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的成功经验,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保险的行业特性分析了保险监管对于防范行业风险的重要性,将国外特别是美、英、日等保险业相对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体制进行比较,结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和问题以及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分析国际保险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对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保险监管;风险防范;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借鉴意义。
【正文】: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机构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以风险管理作为盈利来源,是提供契约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重要金融媒介,保险行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来,保险业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行业规模迅速扩张,创新力度不断加大,竞争格局显著变化,混业经营渐成趋势,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这些都直接推动着保险监管制度的不断变革。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提出要“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为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建设指明了方向。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的成功经验,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的行业特性与保险监管的重要性
保险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行业特性决定了保险监管的重要性。
(一)保险经营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保险产品与一般商品不同,是一种无形产品,是对合同规定的未来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承诺,这种承诺有的时效长达几十年。人们通过消费保险产品来减少当前利益,换取对未来的保障,保险企业依靠诚信经营并吸收资金,其经营成败和对客户未来可能发生风险进行的承诺能否兑现,不仅关系到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我国商业保险为人民未来的养老和医疗积累的准备金已经超过15000亿,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必须站在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的安全,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重视保险监管。
(二)保险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产品定价和保险合同内容往往由保险企业单方面拟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等重要事项的了解有限,一般只能在接受合同或拒绝合同二者之间选择,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有可能导致保险企业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发生。而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
(三)保险资产经营存在多样性。目前保险投资已经覆盖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传统工具和另类投资,开始涉足境外市场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并将向更多的金融领域渗透。截至2007年末,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达到11752.79亿,证券投资基金2530.46亿元,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市场达到4715.63亿,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如果保险监管不严,发生大的风险,将会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四)保险发展存在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现实的保险市场通常是垄断竞争型市场,公司之间的竞争并不完全平等,保险企业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需求状况等信息透明度不高,容易出现市场失灵而带来的非效率和不公正问题。此外,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点,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保险企业存在牺牲客户未来长远利益以换取短期经营利益的倾向,如果不加强保险监管,在经营中出现恶性或过度竞争以及不合理价格,最终势必导致保险企业丧失偿付能力并危及社会公众利益,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因此,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或其保险监管的执行机关 ,依据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为了尽可能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确保保险人经营的安全和盈利 ,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所采取的制度安排和市场介入,对于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金融安全和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体制比较
保险监管体制,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监管的某种预期目标,而作出的保险监管法规、监管组织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目前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构建了较完善的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管理和监管协调体系,但受经济发展、金融体制、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体制各有特色,具体的监管模式仍有区别。其中,美国、英国、日本等保险业相对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体制较具代表性。
(一)政府监管体系
各国或地区政府保险监管体系都是根据各自的政体和国情建立起来的,彼此差异较大,主要可以分为一级多头、两级多头和集中单一等三种监督管理模式。
一级多头监督管理模式是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同时在中央一级有两个以上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辅助监督管理。采取此种监管体制的有英国、法国、德国、韩国等。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采用“公开性自由”原则,贸工部下属的保险局专门负责保险监管的日常工作,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此外,大量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协助贸工部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以英国为例,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市场机制成熟,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
两级多头监督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中央监督机关和地方监督机关是相互合作的平行关系,而不是隶属的上下级关系。多见于地方享有较为独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美国保险监管体制是以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全国注册代理人、经纪人协会理事会为两级,以各州保险局为多元的监管体制,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但重心在州政府一级。美国的保险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职能范围较为清晰:联邦政府主要进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直接的行政监管、保险计划的制定等;而各州设立的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监管局主要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业务的监管,以及维护投保人的公平、平等的待遇。由于各州均有立法权调整州内的保险业,因此,为减少各州保险监管法规政策与准则的差异以及加强各州政府监管的协调性,美国于1871年成立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及相关问题并拟定出全国保险监管模型法案供各州作立法参考。经过保险监督官协会一百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趋于一致。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改变和扩充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督机构。 保险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一)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