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督的含义
1、基本特征
2、意义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整体功能存在的问题
2、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3、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4、监督人员存在的问题
5、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
6、新闻舆论存在的问题
7、监督意识淡薄,公众参与意识差
8、行政监督主体分散,尚未形成有效合力
三、完善行政监督的措施
1、建立协调机制
2、提高地位
3、加强立法
4、提高人员素质
5、建立多元机制
6、健全舆论监督
四、总结
内 容 摘 要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权力制约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我国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我国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现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系。其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表现在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监督主体资格,体现了我国行政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
2.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都应该受到广泛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社会行为等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督的内容。
3.行政监督行为的统一性。一方面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行政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协调、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处于变革和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同时,反腐倡廉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建立严密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
1.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途径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就是要建立起权责统一的责任政府。从当前我国行政体制现状来看,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监督,公共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单向性和扩张性日益明显,违法的行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问题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实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制度,不仅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而且为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
2.加强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
从当前我国行政过程的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墨守陈规,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人浮于事等,这些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可以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对各种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和惩戒,对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手段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以提高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意识。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确立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促使政府机关切实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而保障社会的政治民主,维护人民的政治权利。
三、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
“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行政监督主体不仅是行政组织自身,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及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庞大,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但在监督实践中,彼此之间只有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体系的优越性。虽然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是行政监督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责任不明确,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行政监督出现“空白地带”,出现了办事拖拉、相互推委等不良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也弱化了我国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二)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独立性不够
从外部监督上看,我国人大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最高的,但实际上某些地方人大都不能行使其最高权力,因为许多地方人大往往依附于当地政府。从内部监督上看,我国监督机构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事实上还受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制约。上级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是业务指导关系,没有实质的领导权,而行政监督主体更多的是依赖同级政府,受同级政府部门限制,由于受到这些部门的制约,监督机关很难将监察工作坚持到底,监督机关只会成为聋子的耳朵,是个摆设。
(三)行政监督立法滞后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应依法进行。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混乱不堪,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因此,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一方面它赋予监督者以应有的权力,保障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力,发挥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对监督工作加以规范和制约,确保监督工作能够在正常的轨道内运行,遏制监督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立法还不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一时还制定不出来。
(四)行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的执行人员,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落实要靠行政监督人员去完成。在我国行政监督队伍中,某些人思想素质不高,他们对监督客体不敢监督,即使对他们有意见也不敢提。另外,许多监督人员业务能力也不高,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可能出现内外联手的腐败问题和犯罪的国际化与高智能化,这对行政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是一种挑战。
(五)行政监督方式单一,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
行政监督方式主要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而我国把监督的重点却放在“查错纠偏”工作上即事后监督上,事后监督往往是带有惩罚性的监督。这种“马后炮”式的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也不太完善,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行政监督工作很难发挥其效能。
(六)不重视新闻舆论方面的监督
在社会监督上,公民的批评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名无实。在现实生活中,压制、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种群众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其监督没有权威性和实效性。因此,对社会舆论方面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
(七)监督意识淡薄,公众参与意识差。监督意识包括监督主体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和监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公众的监督意识不强,不能够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力,他们认为行政监督就是有权力的去管无权力的,而且由于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度不够,使得监督主体不能深刻认识到这一决策的危害性,因而不敢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以免得罪人。作为监督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些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中不能很好地坚持原则,有的则缺乏扎实的理论知识能力素养,面对当前腐败现象“国际化”的特点,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已经迫在眉睫。就监督对象而言,一些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缺乏对监督制约的重要认识,缺少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他们认为监督并不是针对他们而言的,反感甚至厌恶他人对自己的监督,更有甚者,竟然会对监督者进行报复,使得整个行政监督的法制化方面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制下的监督意识不够强。
(八)行政监督主体分散,尚未形成有效合力。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是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多、渠道多的多元化行政监督体制。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是行政监督的特点,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以及公民个人等。这些都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他们都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各自分散展开工作,没有形成高效统一的集合体,处于分散运行的状态。而这样的监督方式,一方面使得监督主体各自的监督能力受到限制,难以发挥监督体系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监督成本和资源的浪费,造成分工不清的尴尬局面,最终削弱整个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导致行政监督合力的缺乏。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措施
针对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确保在我国更好的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加强行政监督,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使隶属于各系统的监督主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功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具体来说应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从加强监督立法入手,从法律上具体规范和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建立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利益、权利、义务相统一和相协调的关系,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网络。其次,要更好地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建议建立一些相应的联系制度,或增设一个协调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对各个监督主体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使它们在监督或办案过程中能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发挥整体效能。
(二)提高行政监督主体地位,确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
保持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是我们行使职权的基础,但是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工作分散,缺少协调,监督尚未形成合力,已经严重影响了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协调机构,以整合监督合力。如果行政监督的主体本身受制于行政机关,那么,再美好的行政监督构想也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要加强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惟有如此,才能明确各主体之间及主客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实现和追究。否则,在出现“监督乏力”或“监督真空”时,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因此,监督主体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移出行政机关系统,转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法院体制的改革应当割断行政机关可以控制的各种权力关系等。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可以先将各监督主体的目标加以协调,然后在监督过程中可以使各监督机构之间能够有机联系,互相配合,使各种分力最终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确保监督过程的科学有序进行。只有形成监督合力,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监督的整体社会效能,推进政府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行政监督作为一种法制监督,必须始终贯彻其法制化的原则,将法律规定作为其一切活动的准则和出发点。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如《行政监察法》之类的法规条例。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在我国的现行监督体制下,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的法制化。既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律法规,又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监督的过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监督的方式是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结合, 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监督的具体手段可采用群众举报、暗访、公开曝光等。同时要大力发挥人民法院的作用。
(四)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行政监督是通过行政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的,要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就必须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具体说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锻炼自己的党性,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还要加强纪检干部的素质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同时,我们还应该创新监督机制,坚持行政公开。建立相关的行政人员的道德机制,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从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并完善监督责任追究制,使每个行政人员都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我们也应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新闻立法,以切实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始终坚持行政监督的公开性原则,进一步扩大政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公众参与行政监督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五)建立监督方式的多元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法规
行政监督作为一种法制监督,必须始终贯彻其法制化的原则,将法律规定作为其一切活动的准则和出发点。要不断研究和挖掘中国行政检察制度史上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继承和发扬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优良的监督传统和作风,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引进国外的先进的监督技术和手段,建立监督机制的多员方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完善行政监督法规,有效地实施预警性的事前监督和跟踪性的事中监督,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行政人员和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使自律和他律有效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在我国的现行监督体制下,应加快监督立法的进程,既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律法规,又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监督的过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要落实行政监督的全程性原则,使行政职权的运作成为一个过程,也只有在运作的过程中,行政职权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我们必须重视事前和事中两个环节,并将事后环节放于事前、事中的基础上,将三者衔接在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否则,无论缺少哪一个,都不能算是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破坏了监督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
(六)健全舆论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也是一种监督,它以其信息传递上的公开、迅速、广泛,对监督客体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效应,对监督政府起了独特的作用。首先,针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受阻的现状,加快《新闻法》的立法进程,并针对具体运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并应有所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为行政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方面通过法律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使他们能依法履行其职责。另一方面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不受外界侵犯。其次,完善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握好舆论监督的方向和尺度。舆论监督要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再次,完善新闻媒体的自律机制,要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他们的舆论理论水平,同时舆论监督的权利也要受到监督制约,否则舆论监督权就会被滥用。最后,要将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起来,舆论监督是行政监督的一种非权力型监督,没有惩罚力和强制力,因此,要将非权力型监督与权力型监督相配合,才能达到监督的最佳效果。
五、总 结
行政监督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范围不断拓展,行政权力也就不断扩大,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显得更为必要,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时期,传统的监督形式相对来说显得力度不够,这就要求我们对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总之,完善我国现行行政监督机制,提高我国行政监督的监督能力,是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落实反腐工作的重要举措。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健全行政监督法律法规,强化权力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起适合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推动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廉洁行政,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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