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情感易冲动,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实施攻击行为。没有任何先兆和前因的情况下,往往因琐事酿成激变,因看人“不顺眼”而暴怒,从犯罪意念产生到付诸实施,往往只是几秒的时间。行为具有随意性。
4、组织特征—具有团伙性
乐于成群结伙是青少年的特点之一。未成年人心智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不善沟通,却很容易与同龄人气味相投结成小团体。天性好奇喜欢旁观凑热闹,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或坏人挑拨,就容易相互影响共同实施犯罪。出于心理上对犯罪的惧怕感,未成年人常借助于人多势众来共同实施暴力行为。
二、校园暴力成因
在校园暴力的原因论中,学校生态可以视为校园暴力的直接原因。学校生态是一个以学校为核心可以向外延伸的社会生态系统,这种延伸一方面以学生为中心向其所生存的家庭扩展,另一方面以学校为中心向校园周边扩展。学生的家庭环境是学生成长最为重要的场所,父母的性格特征、生活习惯、对子女的不同态度和培养子女的方法皆会对学生性格特质的形成造成重要影响。学校作为现代社会培养人才最为重要的社会组织,承担着学生道德养成、人格培养、知识积累等多方面的任务,因此教育制度的设定对上述目标的实现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程中,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各个社会系统都会受到表征文化的影响。教育系统作为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到表征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新的社会秩序与制度的构建必然以推翻原有的社会结构为前提,从而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秩序和文明。社会关系必然负担着社会连结的重要作用,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并非一赋而就的,新旧社会关系的更迭必然需要时间来消解其中的断层。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原有的社会关系被逐步淘汰,其所承担的调节社会功能并无新的替代性系统加以补充,导致调节环节的真空。换句话说,原有的社会控制网络逐步消失,社会控制功能无法得到发挥,新的控制社会控制网络尚未形成,学生面临着法律与制度调控的真空,面对如此这般仿徨的境地,采取原始的、非常规的手段一一暴力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冲突便成为常态,因此,社会关联的缺失和法律制度控制手段力度的削弱无疑会促使适龄青少年产生校园暴力。
三、校园暴力的危害
校园暴力频繁发生,对施暴者而言,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更严重的还会让学生留下阴影,上课时难以集中全部精力,学习成绩大幅度下滑,难以顺利完成学业等。部分学生内心不甘,离校之后还继续采取系列报复措施,从而导致校园暴力恶性循环。对于受暴者来讲,会不同程度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轻则影响到其正常学习生活;重则造成他的身体伤害和心灵健康。一些学生在遭到校园暴力之后,由于恐惧不敢向教师、家长沟通,容易导致心理压抑甚至扭曲,长此以往可能出现报复性心理。
四、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
中国司法机构没有将校园暴力作为专门惩治对象,因而也没有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统计数据。中国法律协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出了每年的青少年犯罪受审数据。统计数据将青少年分为两个部分,即不满 18 岁、18~25 岁,并统计了每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的所有年龄刑事犯罪数据,大致了解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的情况,从统计数据来看,两个年龄段(18 岁以下和18~25 岁)的青少年犯罪在2013 年达到顶峰,随后逐年下降。18 岁以下年龄组 2013 年达到最低的55817 人,相比2013 年的峰值下降了 36.2%。18~25岁相比2013 年的峰值只下降了 8.4%。18~25 岁青年人的犯罪从 2005—2013 年总体表现平衡。从所有年龄段的刑事犯罪数据来看,达到峰值的时间与青少年犯罪不同步。2009年以来,全国每年审理的刑事犯罪人数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到 2017 年达到峰值,随后进入下降通道。从 2009年的低谷到 2017 年的峰值上升了 39.7%。增长幅度与 18 岁以下年龄组犯罪到达峰值之后的下降幅度比较接近。从青少年犯罪对全国刑事犯罪的占比情况来看,2017 年全国刑事犯罪达到峰值时,25 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比最低,仅为22.21%。2006 年 25 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比达到最高值的 34.08%。由此可见,中国青少年犯罪与全国刑事犯罪数据相比,二者之间的波动变化不同步,即青少年犯罪数据的变化对全国刑事犯罪总体的影响不大,二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青少年刑事入罪与校园暴力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可惜在中国没有校园暴力入罪的统计数据,这种关联无法推论。从中国中小学管理严格,校风严谨,学校和家庭之间的紧密联结来看,在中国的中小学学生因校园暴力入罪的占比不会太高。中国的大学校园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较低。由此推论,在中国因校园暴力入罪的比例占青少年犯罪的总体维持在一个低水平。
五、我国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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