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中国古代历史变革中分析经济改革是法制建设的先声
(一)从春秋战国时期一系列经济改革措施分析“重农抑商”方针由来及其
对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
自西周中后期起,以周天子为代表的各级宗主贵族的世袭统治开始出现危机,以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古代宗族国家制度逐步走向瓦解。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被迫迁都洛邑,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动荡、社会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它为秦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及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重农抑商”政策的由来,以及法治道路的开辟
中国从春秋末年到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和与之相辅而行的货币经济开始大量发展的时期,而尤以商业的发展为突出。正是在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济从生产方式到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是土地占有方式和基本剥削关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其中包括井田制度的破坏和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从而推动了“重农抑商”政策演变。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提高,人们开始在各级宗主贵族的“公田”之外开垦“私田”,并且逐渐把主要精力用于自己开辟的“私田”上。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各级宗主贵族的“公田”收益,同业也严重威胁到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生产关系。为了挽救财政经济危机,一些诸侯国先后被迫进行田制与税制的改革,试图保证国家赋税收入和财政来源。齐国的改革最早,桓公在位(前685-前643年)期间,管仲主持推行“相地而衰征”的措施,按照土质的肥瘠与产量的高低折征相应的税额;晋国于公元前645年实施“作爱田”的改革把原来的土地定期分配改为固定到个体家庭;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在“公田”劳役剥削之外,开始对个体平民的“私田”加征实物税;楚国于公元前548年采用了“书土田”的方式,统一登记全国的耕地而积,按不同土质确定相应的赋税标准;郑国也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于公元前542年进行了“作丘赋”的改革,按居民的组织丘统一征收赋税;等等。出于兼并争霸战争的需要,一些诸侯国还施行了军功授田制。这些改革措施都是以农业为本,其结果是实际承认了个体经济与私营土地的合法性,客观上宣告了原有宗族土地私有制的死刑。
2、“重农抑商”政策的明确提出,法治道路的开始
进入到战国时期,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讲,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仍未得到完善。特别是被诸侯鄙之为夷狄,连各国会盟都无资格参加的秦国。秦孝公即位以后,锐意进取,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将“重农抑商”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大力推行农战方针的基本内容付诸实施。
为巩固和发展秦国封建经济、保障国家的财政来源,商鞅先后颁布《肯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和《分户令》等法规,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⑴重农抑商。商鞅在《肯草令》中提出了许多抑商的办法,如提高酒价,重征商税,禁止商人经营粮食、开设旅店等,迫使商人专业为农。对于不听劝导者,“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弩”。
⑵奖励农耕。《为田开阡陌令》的基本精神事废除原奴隶制井田的疆界,确立新的田界,实行土地私有制度。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此外,还通过立法规定:“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以及“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来奖励农耕。
⑶奖励军功。商鞅将秦国的爵秩定为二十级,规定能得敌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同时,严禁私斗,凡私斗者,各依犯罪之轻重处刑。从此,秦民勇于公站,怯于私斗。
此外,商鞅还对秦国法律制度作了改革,是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进行的。除名称上改法为律之外,还结合秦国的实际情况,在《法经》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连做、肯草、分户、军爵等内容,制定了秦律。从而保护变法改革的成果,巩固新生政权的统治。
商鞅变法是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它对秦国旧传统、旧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可见变法中立法力度之大。但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并从此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3、“重农抑商”政策对中国古代经济的深远影响
⑴“重农抑商”政策在封建社会初期,对农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将其作为治国的典范。“重农抑商”政策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最直接最积极地影响就是:保护了小农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强化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重视农业,以农为本,使得粮食大量增产,人口增多,疆土扩大,国力日盛。
⑵重农抑商政策严重的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形成。抑制封建统治阶级为了抑制商业经济的发展采取把商业从私人手里夺取过来,改为官营的方式。于是商品经济自由发展的道路便完全被堵塞了。采取土贡制度进行赤裸裸的掠夺,把本来可以当作商品来生产和当作商品来贩运的大量物品,现在都越过商业程序,不从公开市场上购买,而以任土作贡的方式,直接向民问索取,这是把商品经济的一个很大部分,从根本上取消了。采取官办工业制度是与土贡制度相辅而行的,由于统治阶级公用和私用的各种必需品、便利品和奢侈品,数量极其庞大,种类极其繁多,既不能令由贡物来满足,又不愿从市场上购买,于是便建立起规模宏大和种类繁多的官办工业,来自行制造,结果,把本来可以自由发展的极大一部分工商业,又从根本上取消了。
⑶重农抑商政策使中国社会长期处在资本主义萌芽状态。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在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活跃、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坚持重农抑商政策,把商、农发展对立起来就违反了经济发展的规律,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是明清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新现象。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首先在手工业生产部门出现。到清朝中期,资本主义萌芽得到发展。这期间经历了曲折的道路,发展十分缓慢。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是指“处在萌芽状态的雇佣关系”,它的发展方向是资本主义。所以,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说:“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和西欧几乎是同时出现的。然而,它们的命运却戳然不同。在西欧,资本主义萌芽迅速发展、壮大,强有力地推动着自己的国家冲破封建牢笼,步入近代社会的门槛。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终究难以冲破自然经济的藩篱。原因何在?资本主义能在西欧腾飞,得力于重商主义的推行,而重商主义是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发生发展的历史前提。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不断遭受摧残,要归罪于重农抑商政策。重农抑商政策在明清两代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明清两代屡次颁布禁海令,严禁人民私自出海贸易。明神宗派宦官充当矿监税使,在工矿业发达地区、广设关卡,处处征税。清朝在全国城镇、交通要道,遍设税局,征税范围几乎包括全部生活用品和生产^^文档。明政府还建立岁办和采办制度来盘剥商人。由于从事工商业必须承担风险,封建地租、高利贷就有更大吸引力。在明清两代,那些徽商、晋商发财以后,都广置田地,开办当铺,认为田地是最可靠的产业,放高利贷可以安坐获益。这就大大阻碍着社会财富向产业资本转化,困而限制了资本主义的成长。
(二)从清末变法措施分析“重农抑商”方针的褪变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改革推动着法制建设的步伐,但也会阻碍法制建设。反之亦然。
清朝末年,封建帝制摇摇欲坠,社会矛盾激化。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打破了清庭三令五声的禁海。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清朝政府内部出现了改良派,以实业救国,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方针。企图通过模仿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从而达到国家富强并抵制西方列强侵略的目的。
以康有为、梁启超为改良派的官员向光绪帝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良措施,实施变法,史称戊戌变法。这其中重点包括经济建设。
强调中国必须以工商立国,才能富国养民;另因为官办企业多弊病,故也着重鼓励民办企业。设铁路矿务总局、农工商总局,并在各省设分局广泛开设农会,刊印农报,购买农具,订立奖励学艺、农业程序,编译外国农学书籍,采用中西各法切实开垦颁发制器及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在各地设立工厂在各省设商务局、商会,保护商务,推广口岸商埠开放八旗经商的禁令,名其学习士农工商自谋生计倡办实业,促进生产。
从这一系列变法措施中不难看出,首先清朝逐渐在摒弃“重农抑商”的方针思想,开始将经济发展的重心转移到工商,对农业也实施了一系列辅助工商业的变革。戊戌变法,是一次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是资产阶级变革社会制度的初步尝试。维新派试图在政治上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在经济上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它是一次爱国救亡的政治运动。在民族危机加剧的时刻维新派以变法图强、救亡图存为目标,进行广泛的宣传鼓动,希望通过改革,使中国走向独立、民主和富强,从而摆脱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激发人民爱国思想和民族意识。戊戌变法也是近代中国一次思想潮流的解放。资产阶级接维新派提倡新学,主张兴民权,对封建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为近代思想起了思想启蒙运功的蓬勃兴起开辟了道路,促进了中国人民的觉醒。维新运动留下的许多遗产,诸如解放思想、变革观念、建立社团、兴办学堂、创办报刊、提倡女学、改易风俗等。更成为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宝贵财富。戊戌变法也是一次思想启蒙运动。维新派提倡新学,批判旧学,着重宣传“兴民权”,大大地提高了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从此,民主主义成为汹涌的社会思潮,极大地改变了中国思想文化界的面貌。正规他说,中国资产阶级新文化也是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和稍后几年初步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的新学术,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文学理论等已经萌生,“诗界革命”、“文体革命”、“小说界革命”、“戏剧改良”等相继而起,资产阶级的新文化,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开始成为中国近代文化的主流。
回顾百年来的法制历史,也使我们认识到法观念的更新,是推动法制转型的思想动力。从康有为、梁启超到沈家本、孙中山,他们是法观念更新的先驱者。经过他们由固守成法转向师夷变法;由维护三纲转向批判三纲;由礼法结合转向礼法分野;由以人治国转向以法治国;由义务本为转向权利追求;由以刑为主转向诸法并重;由君主专制转向君宪共和;由司法与行政不分转向司法独立。法观念的更新,是近代中国社会剧变的反映,是挽救中华名族危亡的呐喊,是新生产力推动下产生的新法文化思潮的产物。虽然它还不成熟,更没有成为广大中国人自觉的理念,但却是晚清修律与司法改革的思想动力,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声。
四、经济改革是法制建设先声对我国改革开放法制建设的指导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各项社会事业也取得明显进步。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失业、贫困、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保护、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开始凸现。
总的来看,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还存在着“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实践表明,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如果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经济也难以实现持续快速发展。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要把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五、观点总结
综上所述,经济改革是法制建设的先声,是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是历史上无数变法事件沉淀出理论。经济的改革势必推动法制建设,法制建设的发展也同样促进经济改革。
六、结束语
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本^文档能够顺利的完成,也归功于各位任课老师的认真负责,使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文档中得以体现。正是有了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才使我的毕业^文档工作顺利完成,在此向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系的全体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的辛勤栽培。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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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森;试论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J];甘肃社会科学;198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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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似童;“改”与改革[J];前线;1986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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