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法律规定不全面
我国虽然已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外国法》、《高等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其中有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它们对校园安全关系的诸多方面都没涉及,只能解决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局部问题,而不能解决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全局问题,还存在立法空白。
《刑法》仅仅解决罪与非罪、犯罪后如何处罚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仅仅解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违反后如何处罚等问题。两者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实际上却使部分未成年人产生了14岁前违法犯罪不受刑罚追究的预期。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不仅种类过少,而且除收容教养外其他非刑罚处罚方法都不涉及到剥夺自由的问题,也不需要任何劳动教育或其他改造措施,在实践中往往一放了之,对实施了犯罪的未成年人明显失去了教育性和惩罚性上。
(二)缺少专门立法
校园安全这类社会关系具有复合性,既包括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又包括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还包括具有惩治性特征的刑事关系。校园安全关系具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能单独制约的独特性,必须出台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律法规对各类校园安全关系进行调整。我们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和失职行为的追究进行明确和界定,导致各大责任主体履职不认真不到位,不能有效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
六、校园暴力防治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当前法律
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据的逐年递增,阻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着民族的前途、国家的兴旺。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解决具体的校园暴力防范问题,还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细化,责任到部门,注重细则的可操作性。启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案,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建立起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既要制定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完备的校园安全管理机构,确立明确的校园安全管理主体,遵守严格的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校园安全保障措施。
(二)出台专门法律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频繁发生,学校人身伤害导致的赔偿事件的不断增多,使人们意识到,教育领域迫切需要一部《校园安全法》,用来排除严重威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社会与学校的管理行为,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学校、家长及当事人的责任,明确法律制裁和奖励的相关内容,尽最大努力减少在校学生伤亡事件的发生,使得校园能够成为远离危险和威胁的知识乐园。
校园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不仅对学校的管理、教学秩序产生了影响,而且还对社会产生了影响,破会了学校的形象。校园暴力问题己经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对校园暴力问题对策研究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热点和研究的重点。国家必须在法律角度上建立健全应有法律体制,才能有效的防治校园暴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