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美等国家宪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是否应当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这是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和工商界近年来特别关心和讨论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冷静地、客观地看待,并且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这对于我们解决问题是有很大启示意义的。
对于私有财产,各国宪法大都有所规定,但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宪法正文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二是在宪法正文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对财产权的规定或是在序言中,或是在宪法修正案中。各国宪法在涉及财产权的表述上虽然各不相同,但除法国在《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外,在美、德、日、韩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并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者“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的字样,恰恰相反,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在一定条件可以将私有财产“征用”、“征收”或者“收为公用”、“充作公用”。
(一)法国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 年颁布的。宪法序言第一段写道:“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一七八九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民主权的原则。”所以《, 人权宣言》一般被认为是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对于财产权,法国宪法正文并没有规定,只是在《人权宣言》中有规定。《人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从历史的发展可得知,从根本上讲《人权宣言》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另外,为了维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人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同时规定“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也就是说,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服从公共需要,并非绝对“神圣不可侵犯”。
(二)美国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
美国宪法是1787 年颁布的,至今已有26 条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只是在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涉及财产权,即所谓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充公条款”。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不论何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条规定是针对美国各州的。美国革命的领袖们相信洛克及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但在财产权问题上存在以杰斐逊为代表的“共和主义”的财产观和以麦迪逊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财产观。关于财产权问题的分歧在美国制宪中仍然存在,但“共和主义”财产观占了上风。所以,在1787 年颁布的美国宪法和第一批各州的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但随着要求明确公民基本权利呼声的高涨,以及“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斗争的发展,就产生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以及针对美国各州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可以说,美国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的“充公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是“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财产观相妥协的结果。美国法律固然保护私有财产,但它从未否定公共权利。用美国一位专门从事公共权利问题研究的法学院教授的话说,美国的法官长期以来非常清楚地意识到,如果要有真正的法治,那就不只是私人方面,公共方面也有“权利”一定要得到承认和尊重。这正如1964 年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所称,基于所有权的社会功能“, 所有权要服从于共同体利益,宪法对财产权保护要以权利符合共同体的需要的程度为条件”。可见,美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不等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恰恰相反,为了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为了公共目的的实现,美国法律并不畏惧限制私有财产。美国宪法规定的“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并不排斥私人财产可以充公,只是要求“给予公平赔偿”。
(三)德国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 年颁布,实为德国的宪法。关于财产权,德国的基本法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该法第十四条对“财产、继承权和征收”进行了规定,第十五条对“社会化”进行了规定,但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者“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表述。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一) 保障财产权和继承权。有关内容和权利限制由法律予以规定。(二) 财产应负有义务。财产权的使用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三) 只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允许征收财产。对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和根据有关财产补偿形式和程序的法律进行。确定财产补偿时,应当适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人员的利益。对于补偿额有争议的,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规定:“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文档,为社会化的目的可以依据有关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的法律转为公有财产或其他形式的公控经济。对于补偿,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句和第四句相应适用。”
(四)日本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
日本现行宪法于1946 年颁布。关于财产权,日本宪法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日本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共福祉,由法律予以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从日本宪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财产权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其内容由法律予以规定,可见私有财产权并非自然权利。在这点上,它与德国宪法的规定是相同的。第二,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在正当补偿下可以被收为公有。并且,征用私有财产并不必须是出于公共需要或者公共利益。在这点上,它与美国宪法的规定是相同的。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障的种类和保障的客体范围的限定
首先, 有关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更多地侧重于公民的生活^^文档的所有权,对能否拥有生产^^文档在文字意义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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