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麓谷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研究 一、长沙麓谷经济开发区基本情况 长沙麓谷经济开发区位于长沙市西部城区、湘江西岸、岳麓山风景区的北侧,建立于1988年,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于2009年由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试点园区。 麓谷科技新城(简称麓谷)是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直管核心园区,总体规划控制面积117平方公里, 现已形成21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框架,位于国家重点建设的长株潭(长沙、株洲、湘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导区,是湖南省和长沙市重点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和生态新城的样板区,主要分为麓谷建成区、新材料产业园、光伏新能源、信息产业园、先进制造产业园、及环保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七大产业功能区,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占长沙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40%。 二、长沙麓谷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现状 1998年,长沙麓谷经济开发区启动后,市政府下发红头文件,成立了规划建设环保局,工作人员编制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部门的人、财、事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调配管理,属开发区内设部门,在环境保护管理权限上,由市环境保护局授权,在开发区范围内享有市级审批、管理权。2002年元月,由于工作需要,开发区增设水务局,环保职能从规划建设环保局划出,并入水务局,成立水务环保局,依旧为开发区内设部门,在开发区范围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能。 通过与前面介绍的开发区的四种管理模式对比分析,可以确定,长沙麓谷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属典型的自我管理模式。 长沙麓谷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开发区设立之日起就不是一个单独的行政部门,一直与其它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少且流动性大,环保系统内部无法进行具体分工,环境管理工作十分不规范。机构设置基本情况为: 1、机构设置。长沙麓谷经济开发区没有单独设立环境保护局,但设有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由于工作人员少,在开发区环保局内部,没有依据不同的管理职能,设置相应的办公室。 2、职能分配。开发区成立时,市政府下文、市环保局授权,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即凡国家规定的设区的市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办理的业务,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一律可以办理。但内部工作人员没有具体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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