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企业税负率差异幅度如低于负30%则属异常,应检查其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对这一指标进行审核时,还可参考本地区同行业企业的税负情况,如其较同行业税负显著偏低,也应进行重点检查。
4、加强对商贸企业的控管
由于商业企业具有货物、资金流转快,交易对象流动性大,经营地址(场所)易变更,其成立、注销都较工业企业操作简单等特点,客观上为纳税人偷逃税提供了较多方便,所以商业企业更容易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虽然国家已经取消了手工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抑制犯罪,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又有了新的动向。从目前全国发现的二十余起骗购、虚开增值税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案件来看,其作案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作案者大多为专业作案团伙,其骨干分子多数原在广东省等沿海地区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动,从国家开始重点打击广东出口骗税案件以后,他们陆续转移到广东省外作案。二是作案者多以注册私有商贸公司为掩护,先骗购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和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作案者作案周期较短,在一地作案2至6个月后,立即转移地点,再注册新的商贸公司继续作案。四是通过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税务人员,内外勾结作案。五是不法分子作案手法多样化,包括:伪造税务登记和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所需的证明、材料;先注册几个商贸公司,在头一个月里,通过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只用少量的资金正常申报纳税,待税务机关放松警惕,允许其使用防伪系统开具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再集中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具体对下列三种商贸企业严加控管: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从近段时期来看,这一板块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高发区,职业犯罪分子往往采用注册公司、骗购专票后迅速逃逸的手法,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牟取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四川省国税局曾下文要求商贸企业必须在经营三个月,月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后方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七月也紧急下文,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在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方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两个文件用意完全一致,即是要使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能没有正常经营就取得专票,防止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2)变相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省局和总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限制,对防止犯罪分子不真实经营,杜绝虚设开票公司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对不法分子却并非迈不过的“门坎”,他们完全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合法地绕过这些文件规定。例如采用“借壳上市”的办法,这是在股市壳资源紧缺状态下,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的惯用手法,即纳税人可以通过收购濒临破产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然后将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申请变更,则可不经辅导期而直接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又如纳税人可通过向一般纳税人企业交管理费等形式,成为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从而按照税法中“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些利用政策漏洞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特别留心,应比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管理。
(3)有高抵扣税额的企业。虚开专票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在开票之后立即逃走,而是要进行虚假申报,继续其犯罪活动,那么其申报通常有这样的特点,即其抵扣税额较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税额虽大,却因被进项抵扣,而并不构成实质性纳税,因此对凡有高抵扣的企业都值得注意。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取得高额抵扣的企业外,还有的企业在长期经营中形成了合法的较高的可抵扣税额,而其正常经营难以或者不能将这部分可抵扣税额抵扣完,因此可能采取一些非正常的经营措施,也值得注意。对于拥有合法高额可抵扣税额的企业可能采取三种方式来解决:一是扩大经营范围,经营一些有应纳税额的商品,由于这些企业事实上不用纳税,其竞争优势明显;二是兼并有应纳税额的企业,用自己的抵扣额冲减兼并企业的应纳税额来套现;三是虚开发票套现。
对于以上三类企业,在实际的控管中,应随时走访,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5、 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从增值税制的运转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传递是税款抵扣制度的基本技术保证和集中体现,整个增值税就是依靠专用发票的开具和索取来运作的,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于维持整个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保障国家经济利益,维护纳税人的正当经济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最近一个时期,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逃走成为了增值税违法案件的一个特点。从已经侦破的案件来看,当前不法分子骗购、虚开增值税电脑版专用发票通常暴露出如下破绽:1、购票反常。购票量和用票量大于同类企业,且不是按月购票,而是每个月内频繁购票;2、发票使用反常。其营业初期的"销售额"明显高于申报时预计的销售额,以此大量骗购大面额的专用发票,并在购票的第二或第三个月里,集中、大量开票;3、发票作废反常。不仅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量大,而且从填开的内容上看,常常作废无理由或作废理由不充分;4、经营反常。这类企业常常无仓储,无货物,甚至连经营的"门面"都没有,其银行账户没有或很少有资金往来;5、税负反常。这类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
针对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来看,必须严格控制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量,特别是要科学、合理、严格地控制企业的手存发票数量,做到既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用票的需要,又使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在利用专票犯罪时利益最小化,使其在衡量犯罪收益、成本、风险后,放弃作案企图,这是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一项有力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以下三点:
(1)严格执行新办商贸企业购票限量、限额的规定。对新办商贸企业月购票限量在25份以下,对正常经营确需超过限量的,应严格对其进行实地查验,认真审查其以往经营情况、有效的购销合同,确认其经营所需的发票量,同时将企业每次购票量限制在25份以下。
(2)严格执行专票缴销制度。对企业购买后未使用的专票,严格要求企业在两个月内缴销,其原因在于部分商贸企业,年初购票到年底也未开出一张,如果对缴销时间不作要求,那么这部分票就可能长期游离于监控之外,而且规定一个缴销期限,也有利于企业养成用多少票就买多少票的好习惯。
(3)严格执行旧票用完方能购买新票的原则。纳税人在购买专票时,必须将上次购买的发票全部交管理人员查验,查验无误后方可购买新发票,这是一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一项经验,是确保发票不会在纳税人手中积累的一种好方法。由于实行防伪税控后,新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存根联,四川省国税局要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实行这种验旧购新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没有存根联,无法对发票存根进行查验,税务机关也应要求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已开具发票的明细表,在确认纳税人上次所购专用发票已用完后,才能配售新的专票,否则,纳税人完全可能囤积大量专票,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税局对专票限量的规定的作用就会大大削弱。
(五) 加强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
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案件的特点来看,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对税务人员中意志薄弱者施以小恩小惠等手段将其拉拢,威胁利诱并用,使其与不法分子里应外合的,达到违规购买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因此,应加强以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教育税务人员立足本职,克已奉公,秉公执法,自觉抵制腐败和不正之风,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对于已构成职务犯罪的税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法律来约束税务人员的行为,从而预防和惩罚职务犯罪,堵塞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内部途径。
参 考 文 献
《税法Ⅰ》、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1月
《国税公务员读本》,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
《中国税收大事记》,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1月
邹林踊,《初探纳税评估》,《四川国税调研》,2004年第5期
许善达,《金税工程:一项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国税务》,2003年第4期
刘威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基本步入正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分猖獗的局面已基本扭转》,中国税务,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