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早期的司法证明方式经历了从“告知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或者说从非理性证明向理性证明的进化。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了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证据调查过程具有片面性和武断性的特征,且刑讯经常作为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审判过程则缺少对证据的审查评断,法官的作用犹如加减证据的“自动天平”。英国的证据法在一定程度上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副产品,其文书证据规则和口头证据规则的沿革都与陪审制度密切相关。但是陪审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原来的证据规则依然发挥着作用。
我国学者对西方证据法的历史和现状似乎已经有了许多“定论”。毫无疑问,其中有些是公允的和正确的,但是也有些是错误的或模糊的。多年来,我们习惯于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去研究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习惯于站在我们的立场上从我们的观点出发去评价西方国家的证据规则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意义的,但是容易产生偏颇。也许,借用“心理换位法”,从另外一个视角来考察西方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会对我们更有裨益。至少,我们能从中得到一些新的启示。一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请神“告知真理”。
就凡人而言,认识“真理”的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条是由别人告诉你;一条是你自己去发现前者可以称为“告知真理”。后者可以称为“发现真理”。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认识能力很不发达,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无法自己去“发现真理”,所以就无可奈何地形成了请他人来“告知真理”的认识习惯。当然,告知者一般都是凡人崇拜的“神明”或“先哲”。后来,人类的认识能力提高了,人们便越来越多地倾向于自己去“发现真理”。不过,即使在科学非常发达的今天,人们也需要“告知真理”。例如,当你想知晓人类社会的某些发展规律时你可以请教社会学家;当你想了解物质的内部结构时,你可以拜师物理学家;当你对人生感到痛苦或困惑因而需要人生的“真谛”时,你可以拜倒在神、佛或“大师”的脚下…
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也属于对“真理”的认识因此也要遵循上述两条基本途径,即或者由他人“告知真理”或者由自己发现真理”。只要认真考察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沿革,我们就不难看到古今中外的司法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采用的方法也经历了从“告知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
B. ^文档提纲格式
引言:证据法基本原则概念
一、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
(一)证据法基本原则概念
(二)证据法基本原则具体内涵
1. 证据裁判原则
2. 程序法定原则
3. 实体真实原则
二、证据规则的主要分类
(一)传闻证据
(二)相关性
(三)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证据规则的国内情况
(一)尊重证据
(二)特殊性
(三)法律依据
四、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
(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进一步完善
(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
1.全面取证规则
2. 合法取证规则
五、司法认知
(一)我国司法认知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2.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认识
3.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二)司法证明的特点
C. 参考文献
著作:
[1] 陈光中主编.证据法第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何家弘,张卫平 简明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期刊:
[1] 陈瑞华.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期:
[2] 封利强.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领域 [J].法学研究,2012,2:
[3] illia Ande Nye:Evidene.Its Histry and Pliies.1991.P10
[4] 陈卫东. 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外法学,2004,4期
[5] 陈兴发.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卷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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