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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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证据规则的现状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然自从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中均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颁布了一些设计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首先我国缺少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存在不一致性。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则可以是必然的、直接的、简介的、条件性的。
比如在陈述上,依据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而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般被采信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并且在我看来我国的证据规则过于书本化,远离现实。其次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既包括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又包括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同时还包括规范证据形式的规则、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规范证据收集方法的规则及规范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则等。过多的证据规则没有起到在三大诉讼法中弥补不足,反而还造成了我国的证据规则混乱适用性低,司法人员在实际适用中常存在不知按哪个规定行事。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而且我囯现行的证据规则过多的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却很少像英美法系那样把眼光放远有预见性看到证据规则以后将出现的遗漏,并为之做出一些消极方面的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等,关于证擔的证明资格与证明力均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指南。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既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一般对司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又不予太多的限制,从而不合理因素较多。在理论研究上,证据法学未摆脱论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境地,多年来基本上仍处于停滞不前、低迷徘徊的状态。
二、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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