同法》111 条的规定,公道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 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 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 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目、履行 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 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金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1.继续履行合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 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 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 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 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 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 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正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 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 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七、结语 以上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题目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 幅,对诸如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 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进的论述,这些都有待今后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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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关于 学习 《合同法》 违约 责任 体会 | 2020-03-06 11:19:17【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