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教师的职业认同度研究 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社会中幼教资源逐渐短缺,而且目前我国公办幼儿园的数量非常有限,在这种环境下非常需要民办幼儿园的补充与支持。在有关条例与法案颁发以后,我国教育的多个部分都进行了深入的改革与完善,而且民办幼儿园的数量也规模也在不断提升,依据有关数据显示,一直到2014年为止,我国的民办幼儿园数量已经超过了15.4万所,是所有幼儿园总数的67%,民办园中职工超过了200万人,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民办育儿园不光促进了幼教事业的稳定发展,更是解决了社会的就业问题。 在《幼儿园重要事务》中指出,一定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建设,而且国家还要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建设,在幼儿园相关的规范法律中提出教育权利应该和国家教育权共同发展,并且民办幼儿园早已得到国家与法律的支持。特别是在《幼儿园教育法案》颁发以后,公办幼儿园得到了文本的合法性。职业认同属于教师不断完善自身综合实力的动力之一,通过这种形式,就是也能认识自己的职业与自身的热爱。从而提升工作的积极性。促使教育人员全力投入教育事业中,民办幼儿园应该朝着多元化,高质量的方向发展,而且有风的教育人员应该具备足够职业认同感,但是在现实开展过程中,教师教学还是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现频率较高的情况有队伍不稳定,认同感差以及队伍不稳定等。 一、幼儿园教师职业认同影响因素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政策薄弱,幼儿教师身份不明 在有关的法律文件中明确指出,法人的类型主要包含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以及单位法人等,并且还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不要将盈利作为主要的工作开展目标。民办幼儿园的法人类型不属于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在当下幼儿园开办的登记记录普遍为民办非企业部门,这种类型的企业界限非常模糊,而且也没有相关的行政法律。通过查阅大量的^^文档得知,我国当下使用的幼教教育方案非常少,大部分文件都是针对中小学以上级别进行制定的,而且附件的标注非常落后,对于民办幼儿园中教育人员的身份,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人员与普通教师有着一样的待遇,在法律层面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民办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师的社会保障与奖励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在民办幼儿园中教师享有相同的待遇,但是现实的工作性质与工作情况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工作界限与问题解决方案不是特别明确,模糊的身份造成了幼儿园教育人员始终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 (二)投入不足,幼儿教师报酬待遇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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