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体制的影响
二、目前已颁布的电子商务税收
三、中国税务系统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内 容 摘 要
任何一种重大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从而导致一种新秩序的出现。因特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构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拟从分析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人手,通过阐述部分发达国家颁布的有关网上税收政策,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应用水平,探索下一步应采取的对策。1、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2、国际社会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影响,3、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改革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4、我国税务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电子商务与税收
任何一种重大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从而导致一种新秩序的出现。因特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构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拟从分析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人手,通过阐述部分发达国家颁布的有关网上税收政策,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应用水平,探索下一步应采取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所谓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实现整个商务活动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
从税收领域看,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现行税法主要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同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与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高科技发展下的网上贸易,它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已远远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伴随企业通过网络贸易避税现象的逐渐增多,税法本身应具有的公平、效率等原则正一步一步地受到威胁。目前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已开始引起各国政府、各大国际经济组织及企业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具体说,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收征管管辖权问题。税收征管管辖就是明确税款征收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分工,既不相互重叠,又无空档,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传统交易方式中,一个国家内部跨地区税收问题主要由各国政府自行规定,跨国间贸易则依据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双方或几方各作出让步,使重叠消失,以达到管辖衔接。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均实行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大大加剧了跨地区、跨国界交易的发生,使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遇到了挑战,如在网络空间如何界定“常设机构”就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根据OECD税收协定:如果一个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且通过该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则该常设机构所在国就可以认定其所得来源于本国,并可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征税。“常设机构”在现行税法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因为网上贸易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比如,中国通过因特网从外国购买商品或劳务,此时外国销售者并未真正在中国“登场”,它的表现形式只是一个WEB站点或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中国能否将它视为一个常设机构,从而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税款,还是目前正在争论的热点。
2.电子商务还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因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间也存在某些差异。如美国除所得税由联邦税务局统一征收外,其他税均由各州负责征收,且征税对象和征收政策不尽相同,这种征税办法适用于传统的贸易形式。但由于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这种方式的变化虽然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画地为牢的局面,使一个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只需交纳微薄的上网费用,就可以从一个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到比其所在地价格便宜得多的商品。比如在美国同样是从因特网上下载信息或软件,在加利福尼州被认为是无形商品的销售,实行免税政策;而在科罗拉多州却被认为是个人产权的有形销售,需要缴纳销售税。
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同样存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实行财政利益原则,即税收收入归属谁的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就由谁负责。如国家税收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收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但由于税收任务仍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使得在网络贸易形式下带来税收转移问题。
3.电子商务冲击了凭证追踪审计的税收征管基础。税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取决于如何将搜集到的信息转化为纳税义务。目前各国税法普遍规定,企业要如实记账并保存账册凭证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入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密钥”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宪法规定的享有保护隐私权相悖。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4.电子商务的出现还会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影响,使避税问题加剧。企业利用因特网进行经营是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因特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使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避税的温床。在互联网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双方具有隐匿性、流动性,企业只要移动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避税的港湾;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日趋激烈。
5.一些间接税如增值税、销售税等的存在增加了网上税收问题的复杂性。间接税是网上交易的主要税,它涉及每一笔商品的销售和服务的提供,但由于现阶段对跨国界网上交易没有统一的税收管理办法,为此带来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如在网上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在商品购买地还是销售地纳税?按照哪个国家或地方的税率进行征收?如果产品销售出去后买方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等等。
这种不一致的税收征管办法还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比如欧洲委员会规定要向在因特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欧洲消费者征收普通增值税和关税,而世贸组织成员间的网上交易则实行零关税。为此,如果英国销售商品给其他欧盟国家,就涉及到增值税和关税的征纳问题,而如果销售给其他非欧盟国家,则可免征关税、增值税,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带来税收转移。
6.电子商务还可能带来其他一些税收管理上的问题,诸如在网络空间交易与免费服务不能被明确地区分开来;印花税凭证贴花无从下手;产销直接交易,商业中介作用削弱以至取消,进而导致中介代扣税款的作用随之削弱以至取消,等等。
二、国际社会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影响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从基本原则上阐述了电子交易的税收政策。美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美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非歧视性税收;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税赋。另外,文件还提出按居民管辖权征税的建议,因为在网络空间中很难明确一项所得的收入来源地,地域管辖权已难于有效地运用,而所有纳税人却可以明确为某个国家的居民,为方便管理,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
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比照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需要指出的是美国促使世贸组织达成上述协议的最主要意图是为其本土企业铺平自由化发展道路,以便将其占世界上近一半的信息化产品通过电子交易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抢占市场。该政策的出台对全球贸易产生了冲击,更使发展中国家面临两难选择的境地:在分享Internet发展机会的同时,必须付出失去保护民族工业最有效的手段——关税保护屏障的代价。
据报道: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穆罕默德在上述协议颁布后曾呼吁各国紧密合作,解决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和技术问题。马哈蒂尔说,不可避免的跨国贸易已经造成了经济动荡,并对亚洲的金融危机负有一定的责任。他说:“人们无需了解马来西亚在何处,就可以从世界上任何地方兑换马来西亚元。他们从马来西亚赚走了很多钱,而我们却越来越穷。尽管我们为他们做出了贡献,但我们却无权从他们的交易中收税。我们怎样才能在不损害一些国家的经济并且使另一些国家和个人受益的情况下从事跨国贸易呢?”马哈蒂尔的话非常真实地反映了在这种无国界的电子交易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危机,及其对公平、统一税法出台的热切期待。
综上所述,网络贸易的无国界性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是哪一个国家能够解决的,需要各国政府相互紧密合作、群策群力,共同寻求一种公平合理、适当可行的、统一的网络贸易课税方案。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改革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
实现中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是我国全体税务干部的努力方向,虽然我国税收电子化工作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通过几年来的努力,税收电子化建设已初见成效,为迎接电子商务挑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税务系统内部信息网络的建设
信息网络是实现电子商务的必要条件。目前税务系统内部信息网络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使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模式中的“依托”作用得以巨大的发挥。
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建设工作始于1996年初,当年上半年联通了全国368余个地市以上的国税机关,传输速率为9600bps。1996年底开始实施以联通省级地税局和扩充省级国税局通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二期工程,传输速率提高到64Kbps。目前,该网络为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数据传递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国税总局还于1998年开通了到省级国、地税系统的电子邮件系统,将税收会统信息、重点税源信息、税收动态、税收电子化动态等纳入该网络传输。当前不少地区已认识到广域网的作用,大部分省、市已实现或计划实现网络向区级和县级机关的延伸工作,税务系统的内部网建设已基本完成。外部网的建设方案目前已通过专家鉴定,正在建设过程中,这些都为今后电子商务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必备条件,包括人才等的培养。
(二)利用因特网进行税收宣传工作
开展税收宣传、咨询和发布税务公告是税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联系广大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由于受资金、人力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大多数税务部门无法长期开展系统性、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因特网的兴起,为税务部门提供了现代化的信息服务手段,一些税务机关已开始利用因特网推出了全新的税收宣传、咨询方式,由于不受时间、地域限制,既拓宽了宣传面,利于招商引资;还能够为纳税人提供了全天候、全时段的咨询服务。
(三)电子申报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实践工作
从广义上讲,网上税收不仅指对商家网上交易的征税,还应包括对非网上交易采用的电子征税。后者是前者的初级形式,也是目前税务系统内部分单位已实践的一种方式。新税制实施后,我国的税收体制、征管体制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快速发展,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广泛运用于税务管理和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利用现代化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电子方式进行申报、纳税,有着传统纳税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电子申报列入全国税收电子化“九五”规划。
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文档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亲临税务机关,却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结算指国库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的过程。第一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实现了申报(信息流)无纸化;第二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税务、银行及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资金流)收付的无纸化。
同传统缴税方式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了税收成本。对纳税人来说,申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提高了数据的正确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电子申报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成功应用,为电子商务应用奠定了基础,标志着税收征管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目前深圳、上海、青岛等地都不同程度地在此方面进行了实践和探索。
四、我国税务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从中国现状看,信息技术产业作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亟待发展和保护,对网络贸易征税,固然能够增加国家税收,但就目前而言,即可能对电子信息产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打击。而且中国正欲加入世贸组织,这虽然给中国企业增添了机会,但同时也将面临Internet零关税的危机。因此,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或者更长远地讲为扶植、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使其面临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我认为中国政府在现阶段对网络贸易应采取鼓励和扶持的策略,体现在税收上就是给予免征或适当的优惠。同时要及早动手,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做好准备:
1.对现行税制及管理手段、监控方法加以深入研究和调整,并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尽快寻求到有效的税收监管途径。
(1)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应意识到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方针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
(2)在征管、稽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国际情报的交换。网络贸易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协助,利用因特网进行税收信息交换,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详实、有力的依据。
(3)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其他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验田,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如对网上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进行分析和实验。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电子商务正成为国际贸易交往的主要手段和重要途径,是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中国要发展,就必须与国际接轨,适应市场全球化的新形式。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的关键部门,更应及时把握契机,主动迎接挑战,为逐步实现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和法制化而努力。
参 考 文 献
1、萧明同:《计算机因特网涉税研究的国际动向》,《涉外税务》,199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