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在生育的经济预期方面,男女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这直接导致了对男女需求的差异。
1. 男子:一是在长大后能直接增加家庭的产出;二是对父母的赡养完全依靠于儿子。
2. 女子:一是本身对于家庭的产出贡献不大,特别是在儿子娶了媳妇之后,媳妇可以完全替代女儿的作用;二是女儿出嫁时还要陪上一笔嫁妆。“女儿是个陪钱货”的思想在古代中国农民家庭中相当普遍。
由此从经济角度来讲,家庭对男子的需求远大于女子的需求。除了这些不同之外,像上面提到的儿童死亡率高的预期都会增加家庭总的预期生育子女的数量。
偏好:偏好的决定超出了经济学的解释范围,也是经济学不愿下太多笔墨的地方。对于男女的偏好除了上面预期部分所涉及的经济因素之外,更多的是受到重男轻女等传统思想的影响。通过我们耳濡目染的各种社会习俗都可以体会到这一点,这里就不多说了。
分析完这5个方面,可以得出一个很熟悉的结论:古代中国农民家庭对于子女需求的数量在一个很高的水平,而性别上又极为偏向于男性。到这里,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男女本身有差别,就应该作为两种不同的“商品”来分析,合二为一得不出结论。之所以没有这么做与下面讲到的子女的自然供给有关。与分析一般商品供给时需要考虑商品价格,投入价格等经济因素不同的是,在我们考察的范围内子女的供给主要是由生理决定的,不是由对于男女的需求决定的。换句话讲,子女的性别在我们所讨论的古代中国农民家庭中是不可控的。因此,将对男性和女性子女的需求区分开来也就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了。
在继续供给方面的分析之前,要对所涉及的人口社会学的有关概念做一点说明。生育力是指妇女生育能力和潜能。生育率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妇女或育龄妇女的实际生育水平或生育子女的数量。在社会学上,邦加兹模型提供了一种生育率的分析框架。其表达式为
TFR=Cm*Cc*Ca*Ci*Tf
其中,TFR为总和生育率,Cm为婚姻系数,Cc为避孕系数,Ca为人工流产系数,Ci为哺乳不育期系数,这4个系数都在0—1之间。Tf为假定的生育力。
结合古代中国农民家庭的实际情况,子女的自然供给(这里强调“自然”,与我们下文中所涉及到的家庭“强制性措施”有关。)主要取决于初婚的年龄(这对应于Cm),生理硬性条件(对应于Ci和Tf),避孕措施(对应于Cc和Ca)。下面我们来逐一地分析。
初婚年龄:《孔子家语》中这样写到:
“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
近代学者所做的一系列考证更精确地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男女的初婚年龄。见表2。
表2 中国不同时期和地区男性和女性平均初婚年龄 (单位:年)[ 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1700-2000) 》,P98]
时期 地点 平均初婚年龄 (男性/女性)
1520-1661 安徽 21-22 —
1550-1850 浙江 20.9/22.4 17.6/19.1
1640-1900 北京 — 20.7
1700-1900 北京 20.9 —
1774-1840 辽宁 20.8 18.3
1929-1931 华北 20.3 17.2
^^文档来源:安徽 Telford(1992),浙江 Hajnal and Pullum (1995,146) 来自两个不同的家族,北京 Lee, Wang and Ruan (待出版),辽宁 Lee and Campbell (1997),华北 Notestein and Chiao (1937)
“直到近代,早婚仍然盛行。据20世纪20年代一些调查,当时中国男性初婚年龄在19-25岁,女性为16-20岁。”[6] ( P161 )
这里我们取代表性数值,分别以20岁和18岁作为古代中国农民家庭男性和女性的初婚年龄。
生理硬性条件:如果我们取古代中国农民家庭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18岁,十月怀胎,再加上近九个月的哺乳期,亲自哺乳的妇女大约每24个月可生一胎。按照这种方法计算,一名女性如果不加限制地生育那么从18岁—44岁(44岁是社会人口学上普遍使用的妇女生育年龄的上限),约26年的育期内最多可以生13个孩子。
避孕措施:中国近代的避孕情况就很糟糕,加上古代中国农民家庭生理卫生知识的缺乏,其避孕措施大都采用民间土法,效果应该不会好到哪去。由于笔者对这方面知之甚少,也没有查到什么相关的^^文档,所以不做讨论。
综合这3个方面的因素,大概可以知道古代中国农民家庭子女的自然生育能力在一个很高的水平上。
子女的数量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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