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际遇和挑战
电子商务走向税收门槛
电子商务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适应程度
二、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
(一)一般性原则
(二)政策性原则
三、规范化征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外部条件
(二)政策支撑与机构设置
(三)信用体系与信息体系的建立
内 容 摘 要
以电子商务为龙头的互联网经济,作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以星火燎原之势在中国发展起来,给税收这一调控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的擎天柱打上了新的时代烙印。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综述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研究、制定的情况,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及税收征管现状展开探讨,提出了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浅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及其前提条件
2005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进入了第十个年头,其三大基本模式——以ebay、淘宝为代表的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以卓越、当当、贝塔斯曼为代表的B2C(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以阿里巴巴、美商网为代表的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加上搜狐、雅虎、新浪三大门户网站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组成了现有的中国电子商务体系。CNNIC发布的《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的互联网网民达到9400万人,这个数据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2%,即每13个人当中有1个网民,这预示着在中国网络上悄悄活跃着约7000万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他们带着“钱包”,推着“购物车”,简便快捷地寻觅自己所需的商品。不受数量和空间限制的网上商店越来越受到买卖双方青睐,网络贸易空前活跃。易观国际《互联网研究系列报告——电子商务(2004)》显示,中国电子商务的交易总额在2004年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预计2005年将激增至6200亿元人民币。仅阿里巴巴网站2004年的国内总成交量就超过100亿美金。但是,如此巨大且高速增长的网络商业利润在我国却面临着税收的真空。由于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尚无法控制电子商务有利无税的局面,因此,加快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的步伐,是弥补征管空缺、促进财政增收、调整产业结构、公平市场竞争、完善税源管理的当务之急。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际遇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走向税收门槛
电子商务作为朝阳产业,在形成初期基本处于自由发展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和政策支撑。伴随着网络用户呈几何数字增长,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期、寒冬期、复苏期和现在的勃发期等四个历史时期,各种模式的网络商业平台注册用户也在迅速增加。以目前国内最大的B2B网站阿里巴巴为例,已经拥有超过600万的国内外网商,自2004年1月开始,该网站推出的阿里指数迅速从3600多点飙升到3万多点,增长近9倍,平均每天有上万家企业加入到网商行列,每天在网上新发布的贸易机会数已达到10万条的规模。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成立一年多来,注册用户已达到500万,月成交量在2004年12月达到2.3亿元人民币。而统计数据显示,到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仅个人拍卖的C2C领域,成交总量即可达到210亿人民币的规模。;雅虎新浪成立8个月的一拍网也有110万用户,而易趣的最新数据用户已突破1000万,还在持续增长。亟待规范的网络商业秩序和实实在在的“盈利”将电子商务拉向税收的门槛。
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各不相同,征免法律较为成熟的是美国和欧盟。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暂时全面免税制度: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互联网访问征新税,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税。但是,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一方面是永久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另一方面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欧盟则采用“清晰与中性的税收”制度,对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额外税,以保护各成员国的利益。
2、税款的征与不征及影响
我国的税收讲求“应收尽收”的原则,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是否属于“应收”范围。应该看到,国内现有的电子商务即网上商品交易,也叫网络购物市场,交易对象除国家明文禁止和限制交易的物品外,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大众消费产品,包括网络游戏一类的虚拟产品及其周边产品、电信服务产品等,交易形式从最初的拍卖,发展到今天的定价销售与拍卖并存,货物流转方式以邮递为主,见面交易为辅,其存在的目的也是为实现利润,着与传统的商业买卖无异。因此,网商销售这些产品的行为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征税是必然。其次,接近1亿的网民数量和许多暂处于“免费”服务期的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领域在短期实现人气集聚创造了有利条件,发展潜力不容小觑,为开辟税源和扩大税基奠定了基础。再次,一旦实现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控管,对整顿我国的税收秩序、强化税收信息征管技术实现“双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仅在2004年当年,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额已经达到40.7万亿元,占市场网上银行交易总量的七成,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数达11.7万户、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数达到972万户,而在2005年2月最近一周,在淘宝网,每天仅通过“支付宝”(一种网上交易安全支付系统)达成交易的成交金额,平均即在350万人民币的数量,网络支付技术的不断更新,要求所有的网上交易信息都要保证有迹可寻,有账可查。届时,纳税评估、发票管理、稽查执法都将以一种全新的模式登场。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制定税收政策时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仍存在分岐。反对征税者则认为我国IT业处于发展初期,许多新兴网络企业尚未发展成熟,如果对其征税,不利于发挥这些企业的潜力,也不利于开发占领这个市场。况且像美国这个全世界最大的信息输出国也实行“零”关税政策,那么对我国IT业征税等于是让外国网络企业更容易地抢占中国市场。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税收的“财政性”应占首位,完全的免税会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放弃生产性资本的投入而转向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网络经营导致税源流失,尤其大量的个人网商用户未纳入工商管理和税收征管,严重侵蚀了传统商业的市场份额。因此,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既不能对其不征税,也不能征重税。
(二)电子商务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适应程度
1、涉税范围及税权的划分
按照目前税法规定的税目和税种,网络商业主要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原则上不受“分税制”影响。但由于网商的经营项目不固定,税权的划分也难以固定。另外,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由虚拟网络数据协议取代传统的纸质合同、账册,征收与否尚待确定。
税收征管模式及政策
(1)管理。现行税务登记方法无法适用。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2)征收。传统的税款征收方式面临挑战。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
(3)审计。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首先,对传统商务活动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账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的账簿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即便电子商务技术能够保证网上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但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仍然难以真实记录商业往来情况。以提供有偿服务的ebay为例,目前ebay向卖家收取商品登录费、登录费1元至8元不等,并在每次交易成功之后,收取相应佣金也就是交易服务费,价格按每件商品在网上成交金额的0.25%到2%收取,未实际成交则不收取。如果一件商品在易趣网上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网上成交,交易服务费约为30元。销售方为了控制成本,往往采用网上成交,网下约定的方式,即:先以1件商品的数量达成网上成交协议,再按买方实际需求网下约定数量、金额,规避了交易费的同时,形成了税控盲区,若买卖双方结成长期合作关系,盲区也将进一步扩大。如此一来,网络仅仅为广大零散而又彼此陌生的交易双方提供了扩大商品进销渠道的便利,而税务机关则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
(4)稽查。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首先,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通过对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采用电子凭证,无原始凭证可言,这使得传统的税收稽查变得十分被动。其次,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定性处理。再次,在证据的运用方面,电子交易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人工会计^^文档的混乱,纠正虚假数据,但缺乏能否作为定案查处的直接证据的参考标准。
二、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
一般性原则
1、财政收入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国家的正常开支。就电子商务而言,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的要求是:①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②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如果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与日益增长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2、成本与效益原则
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征收缴纳要简便、快捷,以满足电子商务交易量大、频率高的特点。
效率与公平原则
课税应该在正确的时间里产生正确数额的税收。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应减少到最小,反偷税、避税的措施应与相关风险相称。 由于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的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需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现行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法,使之包括对数据信息及虚拟产品交易的征税。
灵活与稳定的原则
税收制度应具备灵活性、动态性、以保证税制与技术和商业发展同步。 税收规定应该清楚、易懂、以便纳税人在交易前能预期到税收结果,包括征税时间、地点及征税方式。
(二)政策性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目前,世界上颁布了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2、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对向我国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收入征税。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税收原则,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3、税收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于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开辟新的税源。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做法是一致的。例如,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主张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三、规范化征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外部条件
先进的交易平台和信息程序
这是为实现税控联机操作,网络平台提供商和税收网络技术面临的考验。首先,网络服务商可通过用户^^文档详细登记多方验证其可靠性和真实性,交易程序必须公开、规范,税收征管所需的数据信息要真实完整、详细可查并带加密。其次,开发功能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和密码,税务登记注册^^文档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用户^^文档应一致。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最后,与网络服务商实现税控联网,即时反应销售情况,编制各种报表并存档。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管、稽查力度。如有必要,可实行对网上交易税款的单独征收。
2、完善的外部监督和服务
这是保证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以淘宝网用户注册方式为例,要成为网商,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即:个人将身份证式样、企业将工商营业执照式样提交网络,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即认证成功,初步规范了网络商业的参与形式。再例如,我国四大商业银行都分别建立了网上银行,与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系统支付宝联网,银行账户持有者可无限制次数地申请网上银行账户,每申请一次可设置网银帐户的支付限额,支付次数,单笔交易支付金额,货款通过“买方网上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买方网上确认收货并进行货物评价,决定是否付款(若是)——卖方银行账户”流程,降低了欺诈风险。
3、高效的物流体系
目前除大型商贸企业拥有自己的配送体系外,邮政部门和快递公司几乎瓜分了C2C、B2C模式下的物流业务。邮政EMS快递是我国目前效率和价格最高的邮递业务,快递公司费用其次,但快递业务在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中小城市尚未起步,其高效率仅界于各大城市之间。由于上述两种模式的经营成本低,交易零散、单笔金额较小,许多交易者因不愿意支付小额交易的快件费用而造成卖方收入滞后,增加了时间成本和收入的不确定性,物流状况造成的资金周转缓慢,与网络高频率的交易期望明显不相适应。因此,完善我国的零散物流体,强化物流行业竞争秩序刻不容缓。
政策支撑与机构设置
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要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2)采用优惠税率单独核算税款。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必须要求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设置专门的研究机构,培养电子商务税收专业人才
(1)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面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新问题,特别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等提出的挑战,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应对措施。我国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涉及电子商务的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使我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等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相关人员缺乏必需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信用体系和信息体系的建立
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
(1)尽快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2003年4月,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电子交易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出台,鼓励电子交易双方使用安全的数字签名签署电子合同,但我国在这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美国至今已颁布了7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案;欧盟、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已相继颁布了有关法案和条例,尤其联合国还颁布了《电子商务签名法》。因此我国解决电子商务信用问题,最迫切的是要尽快健全电子商务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信用设立“底线”,加强行业自律。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电子商务评级制度,营造电子商务信用的大环境。
(3)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模式。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主要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网站)通过制定和实施确定的交易规则,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以确保电子商务的交易的安全可靠,其基础性设施主要体现在资格认证和信用认证以及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目前,国外典型的信用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其中大力发展商业性第三方担保机构,就是解决电子商务信用的有效途径之一。建议我国有针对性地加以借鉴。
2、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
(1)发布权威的互联网商品信息。由合法专业的调查统计机构不定期对网络商品信息进行发布,信息内容可以是质量报告、信用评价、求购信息等,电视、报刊、点击率较高的综合网站、相关部门网站或统计机构自己的网站等,以协助规范市场经济环境。
(2)积极开展税收征管信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部门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的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止企业通过上网交易偷逃税款。
从长远来看,用电子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是当前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手段,但前提是,中国应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的通用立法形式,在进一步研究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基础上,对税法的概念、范畴、条款等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加以修订和完善。无论能否实现税款的有效征收,都应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法,以处理关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提高社会主义税收征管水平。
参 考 文 献
1、宋玲,杨卫东,《电子商务—21世纪的机遇与挑战》,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0年3月
2、ebay、阿里巴巴、淘宝网在线数据及服务条款,2005年
3、王鸿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学报, 2001年4月
4、赵林度,《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1年8月
5、张 铎,《电子商务与物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