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中外保险资金运用法规进行比较,发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过于严格,作者对其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提出调整意见。
拓宽保险资金的渠道
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
对寿险和非寿险投资的限制应有所区别
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建立保险公司投资人员资格认证和审查制度
[关键词] 资金运用;资本市场;资金运用政策
对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政策的若干思考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3880.4亿元,同比增长超过27.1%,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达成9122.84亿元。其中投资型产品发展迅猛,使保险经营对保险投资的依赖性进一步加大。从长期投资回报看,债券和股票投资的收益率较高,使得保险资金运用以资本市场为取向成为必然选择。然而,按照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目前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随着银行利率近年来不断下调,保险资金收益率也逐年下降:2001年为4.3%,2002年为3.14%。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所导致的后果是系统性风险大,不利于资产与负债匹配,不利于降低风险,不利于提高收益率,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也不利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利差损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外保险资金运用法规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我国资金运用法规的不足及改进的方向。
一、中外保险资金运用法规对较
1、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比较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作了详细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各国所普遍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如下:(1)存款(包括银行存款、信托存款和邮政储蓄);(2)有价证券(包括公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3)股票;(4)不动产;(5)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和抵押贷款);(6)专项资金及社会公共投资;(7)海外投资(包括购买外国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外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及直接投资等)。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在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方面具有不同特点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限制得太窄,只能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2、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限制的比较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防范投资风险,在对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进行限制的同时,也严格地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这种比例限制包括主体比例限制和方式比例限制两种。
(1)主体比例限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保险法对有关筹资主体及保险资金运用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加以限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就规定,存放于每一金融机构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资金的10%;购买每一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资金的5%等。对主体比例加以限制,可以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提供了条件。
(2)方式比例限制
方式比例限制主要是限制风险较大的资金运用方式占总资产的比例。如规定有价证券、不动产占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尤其在有价证券的资金运用中,规定了公司债券、股票各占资产的比例。如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国内公司的公司债、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对投资方式比例进行限制,可以有效控制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我国的《保险法》只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而较少对资金运用的主体比例限制和方式比例限制进行限制,这样不利于保险公司分散投资风险,妨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3、区分寿险和非寿险投资的比较
保险投资的结构因寿险、非寿险不同而不同,非寿险业投资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要求高于非寿险。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这方面都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相关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我国《保险法》没有区分寿险和非寿险投资。
二、 中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比较
1、国外保险投资的现状
(1)保险投资已成为国外保险公司经营的生命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由于业务竞争的需要,保险公司首先要争取保险费率的竞争优势和承保责任的扩大。但单纯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违背保险经营原则,导致保险经营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保险业通常是依靠保险投资来弥补承保亏损(见表1)。
表1 1975-1992年五国保险业收益情况一览表 单位:%
国家
承保盈亏率
投资收益率
综合盈亏率
美国
-8.02
14.44
5.8
日本
0.33
8.48
4.56
英国
-8.72
13.29
4.57
德国
0.51
8.72
4.99
法国
-11.6
13.01
4.38
^^文档来源:范恒山:《中国保险市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金融与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复印刊物,1999年;美国保险信息研究所:《美国产险市场报告》,中文版,15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
(2)国外保险投资在资本市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国外保险业由于资本雄厚,实力强大,保险投资在资本市场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见表2)。
表2 美国寿险业资产占总金融资产比例 单位:%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比例
13.2
13.4
11.9
18.4
12.5
12.3
10.8
^^文档来源:魏华林、李开斌,《中国保险产业政策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
2、 我国保险投资的现状
(1)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
2002年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6494亿元,资金运用余额达5799亿元,比上年增长56.6%,但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却由2001年度的4.3%下降为3.14%。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认为,这是因为目前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吴小平指出,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两项占70.6%。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容量有限,目前保险公司的投资额已经占基金市场的30%左右,如果再增加投资,风险将会过于集中。
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过于严格。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过于强调安全性,而对保险资金的盈利性考虑不足。这几年,虽然对资金运用方式有所放松,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截至2003年底,保险资金结构中,52.06%为银行存款,16.1%投资于国债,9.48%投资于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较小,为5.23%,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两项接近70%。
(2)保险资金运用回报率偏低,投资效益差
我国保险投资回报率2001年为4.3%,2002年为3.14%。在其他年份一般低于6%,资金运用收入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而发达国家一般都高于12%。许多寿险公司的长期保单预定利率水平反而远高于其投资收益率,使一些公司的经营处于一种利率倒挂的境地。这一潜在危机目前之所以未暴露是因为我国保费收入的增长率较高,当期保费收入远远大于当期给付支出,但从长远看,这将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面临着巨大危机。
保险资金运用回报率偏低,投资效益差的最主要原因是我国保险公司大部分资金仍运用于银行存款、债券等狭窄投资领域。发达国家资金运用高收益一方面是因为其完善的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自身的高超资金运用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广泛的投资领域,投资形式的多样化,使其充分利用投资组合原理。保险公司通过多样化投资分散非系统风险,提高其实际投资绩效。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其他投向只占很小的比例。综合来看,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的证券化程度高达80%以上。
三、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
1、拓宽保险资金的渠道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借鉴外国的经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建议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为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等。从而构成一个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渠道,以便各保险公司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和盈利性。
2、 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应严格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益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安全性仍应摆在第一位,因此下述建议都本着较为“谨慎”原则。
(1)债券。债券具有比较稳定的收益,各国保险公司都将债券作为最主要且最稳定的收益来源。鉴于国外保险公司一般投资于高等级债券且债券投资在资金运用中占比例较高的实际情况,我国可以鼓励保险资金投向国债、业绩优良的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央直属企业债券等,其中国债可无限量购买,金融、企业债券的比例逐年力争达到20%—40%之间。
(2)股票。股票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一般能带来长期实际回报,且收益率超过固定债券的收益率,但其风险较大,各国保险公司对股票投资比较谨慎,而且一般以优先股投资为主。我国可以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参与股票市场,但同时,一定要正视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的实际,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强调专业化管理,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占比,暂定为3%—8%左右。
(3)贷款。保险公司可从事抵押贷款和保户借款业务,其中主要是保户借款业务。由于保户借款是保单所有人的一项选择权,并且贷款额度不会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贷款的安全性较高。但由于保户借款对保险公司现金流量有负面影响,也要控制其占比,比例控制在10%以内为宜。
(4)不动产。鉴于不动产是长期项目,投资数目大,风险较大,变现能力较差,投资回报较高,保险公司可进行该项目投资。但由于不动产投资中现金流量的不可预测性与寿险公司稳健经营的矛盾,应严格控制其占比。一般来说,比例控制在5%左右为宜。
此外,借鉴国外经验,还应规定每一筹资主体的最高比例限制。比如:
(1)购买同一公司的公司债券和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
(2)对同一银行的存款或同一信托奖金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3)以同一物体为抵押的贷款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
3、 对寿险和非寿险投资的限制应有所区别
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产品具有储蓄性,其对安全性的要求较高,寿险公司一般对长期债券、抵押贷款等安全性强、盈利性适当、流动性较低的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比较高。非寿险是短期保险,对流动性要求高,非寿险公司对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通常比较高。所以,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分析,对适合寿险公司的投资方式的数量限制,可以针对寿险公司相对宽松一些,对适合非寿险公司的投资方式的数量限制,可以针对寿险公司相对宽松一些。
4、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在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一些盈利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美国国民保险协会认为,前者为3:1是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可大些;后者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小些。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保证其偿付能力。
5、建立保险公司投资人员资格认证和审查制度
保险资金运用对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至关重要,投资人员的素质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建立保险公司投资人员资格认证和审查制度可以尽可能避免因投资人员缺乏能力而造成投资损失。我国可规定从事各项具体投资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组织全国性的保险投资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规定保险投资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程度以上的相关学历,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等。
参考文献
[1] 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 汪熙,李浩,保险与市场经济.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3] 申曙光,王少菁,中国保险投资问题研究.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
[4] 陈文辉,中国人身保险发展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