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比较
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构建社会经济补偿体系
内 容 摘 要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作为构建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手段,都以相同的保险原理为基础,但其性质不同,功能各有侧重,运作方式各有优势与不足。只有充分认识两者的特点,才能自觉地发挥两种方式之所长,从以下方面入手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
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平。
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商业保险的潜力,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使之与社会保险之间呈现一种互制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减轻政府负担,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满足人们多层次的、特殊的保障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一是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丰富社会保障体系,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大力发展健康与医疗保险。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保险。
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健康、失业等方面的矛盾日益凸显,并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如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作为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手段,必须加以重视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体系自不待言,商业保险也可以通过其社会管理职能,妥善地解决这类社会矛盾。两者各有侧重,各有优势,无论是单一的社会保险或者单一的商业保险,都不能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只有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才能建立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经济保障机制。本文试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本质职能,两者之间的共同性和不同点,如何充分利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优势,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作一些浅略的探讨。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经济制度。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合同运营,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两大类。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比较
由于商业保险按承保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通常意义的社会保险仅限于人身保险范围,所以,与商业保险的比较,主要是与商业人寿保险的比较。其共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两者都是基于特定风险事故的共同分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近似。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都近似。二者均是在某一保险群体内,应用了保险的有关组合技术集中风险并进行有效的分摊,使某个或多个个体所发生的损失平均分摊到每个个体头上,达到当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从中获得一定的补偿的目的。
(二)都是处理偶然性损失。偶然性损失是不可预知和不期望发生的,在被保险人控制之外的。商业保险处理的都是偶然性损失,社会保险所面临的,同样是偶然性损失。如永久性残废而使劳动者陷入经济困境之中、作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成员早逝使家庭经济失去保障、劳动者失业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的经济困难等等。
(三)同样是进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技术。在商业保险中,纯粹的风险都转移到保险人身上;在社会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风险都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到社会保险制度系统上,通过风险转移机制,提供社会保障。
(四)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保险赔偿是指向损失的受害者全部或部分地补偿损失,社会保险同样如此。退休津贴是部分地补偿保险人退休收入的损失,遗属津贴是向家庭成员赔偿家长早死所带来的收入损失,生育津贴是赔偿妇女由于生育所带来的收入损失等。
(五)两者都需交纳足够的保险费来应付保险制度所需费用。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需要足够的保险资金作后盾。商业保险由各保险公司经营,没有足够的保险费来源就不能及时足额的赔付,当然被保险人不缴纳保险费也就不能建立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由政府制定专门机构经营,虽然负担保险费的比重有很大不同,但被保险人同样需要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会强制征收甚至罚款,或减少保险给付。所以,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
(六)都需要建立一笔保险基金投放资本市场运营。商业人寿保险中,资金运用十分重要,关系到能不能保障客户利益的问题。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重要。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就必定存在着不同的性质。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盈利性。是否盈利,是区分这两种保险的标志。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保险,它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虽然社会保险在运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商业保险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应以任何形式负担其开支需求。除了是否具有赢利性以外,细加分析,它们之间还有许多不同点。
(一)是否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制度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其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缴纳、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二)是否具有普遍保障性。 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除了现金支付以外,通常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稳定社会秩序,这可以说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而商业保险只是对参加了保险的人提供对等性的经济补偿,它只能解决部分被保险人的困难,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备调节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
(三)权利与义务的是否对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相关联。享受者要作出贡献,但其享受并不是与其贡献完全一致的。社会保险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风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均的。而商业保险则是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原则决定,投保人权利的享受是以“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数量缴纳了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费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为依据。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从实施的方式看,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一)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没有政治色彩。
(二)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三)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构建社会经济补偿体系
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点和不同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缴费低、保障面广的优点,但被保险人只能得到一种最基本的保障,并受到较大的限制。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行为,具有针对性强、稳定性好,能较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保障需求的优点,但保障面仅限于建立了保险关系的客户。两种保险形式各有优势。从历史上看,两种形式的保险既有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此消彼长的一面。五十年代中国保险业的遭遇,就是社会保险功能强化,而导致商业保险萎缩的一个例证。生老病死伤残都由国家包了,经济生活的风险不大,人们的保险意识弱化,直接导致保险业停办。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单一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需要两者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共同发展,满足人们多层次的需要。如今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如何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生活呢?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在社会保险方面。应当努力消除条块分割,权责不明,负担不均的体制障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机制,创新管理手段,制定社会保险的法律规范,帮助人们建立正确的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观,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一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基金征缴是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主渠道,要做到应收尽收。第二,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三,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第一,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着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加强基金管理。第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城镇没有就业单位的居民,包括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建立这项制度,逐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第三,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救助。第四,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努力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三是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国务院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有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规章,这三项保险的配套政策也相继颁布实施,应当在扩大覆盖面上做文章。
四是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央明确指出: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步履维艰,社会保险权益严重缺失。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率低,使得农民工在大病、工伤后很难进入保险程序,往往是“小病等,大病扛”,一旦遭遇工伤事故,处境更为艰难。应当尽早为农民工保险立法,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这不仅是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二)充分挖掘商业保险的潜力,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使之与社会保险之间呈现一种互制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减轻政府负担,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满足人们多层次的、特殊的保障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一是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丰富社会保障体系,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鼓励和支持取得年金管理资格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养老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提高员工的保障水平。目前虽然我们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已经做了初步研究,对国际上的情况也有一些了解,但总的来说,保险业在养老保险方面的研究还十分薄弱,还不深入,很多重要的问题我们还没有完全弄清楚,需要研究的领域还很多。因此,要加强企业年金等商业养老保险的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使养老保险能够更好地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服务。同时,要走专业化的道路。随着保险技术的不断发展,专业化经营养老保险将成为今后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趋势,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提升养老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在这方面,通过合资或吸收外资参股,引进保险外资股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是一条捷径。同时,应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公司,提高专业化水平。还要加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为养老保险经营管理提供一个较完整的操作规范,严格监管执法,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严格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健康持续发展。养老保险关系千千万万百姓的利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涉及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关系,保险业应积极同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大力发展健康与医疗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业务合作,支持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支持保险公司提供第三方管理医疗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医院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探索健康保险发展新模式。从而提高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水平,提供更多更好的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当前正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大好时机。从国际上看,各国纷纷进行健康保障制度改革,不断调整政府和市场在保障体系中的角色,政府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推动商业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工作,多次对健康保险的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在前不久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保险。在机构设立上优先发展县域保险机构,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条款通俗、投保简便的涉农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各类商业养老和意外保险试点,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完善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商业养老产品,研究出台支持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家庭投保商业养老产品的办法。鼓励保险机构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缴费金额低、保障水平适度、赔付便利的商业保险保障。大力推行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低保费、广覆盖的学生风险保障体系。积极探索贷款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大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力度。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开展农村中小学学生平安保险,增强农民群众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参 考 文 献
1、林义主编《社会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教材)
2、兰虹主编《保险学基础》(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教材)
3、中国沈阳普法网《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4、陈文辉《大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5、吴定富《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