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一点看法 1、确定以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主的管辖权制度。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是跨境电商的主要输入国,而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愈加庞大,我国不能放弃该部分的税收收入,所以应当确认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主导地位。 2、对“常设机构”重新定义,并适当扩大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首先,确定主要服务器所在地为常设机构所在地,不像OECD协定还必须需要企业自有服务器、存在一定时间。本人认为,企业可以随时更换服务器和IP地址,如果将常设机构规定得过于死板,不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故只要在某网址上进行了主要的交易活动,便可认为该网站或者软件所在的服务器所在地为常设所在地,而不需要时间的认可,只需要达到一定交易规模和交易数量或者在一定期限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上,即某一时间连续性的在该网站上进行了主要分、非辅助性的交易活动。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利用时间这一方面的漏洞进行避税。同时,采用“实际联系”标准代替固定标准,只要企业在输入国进行了交易活动,与其存在实际的经济联系便可以认定该企业与输入国存在实际经济联系。 二、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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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关于 学习 跨境 电子商务 税收 管辖权 一点 看法 | 2020-05-18 10:03:02【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