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增值税类型; 3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利弊; 3
消费型增值税可行性研究; 5
转型过程中应处理好的问题; 11
生产型增值税所做出的贡献------------------------------------4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弊端--------------------------------5
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研究--------------------------------------6
增值税转型的影响--------------------------------------------8
转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0
内 容 摘 要
本文重点从生产型增值税所做出的贡献、现阶段生产型增值税弊端、增值税转型可行性研究、转型的影响、转型过程中应处理好的问题五个方面讨论了增值税转型的种种问题,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浅析增值税转型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一、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当时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实践证明,在短时期内生产型增值税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首先,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铰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1996年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其次,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近年来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十己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但是,说根本改变了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因而与软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它阻止了非理性投资,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再次,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我国失业率迅速爬升,1996年失业率为6%,1997年失业率为7%,而1998年有更大的突破。据我国著名劳动力专家冯兰瑞预测,目前我国社会综合失业率己高达22%,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它不允许抵扣同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从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来,大多进入了私营企业及其它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证
总之,在短时间内,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但现有生产型增值税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
二、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弊端
(一)重复征税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己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产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再增值、再征税,形成重复征税。而且产品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就越多。
(二)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的产品将广泛走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鼓励产品出口,我国还采取“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但由于是执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己征税款进入成本后,不仅导致出口产品的价格提升,而且出口退税也不彻底。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对那些知识产权含量高的产品,其产品中所含的营业税不在出口退税范围之内,这样也加大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三)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己征税款,这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如能源、化工等基础工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抵扣的税款比重小,企业税收负担重;而一些加工、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比重小,能抵扣税款的原材料比重大,因而企业税负相对轻。这样不仅对加工业的扩张起了诱导作用,而且抑制了我国本应鼓励优先发展的基础行业,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的进程,不符合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四)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
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采取退税政策,而内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得不到抵扣,致使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就会导致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日益凸现,我们认为实现转型是历史的必然。。
三、我们从当前对外贸易、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等方面来对增值税转型进行必要性研究
三、。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研究
(一)从加入WTO与对外贸易方面来分析:加入WTO使我国关税壁垒严重弱化,加上非关税壁垒的严格限制,使得这些传统措施对外贸的保护作用日益减弱。面对加入WTO的经济挑战,国内增值税政策必须进行改革,消除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保护作用。
1.在出口环节:我国自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来,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现今,只有除机电产品等少数产品能享受全额退税外,其余均不能得到完全退税,这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合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转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对出口商品实现全额退税,有利于出口商品不含税出口,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值税转型对外贸有强烈的促进作用,由此扩大外需将大大降低对扩大内需政策的压力,配合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2.在进口环节: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众多发达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造成国内产品的税负高于进口产品,从而使国内企业失去竞争力。
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扩大扣除范围,提高税率。对于国内产品而言,增值税转型不会增加税负:而对于进口产品来说,无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都是进口总值,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变,税率提高,税负会增加。这就大大缓解因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对国内产品的压力。并且,这种改革完全属于一国国内税制的变动,是一种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又是多数征收增值税国家通行的做法,完全可以被国际社会接受。
(二)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发展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方面来分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基础产业是支撑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部门,它决定着直接生产活动的发展水平。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承受较高的税负。从实际情况看,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较大,按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使得这些企业所承受的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这样的税负结构不利于高科技行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其结果将会加剧我国产业结构失衡。
目前世界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因此,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将有利于国际上发达国家增值税制度接轨,使我国经济和税收进一步国际化,对外资和先进技术更具有吸引力,最终达到提高我国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目的。因此,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既是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增值税的必然选择。
任何改革举措的出台,既要分析其必要性,又要分析其可能性,即这项措施实施的条件在现实中是否具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项改革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或者说增值税转型会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的冲击?
1994年我国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与当时我国的财政状况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采,我国财政收入占CDP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有限,导致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为此,1994年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与其他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能够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正是满足该目标的手段之一。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财政状况逐年好转,“两个比重”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C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7%上升至1999年的14.0%,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己达55.7%,并稳定在50%左右。2001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加快,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税收收入在连续几年较高增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2001年全年完成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5万亿元,达到15172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增收2511亿元。此外,2001年中国每个月的税收收入均超过1000亿元,国税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财政状况的改善为增值税的转型提供了可能。
(二)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能否达到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
1994年我国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这也是与当时我国效率低下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当时的征管情况令人担心:征管手段以手工征收为主,全国只有3.7%的基层分局应用计算机,应用领域主要是内部会计系统,基本未涉及征管信息监控;现代化的征管模式未形成,实行专管员分户管理;税务人员不足的矛盾异常突出。同时税务机关也不具备对企业经济信息充分监控的基本条件,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刚刚出台:多数企业经济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监控。面对如此效率低下的税收征管水平,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对税收征管水平要求相对较低的生产型增值税,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以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介质申报远程认证的试行,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来说,税款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征管难度更大,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济信息具有充分的监控能力,要求税务系统征管力量对商品流转全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提供了可能。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觉得增值税转型是时候了,转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国内企业竞争能力的要求
四、,增值税转型后,对经济发展究竟有哪些影响呢?
(一)转型对国民经济以及行业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交税金可以抵扣,这意味着在购买固定资产这一环节可以少交甚至不交税,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的减税。此举一方面减轻了企业负担, 避免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结构正处于战略性调整时期,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至关重要,增值税转型改革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将大大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同时可以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消费增长,推动国内生产经济的增长。因此,用消费型增值税替代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消费型增值税实行后,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大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及技术密集型产业受益程序高地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因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固定资产净值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的行业,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内,年平均更新的固定资产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也较大。在其他生产经营条件没有发生更大变化的条件下,增值税转型允许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越高,从而对企业损益的促进效应越明显。从这个角度出发,固定资产净值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的行业,在消费型增值税体制下受益更大。其中两大类企业受惠最多:
一是科技型企业。在高科技企业中,机器设备的比重大,原材料的比重低,不能抵扣的部分多,承担了非常重的税收负担。加之科技型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折旧率高,所以,将成本一次性列支有助于提升科技型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可以降低科技型企业的成本支出,提升科技型企业的业绩回报。二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的企业受惠较多。如钢铁、电力、石化、汽车等资本密集型企业受益最为明显。另外,增值税改革客观上刺激了企业再投资,刺激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张,从而对设备制造类企业的销售产生一定的拉动作用。
(二)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从长远看,增值税转型对国家经济发展、企业发展肯定有利,但短期内不可避免地会对地方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有统计表明:2004年全国20450亿元税收收入中,仅国内增值税(不包括海关代收)就完成7341亿元,占总收入的35.9%。由此可见,增值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增值税收入的消长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十分巨大。当前,增值税转型改革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也就是如何在改革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或者说是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问题。
根据增值税转型的不同改革路径,增值税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同。据权威人士统计,增值税转型将采用分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是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首先在东北地区试点,择机在全国推广。按照这一改革路径,估计国家将减收300多亿元。第二步是允许企业抵扣新增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即实现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按这一改革路径,国家财政将减收600-700亿元。;
另外,如果再考虑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扣除项的界定以及会计处理等问题,导致征管难度加大;加之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由于其对应的税额较多,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专用发票征管压力进一步加大,相应税收收入的风险和压力将更大。这也可能是财政减收因素之一。
当然,从时期分析,转型对财政收入的直接影响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当期产生的是一次性效应。因为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次性金额抵扣,导致税收收入减少;但以后各年的税收收入只要没有新增固定资产便不受转型影响。另外,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虽然税基小,但减轻税负以后,企业增加了利润,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增长,一定程度可以抵减增值税减少带来的财政减收。
总之,虽然增值税转型从直接影响看将使财政减收,但从长远看,由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消费型增值税提高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刺激社会投资持续增长,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基础产业和高新产业的发展,刺激了经济的更快发展,因此转型对税收产业的积极效应是长期而巨大的。
五、转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但是由于其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因此增值税转型必将对一段时间内的财政收入带来负面影响。为了较好的发挥转型的积极作用,可以采取如下积极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
首先是要扩大征税范围,从国际上一些国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增值税是比较彻底的,如韩国把农、林、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餐饮业,旅游业,运输、仓储、交通业,租赁业、代理业、中介和委托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如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就把劳务服务全部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我国能否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相当一部分是为生产服务的)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好处是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其次,是要合理界定并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小企业大多都采用了简易的办法征税。但由于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行,按现有标准划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众多,其经济总量相对较大。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己视同于税率(增值税相当于销售税),税率的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合税价格的扭曲,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致使他们逆增值税设计思想而行,这样,增值税的有效运行自然就变的困难了。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减轻税收歧视,引导他们按增值税的设计思路办事;二是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其帐务处理,使其逐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如有必要,可以采取会计代办与税务代理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其行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的处理,不是一定要消灭小规模纳税人,而是要将其活动限制在不影响增值税制正常运行的范围内。
(二)限定抵扣范围
对固定资产己征税款的抵扣可以做一些限定。如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部分),在投入使用时,方可抵扣税款。如果己征税数额较大,可以核定分期抵扣。而对其他则应分别限定其抵扣范围。首先,可以暂时把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因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技术进步及创新的激励作用不如机器设备。其次,新增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按着税法规定不属于抵扣范围,也应排除在外。这样,也可以减少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
(三)进口产品全面征税、出口产品全额退税改变现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实施进口产品全面征税。这是因为作为国税的增值税等与作为国境税的关税,在性质、功能作用和征税的要求上,均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加入WTO后,关税率要不断下降,在进口环节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对国内产品征收的同样税种,更能保持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税负相同,以利于公平竞争。改变过去对进口的大部分产品减免税或不征税的政策,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应全面征税,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用足WTO规则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对出口产品的产销全过程己征的增值税,实施全部彻底的退税。
(四)强化税收征管。要实现现有增值税的正常运转,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提高征管水平。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
税务部门应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早日实现税务信息化管理。
(五)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增值税发票虽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但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增值税的管理,不能仅靠一张发票,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即要对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税务登记,、日常购销状况的会计帐簿、资金往来帐户、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环节进行把关。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六)、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机构的作用。一个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委托银行征税增值税及通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将是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银行作为专门代理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集、储存、解交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则比纳税人更为专业、熟练、更具效率。我国也应该且又可能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1)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双方,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2)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3)税务机关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
(七)、综合配套,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是实施增值税最有效的保障。应加强宣传舆论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征纳双方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同解决地区性的税收竞争和打击跨地区的偷骗税活动。
改革投资体制,硬化预算约束,发展经济,提高两个比重,增强财政的改革承受能力。前文已经提到,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是受制于软约束的投资体制,是由现实的财政承受力所决定的。因此,要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我们首先要改革投资机制、建立起理性约束及风险控制体系,保证投资的有效性,降低其盲目性。同时我们要不断发展经济,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降低财政收入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
(八)增值税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先在一些行业中试行,如在高科技行业中试行,这既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导向,又可以缓解财政的压力且征管困难较小。
经济决定税制,税制反作用于经济,税制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己对增值税转型提出了迫切要求。应以消费型增值税作为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使增值税税制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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