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者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农产品收购业务发票无法有效监督和管理
三、完善初级农产品认定标准和收购业务发票管理办法
内 容 摘 要
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对微观经济主体产生了非中性的影响,造成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生产经营增值不缴税,原因在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漏洞。虚开、代开、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抵扣范围等现象十分严重。本文在分析农产原因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相关建议
初级农产品增值税问题初探
初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者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农产品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为此国家对“免税初级农业产品”下发了专门的解释文件,用正、反列举法对初级农业产品进行界定。为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和扶持农业发展,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注明的价款和1 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这对公平税负、促进农产品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生产经营增值不缴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问题突出,特别是在专门从事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中,还会出现税金倒挂现象,问题及原因主要是 :
(一)某些初级农产品的界定难以明确
实际工作中界定初级农产品主要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颁发的《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制定的,近十年来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注释”难免存在不适应问题。
第一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初级农产品,但按《注释》却无法加以认定。由于近些年,不少农业生产者改变了生产经营方式,由过去从果园、农田、菜地直接收获并出售农产品,转变为经过简单加工处理,甚至通过机械化生产出售农产品,这使本质上属于初级农产品了。例如,现代化养鸡场生产的鸡,按“注释”很难被界定为初级农产品,但它们确实是农业生产者自己养殖生产的农产品。
第二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非初级农产品,但按《注释》也无法明确加以认定。例如茶叶,目前大部分茶农在采摘茶青后都会进行一些初级加工,通过家庭作坊的简单机器设备加工出来的毛茶即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若再经过一些简单的手工处理(如挑梗、添加香料等),则与市场上所称的精制茶没有区别,按《注释》也无法明确界定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面对这样的情形,税务机关征税与不征税就成为了一个两难问题,如果征税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如果不征可能造成征管漏洞,致使税收流失。
(二)免税农业生产者界定存在困难
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才能免税,只有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认定农产品生产者以及是否自产自销也很重要。但随着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主要以从事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农民为免税农业生产者的现有政策存在执行和界定上的困难。
首先,自产不自销。目前不少从事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农民出于方便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会将一些自产农产品交由邻里或他人代为销售,相应一些农业生产者除了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兼代人或对外收购销售。按现行政策规定,销售外购的农产品、销售经加工后的农产品(虽然仍属于《注释》列举的可免税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这一规定对收购或经加工后销售的情况是合理的,但对仅仅是委托代销的情况却是不台理的。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自产自销与自产委托代销或收购销售很是困难。
其次,部分农业生产者与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买卖联系。特别是山区与交通不便地区农民自产数量少,价值小而加工企业逐家逐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势必增加收购费用,且未必能收购到足够数量的农产品,故不愿意挨家挨户从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产品,往往都是通过专业中间商进行买卖。而企业也会钻税收政策的空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解释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在处理收购业务中,许多企业就采取由商贩从农业生产者购买并记下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的时间、数量、价格等^^文档,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既使很清楚但也难区分了,也就出现两难选择,如果不予抵扣,就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准予抵扣,则与税法规定相悖。如果加强征管强力要求由商贩开具普通发票,按照4%计征增值税,商贩就会抬高销售价格,将税收负担最终转嫁给企业或农民身上,这也客观地反映出税收政策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尽适应的矛盾。这样,同样的初级农产品,可能有的是直接向农民收购,有的是从中间商收购的。
二、农产品收购业务发票无法有效监督和管理
农产品收购业务发票是从事农产品经营加工的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始凭证,它直接决定着这些企业税负的高低,但收购发票由收购单位即纳税人自填、自开,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实现代开票。检查其真实性存在困难,漏洞较多,虚开收购业务发票现象严重。
首先,面对众多的农民售卖者,没有任何约束和激励机制让收购单位按规范填写业务发票。其次,市场经济产品价格由市场说了算,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更是无法确定的,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核定其收购价格,存在定价困难。生产企业特别国家法纪意识差的企业,很容易利用农业生产者文化功底差或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说明为了避税等方式,农业生产者为了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就默认了。支付低价收购,但多开业务发票增加收购金额,从而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收抵扣。此类情况监控难度大。我们虽然可以派管理员核实其数量,却难以逐户核实其收购金额,使企业长期存在留底而束手无策。
完善初级农产品认定标准和收购业务发票管理办法
(一)建立认定初级农产品的一般标准
针对初级农产品认定上的制度与实际脱节的问题,建议制定一套能让基层税务管理者容易把握的一般标准。按以下的一般标准据以确定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1、原生物标准。即只要是农业生产者直接从初始土地(或水)中收获的、未经过任何加工处理的农业产品一律可以认定为初级农产品。这是对初级农产品的最基本的认定方法,它确定了多数初级农产品。
2、不可直接食用或使用标准。即虽然经过简单加工,但加工后产品不可直接使用或食用,实质上与原生物没有区分的农产品仍然可认定为初级农产品;将粮食加工成副食品或熟食,将药用植物加工成中成药等,因加工后的产品可直接消费使用,则不属于免税初级农产品。
3、非添加辅助原料(以盐或盐水为主要辅料的除外)标准。在简单加工过程中,如果没有添加其他辅助原料的为初级农产品,而利用其他原料一起混合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例如,饺子皮基本没有添加其他辅助原科,与面粉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免税初级农产品,但将其与其他原料混台加工威速冻食品就超出了这个范围。没有添加其他原材料的一般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但添加了香料及其他添加剂的毛茶,与精制茶无法区分,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考虑到我国许多地方的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都有用盐腌制蔬菜、肉类等的习惯,因此,用盐或盐水为辅科加工的农产品仍属于免税农产品。
4、只发生物理变化标准。这是相对于发生化学变化而言的,在简单加工过程中,农产品只发生物理性质变化的仍属初级农产品,但如果发生化学变化即发生质的变化的就不能归入初级农产品范围。
(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降低征管成本、加强税收征管要以信息数据采集为前提、以预约定耗和纳税评估为核心、以分类管理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为主以实地核查为补充以销控进,以票控税,以查促管”。
1、广泛采集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外贸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企业开业登记、投资规模银行账号进出口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物价部门、行业协会、专业交易批发市场、主产地镇政府等部门定期收集辖区内主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销售价格等信息。同时,税务机关要实地了解企业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品种、产品规格、工人工资等情况,形成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和农产品收购、销售价格数据库,为加强管理提供信息源。
2、开展纳税评估。要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分行业测算成品率、耗损率、税负率以及煤、电、水、气等能耗指标,设立预警区间,建立评估模板,对出现低于预謦下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以及销售额波动较大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评估。要根据企业或行业特点综台运用,灵活选择投入产出、资金支付、能耗指标、包装物(辅料)、库存情况计件(时)工资监控分析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多指标、多项目、多角度地深入评估提高分析的准确性。要加快纳税评估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开发推广评估软件充分利用CTAlS、金税工程等系统数据资源,实现海量信息的增值利用,不断提高评估质效。
3、实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纳税信用、财务管理水平、税负率等情况,探索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实行A、B、C分类监控管理办法。对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近三年无偷逃税行为的、财务管理规范、税负率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的企业可划分为A类。税务机关按季对企业生产经营、收购发票开具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每年纳税评估两次。对能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文档、财务核算较规范、税负预警下限,近两年内无偷逃税行为的可划分为B类。税务机关按月进行实地核查其他企业分为C类,除按月检查评估外,企业农产品前,须报主管税务机关,由税收管理员实地核实。
4、严格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严格资格审批制度、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允许领用收购发票;严格发票开具制度,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填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验货员等栏次必须由其本人填写,并加农业生产者手印。同时,企业用收购凭证进行抵扣时,必须附有过磅单、人库单和有销货人签收的付款凭证;严格^^文档备查制度,收购企业向同一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月累计收购金额超过3000元的,必须是通过银行支付。严格现金支付制度,收购农产品需支付现金的,应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开具发票时要将相应的取款凭证号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备注栏内填写备查。严格大宗收购业务实地审核制度,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采购,企业要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由税务机关实地确认,防止虚开、多开收购发票。
参 考 文 献
谢细妹《农产品行业税收管征存在的问题及检查对策》
程军《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征管办法亟待完善》
何勇《对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