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强险内容分析
(一)实施“交强险”的主要原因
(二)“交强险”出台情况简述
(三)“交强险”的主要内容
(四)“交强险”的主要特点
(五)实施“交强险”以来的影响和意义
二 “交强险”实施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不够完善
(二)存在大量无牌无证“黑车”导致承保面较低
(三)缺乏“交强险”标志管理方法
(四)“交强险”宣传工作不到位
三 “交强险”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一)加强保险救助基金管理,完善其制度
(二)解决不合法“黑车”,改变机动车管理模式
(三)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四)建立道路安全教育和宣传长效机制
四、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内容提要]随着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我国的实施,起到了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助,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条例》相关制度缺陷的角度上,通过对保险救助基金、“黑车”管理、保险标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交强险” 条例 救助基金 标志 宣传教育
我国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 交强险内容分析
(一)实施“交强险”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驾驶员及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压力日趋增大,道路交通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据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75%,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人民币。尽管如此,人们的安全意识、风险防范能力仍然很低。
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机动车三者险的投保率仅为35%。大量的机动车在没有任何风险保障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行驶,造成对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一旦交通事故出现,由于车辆管理人或使用人没有购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不足,而车辆管理人或使用人又没有能力对自己应赔偿的责任部分进行赔偿,从而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出现了大量的经济赔偿纠纷案件。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机动车辆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保障。
(二)“交强险”出台情况简述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机动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行为,界定了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责任,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了完善《道交法》,经国务院统一部署,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农业部以及各保险公司等机构共同研究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3月28日颁布,7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提高第三者保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及时、基本的保障。
(三)“交强险”的主要内容
1、“交强险”的投保对象
此次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提出,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交强险”的经营主体与模式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同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条例》还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行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超额解决办法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费用。
4、“交强险”的标志放置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四)“交强险”的主要特点
《条例》立足现实,放眼长远,既考虑了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能力,又兖分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特点。
1、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要求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否有交通违章挂钩。安全行驶者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3、坚持社会效益原则
《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4、实行商业化运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条例》主要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各项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5、“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
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交强险实行强制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二是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三是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四是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五是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六是交强险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五)实施“交强险”以来的影响和意义
“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做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的确给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1、增长了各保险公司的业务,提高了全社会机动车辆参保率
“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一定要投保“交强险”,未按规定投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照本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这比之前在全国约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制定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规定效力更强。
从实施3个多月的情况来看,我国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从严把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也积极投保,保险公司业务增长,对提高全社会机动车辆参保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2、避免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有利于机动车辆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国制定的“交强险”是实行四统一,即条款统一、责任限额统一、费率统一、实务统一、作为补充保险的商业险部分也实行基本统一。因此,实施“交强险”以后,各保险主体之间的竞争由原来的价格竞争转变为服务效率的竞争,市场秩序有所好转,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机动车辆的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二 “交强险”实施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从保险从业人员角度,通过7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在工作实践当中体会到《条例》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不够完善
《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作为《道交法》配套管理制度的《条例》从实施这几个月看,由于其没有配套制订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以致于基金具体管理机构、基金提取具体比例、对不办交强险机动车的罚款,以及在《条例》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分别符合各自垫付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对符合垫付条件的交通事故致害人的追偿等都无法实施。
因此说要使《条例》真正执行贯彻好,必须尽快制订一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报告、审核、垫付、追偿制度,以及解决在实际操作中交通管理部门、各保险公司、医疗部门之间的互相协调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运作
(二)存在大量无牌无证“黑车”导致承保面较低
据相关^^文档统计,公安机关今年上半年共查处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等车辆128.7万辆,查处无证驾驶30余万人次,销毁报废车辆近6万辆,督促办理注册登记无牌无证车辆56万余辆。
按目前统计数据我国机动车承保第三者率为35%,这一数字仅是包含在税务部门缴纳购置税、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入户,但是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由于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经济条件有限,缴纳购置税和登记入户不方便,致使有相当大部分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像这种情况形成不合法的所谓“黑车”。
因此,目前我国机动车承保面是相当低的,《条例》的执行仅是对合法登记的部分机动车而言,约有占社会机动车总量30%左右的不合法“黑车”不参保,这无疑给《条例》执行力大打折扣。如何使这部分车既能完善合法手续,又参加交强险,这无疑是“交强险”真正意义上达到全部投保及消除社会风险有着极大的意义。
(三)缺乏“交强险”标志管理方法
在《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只是提及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及正确使用,而没有一套相应的办法来达到对假的保险标志真正有效的检查控制办法。因为目前各保险主体增多,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不齐。就交强险标志发放方面,不加从制度上严格管理就会有不法分子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伪造假交强险标志,或保险公司人员内外勾结,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时候就把交强险标志提供给不法分子。因此需要完善对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减少不法分子在此方面的可乘之机。
(四)“交强险”宣传工作不到位
《道交法》第6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安全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但是作为《条例》在这方面就没有特别强调,并且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宣传力度还是不够,广大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交强险的认识程度较低。
此外,一些政府部门对交强险宣传投入不足,使宣传交强险不到位,群众对交强险认识度低;各家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单从交强险方面的知识上进行宣传和做广告,都是从另一个侧面在有利于自己公司利益的角度去宣传,从而使群众接受程度不高。这些情况反映了我们在交强险宣传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完善,使交强险深入群众生活当中。
三 “交强险”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一)加强保险救助基金管理,完善其制度
1、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应尽快制订并明确内容
《条例》的实施要求所有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都应投保交强险,作为体现《条例》的社会价值的救助基金是《条例》实施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在《条例》实施时,没有配套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并发挥其作用,这是《条例》实施的欠缺的一面。因此必须尽快制订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并且明确其管理执行机构、提取比例、垫付的报告、审核、垫付和追偿原则与实务,以及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各保险公司、医疗部门之间的互相协调的这样一套管理制度。
2、保险救助基金的安全使用方面
保险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保险救助基金的作用。必须明确一个执行机构和具体操作内容,即保险救助基金,应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应有稳定的充足的基金来源。这一点在制定保险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中是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保险救助基金的垫付,必须做到迅速、准确、合理
(1)交通事故的意外性、随意性、突发性较大,一旦出现,保险救助基金执行机构在接到交通事故受害者必须垫付抢救费报告后,必须马上从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了解,其次通过医疗部门了解应垫付的抢救费用金额,这关系到既能及时抢救受害人,又不多垫付救助基金。从符合垫付条件上、时间上、金额上看,保险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不可缺少。
(2)垫付对于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则意味着支出,其应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内容至少包括谨慎而有简便的手续,能迅速判断是否属于垫付的责任范围,这和处理事故的公安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信息沟通尤为重要,应在这方面建立信息平台,迅速查询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垫付的责任范围
(3)对医疗部门提出的所需医疗抢救费用的核定,医疗抢救费用的准确与否关系垫付机构的利益,目前在医疗部门单方上报交通受害者所需的抢救费用,准确程度难以难以令垫付机构信服,因此应建立交通事故受害者第三方人制度,以及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抢救进行医疗方案提前介入制度,来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实施。
(4)应制定确保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对致害人实行追偿。按目前的社会状况,交通事故致害人当中不乏有低收入者,工作流动性较大者,恶意逃避追偿者等等,在追偿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甚至动用律师进行诉讼追偿。这就要在这方面制定执行追偿工作的原则,通过制度来指导工作以便及时取舍追偿案件,确保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解决不合法“黑车”,改变机动车管理模式
1、解决社会上不合法“黑车”,使之成为合法车辆参加“交强险”
首先是降低购置税、公安交警登记入户费用以及年审费用,其次是对于以前因各种原因造成事实的不合法“黑车”实行视同新购置机动车一样政策予入户登记,不再扣罚其延交多年的车辆年审费、购置税、公安交警登记入户费用等罚款,使之合法。同时,以前机动车购置税、登记入户以及年审费用过高,年审手续繁杂是造成社会上存在“黑车”的重要原因。这几项收费必须合理,让广大群众能接受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不合法“黑车”的存在,促进承保面。
2、国家应改变机动车管理模式,对机动车交纳购置税、购买“交强险”和入户登记手续捆绑一体
国家应改变目前机动车管理模式,把生产厂家与国家税务机关以及机动车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交纳购置税、入户登记手续和购买交强险捆绑一体,群众购新车的同时只要到当地的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领牌,就认同合法可以使用,这样从根本上杜绝社会上的不合法“黑车”的源头,从根本上消灭不合法“黑车”,提高了投保交强险的承保面。
(三)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强险的标志管理起监督管理作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机动车检验时,要查验车辆所有人或者登记人交强险的凭证和标志。另外,在道路值勤执法当中,主要是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也要查验交强险的标志。
2、建立交强险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交强险标志真伪
各保险公司可以对发放交强险标志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得真正已经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才能有交强险标志。对于伪造或不购买交强险就发放交强险标志机动车管理部门上路检查时,能通过建立交强险信息平台查知交强险标志真伪。通过建立多个部门联动的信息平台制度,既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也加强了《条例》的执行力度。
(四)建立道路安全教育和宣传长效机制
1、从学校抓起,从学生抓起
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使学生从小接受安全教育,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同时通过其本人带动整个家庭其他成员,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民众的道路安全素质。
2、联合各保险主体、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宣传教育
联合以上这些部门,共同出资集中财力,以政府和保监局的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交强险宣传,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在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登记入户,以及上路进行路查时,应对没有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进行宣传教育,这样对违反《条例》者进行处罚的同时进行宣传教育,效果会更好。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通过道路安全教育以达到提高交强险承保率的目的。因此说任何制度要实施,宣传和普及是极其重要的。
四、结束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这项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助,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保险社会保障功能,转嫁风险,造福于民。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上提及的几方面问题,在此同时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目的是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不断完善之功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实施的险种,是法律制度、保险制度和社会协作机制的创新,需在实践中不断探讨、不断完善,这是我们保险人肩上所负的职责,只要我们努力去实践、探索、总结,就一定能建立高效、可行并具中国特色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参 考 文 献
1、法律出版社刘昭、杨华柏、郭左践主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国金融出版社杨利田、夏雪芬编注 《财产保险法律基础知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内容
3、法律出版社刘昭、杨华柏、郭左践主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析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影响》保险研究(2004年3月20日)
5、全面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车险服务网(2006年7月5日)
6、《救助基金至今难产》 新华网--时政要闻(2006年9月28日)作者周媚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保险报2006年6月26日交强险特刊)
8、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 (中国保险报2006年6月26日交强险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