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不良家庭和畸形家庭教育方式的影响。
家庭可以说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谐、圆满的家庭能够使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健康发展。反之,不良家庭教育影响的青少年往往不能健康成长。其影响主要有:第一,家庭构成残缺不全,父母离异削弱了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能力,致使疏管的孩子,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搅在一起,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父母都在,但家庭不和睦,疏于对孩子的品志培养,受家庭氛围和不良习惯影响,造成孩子不健康心理,在社会不良诱因面前,极易犯罪;第三,一些事业型、生意型家庭,父母只顾自己的事情,对孩子只管吃、穿、用,只知道花钱,对其思想学习教育漫不经心,听之任之,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和监护,使孩子处于“疯长”状态,一旦在社会上学坏,很快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在思想心理等方面都具有极强的可塑性,这也就是说青少年时期的教育对其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父母尽管加强了对孩子的教育,但采取方式、方法不当,有的对孩子过分溺爱,不讲原则,只要孩子提出要求,便想方设法予以满足,即使孩子做错了事,也一味偏袒,这样使孩子养成了唯我独尊的霸道性格,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大发脾气,心理缺乏承受力,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很容易走上邪路,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简单粗暴,高标准、严要求,态度苛刻,求全责备。这样过于严厉,使孩子形成逆反心理,事事都和家长对着干,最终导致走上歧途。
2.4、社会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学校都是小环境,社会是大环境,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第一,文化市场不正确的导向,当前社会上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文化的客观存在,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过于枯燥,致使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易被不良文化所吸引,沉湎其中,由于社会不良文化的长期作用,使青少年对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线逐渐模糊,误认为不良文化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的客观现状。同时,也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使理想信念严重扭曲,价值趋向出现误区,精神生活狭隘、空虚、颓废,寻求感官生理刺激的日渐增多,当其欲望因种种原因无法满足时,遂将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作为追求目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二,一些文化娱乐场所为青少年纠合成不良群体起了中介作用。录像厅、游戏厅、网吧、迪厅的大量涌现,成为一些青少年交往的场所,在这里他们感到彼此看问题的方法接近乃至相同,遂在彼此的感染中,耻辱感、罪恶感下降,彼此产生心里的认同,并在情投意合中纠合成犯罪团伙。第三,是不良文化中犯罪信息的大量传播,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模式,他们从中学到了一些犯罪方法和手段,从而实施犯罪。第四,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西方腐朽思想文化也随之渗透进来,“金钱万能”、“拜金主义”的腐朽思想,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腐败等社会不良风气严重污染青少年的心灵,致使一些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社会正常轨道,当其对某种需要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时,就会采取非法的或不理智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如:某地公安分局侦破的孙某等人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原是焦作市某中学的学生,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且好打架,学校便将其开除,这样致使其浪迹街头,与一些小痞子结识后,多次伙同这些痞子持刀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
3、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对策
青少年犯罪有着深刻、复杂的根源,其形成是多种不良因素所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突出问题,因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齐抓共管。
3.1、落实各项措施,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突出问题。
(1)进行依法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劳动法》、《婚姻法》、《教育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都有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条款,这些共同构成了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贯彻实施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保护机构,充分发挥其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能。各级政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毒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那些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地把“黄”、“赌”、“毒”等有害产品抛售给青少年的不法之徒,对唆使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罪分子,以及其他残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强奸、流氓等犯罪活动,一定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同时,还要积极建立少年审判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聘请那些关心青少年成长的老干部、老教师和优秀共青团干部参加,为青少年提供必要的心理和法律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改过自新的勇气和信心。
(2)惩教相结合。要坚决打击那些活动猖獗、罪大恶极、危害严重、民愤极大的杀人、强奸、抢劫等恶性犯罪和放火、爆炸、涉枪等重大暴力性青少年犯罪,绝不能让青少年恶性犯罪在社会上形成气候。同时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主观恶性程度不深,危害较小的初犯、偶犯,要坚持重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把预防、帮教、改造等各个环节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特别是少年监狱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根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正恶习,树立健康的生存、成长观念。在社区建设比较完备的地区推行“社区矫正”试点,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加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避免投监后罪犯之间恶习交叉感染,避免青少年罪犯因与社会隔绝产生的种种不适应问题,缓解青少年罪犯亲友的对立情绪,调动他们配合政府做好青少年罪犯改造工作的积极性。
(3)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群众团体和各级青教办、关工委等社会团体以及社区、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政法系统加大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和健全各级关工委、青教办等社会化帮教机构,形成社区、家庭、学校、政法部门互相联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帮教网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逐人落实措施,防止重新犯罪。对于那些能够入学的,一定要送回学校继续上学;对于无学可上、无业可就的,要抓紧进行就业培训,学习一技之长,合理安排就业。对于那些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要掌握其动向,及时加以警示和纠正,以防患于未然。
(4)关心社会闲散青少年。辍学、流动的青少年已经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后备军”,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孩子的流出地往往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他们因为种种原因,义务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他们的流入地,多是经济发达、繁华热闹的大都市。流出地已经不能很好控制他们的辍学,一旦他们流入到城市后,我们就必须做好安置工作。城市里有各类健全的机构,如团组织、妇联、关工委等社会团体以及公安、劳动、教育等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对流入城市的孩子要关爱与管理并重,不能对城市里处处可见的卖花儿童、马路上乞讨儿童、城乡结合部到处游荡的外地儿童熟视无睹,要给他们更多的关爱,关心他们的生存状态,让这些青少年也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五是加强青少年校外场所建设和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经过3至5年的努力,要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求,这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
3.2、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学校教育是主体,学校教育一方面坚持“德智并举”的方针,以德育教育为主,拓宽教育内容,切实改进教育方法,突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加强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法制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严格规章制度,进一步抓好学生管理,改善教育环境,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和秩序,有效的化解社会不良因素的侵蚀。此外,还要把做好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纳入学校的目标管理,并形成责任制,并将其摆到与抓开学率同等的位置,从而提高转学率,有效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还要注意研究和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加大爱国主义和法律常识教育德力度,确保在校学生,德、育、体、美、劳全面发展。
3.3、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创造青少年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长作为第一任启蒙老师,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家长责任重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重视家庭教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因此家长在抓子女教育时要坚持用积极向上的德观念正确引导,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要及时向他们提出正确的要求和建议,鼓励督促他们自觉地克服自己的弱点,激发其自尊、自信、自强,要克服和纠正简单粗暴、溺爱、放任自流等不良教育方式,应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把子女的意识引向正确的方向,避免因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子女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要引导子女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清是非善恶。
3.4、动员全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伸,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学校、家庭、社会要构筑主体教育网络,共同做好预防和挽救工作。
总之,我们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组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具体规划,把各项措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检察出版社《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编2003年6月2、《犯罪心理学教程》,主编:公安部教育局,人民警察中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1月印
3、《试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作者:钟其璧 互联网
4、《焦作市公安局刑侦内参》,主编:张艳萍 《我市青少年犯罪状况》
5、李克、宋才发主编《父母孩子读案例—社会保护》家有少年丛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版
6、《试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作者:钟其璧
7、2004年3月23日第3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