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立法,健全劳动监察执法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加快立法进程,并根据实践需要,对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及时调整。第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问题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引入首问负责制,完善工作机制,疏通处理渠道。对劳动者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真正落到实处。第三,实行劳动监察员国家注册制度,由国家统一进行考试考核,加强理论学习和执法实践能力的提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劳动监察队伍。第四,适当增加劳动监察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
(五)简化和完善即时辞退的救济机制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加,劳动者对自身权利保护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简化和完善劳动争议救济机制已成为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多为仲裁申请人,他们对权利的期待非常迫切,有的还可能因争议而严重影响了基本工作和生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缩短劳动争议仲裁和审理的期限,更快捷、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作为简易案件紧急审理的程序,这对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极具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除了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外,还应承担劳动者为了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把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等其他费用一并视为劳动者的损失,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和恶意诉讼,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
【结语】:
劳动是人类得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手段。劳动创造了财富,使人类社会得以不断发展进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事关重大。
“资强劳弱”是举世公认的劳资状态,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适当倾斜保护虽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即时解除权的滥用,但由于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具体操作程序的缺失,监督和执法机制的不健全,法律救济程序繁琐,成本高等,近年来,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纠纷日益增加。
逐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遏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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