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一)证据的真实性
1.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前我国证据法著作很少将真实性作为证据属性的理论提法,主流观点都用客观性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没有盲从理论上的主流观点,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其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里没有采用客观性的提法。真实性是保证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仅限于形式上的真实性是不够的,应当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2.形式上的真实
形式上的真实,又可称为客观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材料本身必须是真实的,非伪造(包括虚假、变造)的,而不论其是否客观如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具体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的客观环境,证据是不是原件,原物,复制件,切这证据的复制件跟原件是不是相同的。
3.内容上的真实
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是包括提交证据的人,证人是不是跟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另外的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的证据。内容上的真实性是内容应当是真实的,是可以让证据是证据的,内容的真是是案件的正式,证据的内容上的真是是该是正确的。
4.如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还应当立足于其内容(实体)的真实性,形式的真实性只是判断内容真实性的途径。所以,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仅限于形式上的真实性是不够的,应当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二)证据的关联性
1.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类似行为、品格证据、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等。
2.证明对象具有实质性
证明对象的实质性,是指认为证据要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应当相关,或对本案争议的解决是具有着实质意义,证据需具有证明对象的实质性。
3.证明对象具有证明性
证明对象的证明性,是指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证据应当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不是较弱,证据需具有证明对象的证明性,能证明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内容能多种多样,可是郑敏过得证明对象,需要有具体的证明内容,对案件起到证明。
4.如何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认定证据的关联性,需要从证明对象的实质性,证明对象的证明性证明。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应当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如何判断某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呢?学者们提出了诸多的判断方法。无论如何,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 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因此,尽管学者们提出的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最终都落实到可能性大小(也就是概率大小)的比较问题。概括地 讲,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认定证据的关联性,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应当是就没有关联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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