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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一点看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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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一点看法
参考《电商法》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定义为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联系,达成共识,并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电子支付,经过跨境物流服务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从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上看,跨境电子商务牵扯到关税、物流、信息等多个领域。
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B2B形式,指不同国家或地域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经过网络信息等进行交易活动的形式。第二种形式是B2C形式,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形式。第三种形式是C2C形式,指不同国家或地域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形式。该形式最为灵活,流动性最强,相对而言,立法也最难,监管也最难。
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往往是根据与某国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例如居民身份或者财产所在地等。然而,数字网络具有虚拟化、数字化、无形化的特点,在不用面对面交谈时就可以完成合意、发货、付款等一整套交易流程,难以确定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所在地在何处,于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便无法适用。同时,在网上也难以确定经营主体为何方居民,对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很大冲击。并且,各国税收管辖权制度不尽相同,跨境电子商务很难确定税收管辖权,不仅会让很多国家流失应收税款,也可能使得经营者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所以必须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制度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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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关于 学习 跨境 电子商务 税收 管辖权 一点 看法 2020-05-18 10:03:02【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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