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作出行为的可能。”[3]
民法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界定财产归属的同时,鼓励财产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在财富流动的过程中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借用路易斯•菲利普的名言,就是让交易的各方“富起来吧”。[4]因此,民法财产权在作为消极的对其他民事主体的“防御权”构造时,也是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来形塑的。民法对各财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是放任的。而宪法总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就财产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小心翼翼,唯恐国家跨进私域。
国家对财产权予以限制的最经常、最严厉的方式是财产征用。因此,对国家财产征用行为的约束是宪法保护财产权的最重要的方法。政府取得私人财产的方式与市场上发生的一般交易最重要的区别是:公民个人不能拒绝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国家,即使国家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公民财产,公民也不能拒绝出售,也不能任意要价。因此,宪法财产权首先是针对国家的征用行为而为公民设定的基本自由。
民事主体侵犯财产权最经常的方式是侵权和违约。侵权和违约都有可能使财产的流动低效,从而抑制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的可能。因此,民法财产权是为防范民事主体的侵权和违约而为民事主体设定的基本民事权利。
(三)宪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民法财产权以债权为核心
宪法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即保护公民个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绝对支配性。
《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当然,这个所有权即包括现实的所有权,也包括将来的所有权,即期得的所有权。宪法财产权不包括民法财产权中的债权是与宪法财产权的第一个特征是紧密相联的。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是处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关系的基本范畴,但国家和公民个人不可能发生债的关系。国家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征用,而不是契约。如果国家和公民个人发生债的关系(如国库券的买卖),这时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宪法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国家已自行“降格”为民事主体,公民受民法财产权的保护。
民法财产权是和非财产权对应的概念,所以,只要不属于人身非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几乎都可以归结在财产权的麾下。围绕财产,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发生各种性质的民事关系,因此,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民法“财产权是一个复数名词,为一个权利束的组合。”[5]物权界定了财产的归属和占有,债权规定了财产的流动。
尽管民法财产权的体系排列顺序是物权、债权,但物权的债权化是物权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关注财产的利用胜过关注财产的“归属”,对债权的关注胜过对物权的关注。
三、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学者普遍认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在人权范畴中,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财产权则是实现生命权的保障和工具。在宪政之下,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孟德斯鸠曾经说,财产权是道德之神。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下的道德品质,绝不再是一种单纯建立在义务之上的道德,而只能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道德与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只能紧跟在财产权及其他个人权利的确立之上。孟子也说,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 惟士为能。就是说对一般人而言, 没有财产的人就没有自由,进一步说,是不会有人格的。可见,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存权和自由权是不可想象的。2002 年初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央视《中国财经报道》节目共同进行的几项调查表明, 有93 %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有67. 5 %的居民认为只有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标的的情况下, 国家才能有偿征用私产,15 %的居民明确表示不同意任何条件的征用私有财产。[6]因此,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仅是顺应民心之举,对于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是激发个人创造财富的最大动力
20 多年来, 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已经使中国社会形成了大量的私人财产和私人财富,其主要体现为个体和私营经济有了不寻常的发展。1978 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中, 国有经济占56 %,集体所有制经济占43 %, 非公有制经济只占1 %; 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占77. 6 %,集体经济占22. 4 %, 个体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工业产值为零。[7]而截止到2000 年底,据统计,在国民经济比重中, 私有经济占33 %, 工业增加值每年60 %由私有经济提供, 居民的储蓄存款达7 万多亿元。可见,我国的私有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问题是民营企业家们迫切关注的问题,因为不安全因素影响了私人积累财富的积极性,还可能造成资产的外流和挥霍。正如一些民营企业家所说:国家立法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这无疑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必将极大地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许多民营企业家能够安心地投资创业。
(三)有利于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承诺
市场经济实行的最基本前提是参与的主体一律平等。而平等首先应该是财产权利的平等,财产权是一切市场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基础,没有平等的财产权,就谈不上任何意义上的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而缺少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有对私有财产的承认和保护,连绵不断的“平均”的结果更是淡化了基本的产权观念和法制观念。”一切正如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所说,把保护私有财产写入中国宪法,将给予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同等地位,它的象征意义重大,表明了中国对市场经济作法的承诺。
(四)有利于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国家税制
在私有财产没有应有的法律地位之前,私有财产不能登大雅之堂。私有财产的数额常常为人们所隐瞒,许多人对自己的财产藏而不露,其他人亦为尊者避讳。这样,许多该缴的税款也被逃税或漏税了。一旦私有财产权为宪法和法律所明确确认, 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相分别而并存,对于私有财产的依法征税更为容易,逃税漏税将大大减少,由此将为社会公共与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而另一种情况是,现行税法重复课税问题比较突出。税后收益在股东间分配,个人股东还要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则不利于私人投资办企业。为了规避这一规定,投资后个人的消费全部放在了企业,将大大弱化投资积极性,同时也抵制了消费,土地增殖税过高,房屋土地流转中的大量收益给了国家, 不利于二级市场的发展等等。而宪法对私营企业主等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并且有合理的、规范的、一视同仁的税收和严格的税收纪律,将更有利于调动私企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
宪法至上乃是法治之根本,法治必须首先体现为宪治。法律至上, 有限政府, 保护人权等基本的法治概念莫不以宪法为基础。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部完善的宪法,这就要求我们在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的同时也应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宪法。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的要求, 而2004 年宪法的修改明确地将之作为内容之一,从而使党的政策性语言落实固定为宪法语言,使“应然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再通过法律的遵守使“法定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约束党的执政方式与政府的公共权力行使,才真正符合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私有财产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也使公民有条件、有能力运用自己的权利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进而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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