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保障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事保障等基本社会制度,还包括教育福利、住房福利和各种补充保障措施。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是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命权,提供救济和补贴。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为社会保障提供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具有分权、互助、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就是保障全体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它以慈善开始,以公平正义结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 二、社会保障对社会公平保障的不足与问题 (一)有失公平 社会保障的天然追求应该是社会公平,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社会的不公平。然而现实情况告诉 我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不是减缓了社会的不公平,而是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 首先,社会保障的对象没有实现全民化。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社会保障只有在城镇得到了一定的发 展,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没有保障,就是在城镇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城镇居民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没 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其次,社会保障程度没有实现同等化。收入水平较高的人,其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等保障程度高,因为其工资高于他人,提取的保障资金高于他人;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其财政收入 多,投入社会保障的份额多,该地区居民的保障程度就较高。 (二)有失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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