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商法创新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产物,同时也是一种主要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直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易模式,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分析和研究时,许多人直接将其与网上买卖相结合,这种较为狭义的理解难以揭示电子商务的核心价值。从目前来看,电子商务的定义相对比较模糊,但是大部分的学者认为电子商务能够促进交易模式的便利化和方便化,采取电子化的交易策略及手段能够促进双方的交易行为,因此对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引起的商法创新 (一)明确电子商务商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稳定提升,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商法主体相对比较复杂,与传统的商事主体相比,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之中,实际的行为主体相对比较多元,其中物流配送公司、网络服务商、服务生产企业、民商事主体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对交易的本质进行界定和研究,那么不难发现,与传统的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法律内容上是比较一致的,主要以实现双方的顺利交易为最终的目的,通过对权利义务的深入分析和履行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参与电子商务的过程之中,不同的交易主体仍然属于民商事主体,仍然需要严格按照具体的法律要求约束个人的行为举止,主动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二)安全认证电子商务之中所涉及的商事主体相对比较新颖,因此学术界和理论界在对其进行分析时直接将其界定为新型民商事主体。其中与传统的民商事主体相比,新型民商事主体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两者在资格取得条件上有所区别,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结合公司设定的准则主义进行内容的相关界定,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过程之中,如果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电商在没有获得主体资格约束的前提之下,就会缺乏相应的制度要求和规范,最终导致不确定行为的产生,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难以真正的维护双方的交易权益,实际的交易过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其次,不同的经营范围所受的约束程度有所差异,公司法之中明确强调在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界定时,必须要以公司的章程为依据依法登记,了解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但是在传统的商法之中,民商事主体只能够以不同的操作标准为依据完成各种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灵活性相对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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