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车贷险面临诸多风险
保险人如何控制车贷险的风险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消费贷款政策的不断完善,个人超前消费意识的提高,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呈猛增态势,这也促进了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发展。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通过对多家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分析,发现保险人承担的贷款风险在逐渐加大,正面临诸多的风险。保险人一方面面对具大的市场商机,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具高不下的赔付率和贷款逾期,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要求保险人在开办车贷险业务时应采取审慎态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通过规模化运作、专业和规范化管理来控制和降低风险,从而使车贷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浅析车贷险的风险与控制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国家消费贷款政策的不断完善,个人超前消费意识的提高,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呈现猛增趋势,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更是出现了“井喷”现象,车贷险更成了各家保险公司业务创新、增加保险费收入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重要险种。然而“成亦车贷险,败亦车贷险”。保险公司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银保合作存在缝隙和法律保障非常弱化的背景下,一味地不计成本和不顾风险的进行强力市场营销,它虽然带来了短期的高效益,但却埋下了无法估量的潜在损失。据统计,从1997年开办以来,全国车贷险的保费收入为39.7亿元,而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风险却高达2137亿元,曾经盛极一时的车贷险给各家财险公司带来了无尽的痛楚。虽然保监会通过修改有关条款和规范相应的管理以试图重塑车贷险的辉煌,但是,经历了“噩梦般”信用风险打击的各家保险公司开始痛定思痛,并不急于重新开办该险种,于是车贷险步入了漫漫冬季。从某公司该业务的经营数据分析,不难看出车贷险的艰难处境。该公司2001年此业务的汽车承保数量为2106辆,保费收入428万元,出险件数为14件,款支出76万元,赔付率17.8%,2002年的承保数量3489辆,保费收入892万元,出险件数为78件,赔款支出314万元,赔付率35.2%;2003年承保的数量为1797辆,保费收入381万元,出险件数为65件。其中,逾期未还款321件,逾期金额达201万元,未了责任金额162万元。2004年各家保险公司暂停车贷险业务。
车辆消费贷款保证险的开办于1998年,但2000年才逐渐广泛展开。该业务通常个人分期付款期限为3-5年,法人最长不超过2-3年,因此,不按期还款的风险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通常有3-5年的潜伏期,对真正风险评估不足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来讲,2004-2005年是出现逾期款项的高峰时期,也是催缴贷款余额的关键时期。除此之外,因个人消费贷款手续办理的逐渐简化,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越来越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因此,随之而来的是以车抵贷的现象也会出现猛增的势头。然而作为抵押物的车辆,由于其市场价格的变动和车辆使用年限折旧的抵扣,抵押车辆的价值大幅降低,这些无疑将保险人的经营偿付能力产生较大的压力。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快速增长的同时,风险也不断暴露,“假车贷”、“一车多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因此,保险人除面临替贷款购车人偿还所欠贷款外,更为重要的将面临抵押车辆大幅贬值却无法抵偿所欠贷款的风险。所有这些都为保险人敲响了经营风险的警钟。
保险公司车贷险面临诸多风险
银行审贷的风险。在车贷业务中,商业银行显然看重的是保险公司的担保信用,既然有十足的还款来源和风险规避方式,商业银行会怠于对借款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只要按照规定,把该要的材料和证件备齐,有保险单的“保驾护航”,此类贷款就是一路绿灯。然而,这也为后面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埋下隐患。一旦风险发生,首先是对借款人的信息知之甚少,再加上没有如实告知,保险方很难控制车主和车辆的行踪;再一个就是,商业银行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合力声讨和追踪借款人行动缺乏主动,包括不提供有关信息,不参与联合追缴,不配合司法取证等,从而将车贷险业务的所有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为了刺激消费者购车欲望,让更多的消费者更早地把车轻松开回家,商家、银行往往会想尽办法说服保险公司接受低于30%的首付比例的车贷保险。殊不知过低的首付比例大大降低了个人信用欠佳的购车人的后期还贷责任心,再加上市场车价下跌因素的客观显现,前期低首付车辆出现成批的逾期风险。机动车辆贷款的发放相对于其它贷款业务来讲,属于金额低、业务零散、工作量较大的分散性业务,为此,银行将放贷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个别银行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较差,在审贷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或把关不严,甚至要求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自行审贷。而汽车经销商或保险公司都是“门外汉”,但为增加营业额,扩大业务规模,在专业技能欠缺的情况下硬上,结果必将是自酿苦果。
汽车市场结构调整的风险。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汽车市场结构面临一个调整的关键时期,关税将由现在的80%下降到25%,这就意味着进口车的车价到至少将降低30%,届时国产车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将大幅降价,加之各种车型和经济型轿车的不断推陈出新,旧车的更新换代也并将出现一轮新的高潮。然而一些尚处在还贷期间的购车人,为购置更为满意的新车型、性价比更好的车辆,将提出以车抵贷的要求甚至于人为不按期还贷,到那时保险人将面临更为集中的经营风险。
经济来源的风险。因刑事案件、经济纠纷(如三角债等)、法律意识淡漠或意外事故、健康状况、企业体制改革所致的人员精减或破产等原因,使其丧失经济来源以及营业用车因经营不善,导致还款能力的不足。汽车消费信贷开展初期,由于大部分汽车销售商经营的是多种使用性质的车辆,即既有消费性车辆也有生产营运性车辆。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推出的车贷险承保的对象是消费性车辆,但为了争取业务,允许承保部分非消费性汽车。这样一些条件不具备、盲目跟风的购车者,购置的不是个人生活用车而是生产用车如货车、皮卡车等,这些购车者还贷的主要经济来源,很大程度依赖于购置车辆能否赚钱,一旦生意不景气,就无法归还到期贷款。
操作的风险。在车贷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充当保证人和风险经营人的双重角色,即在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商业利润。而经营信用风险无疑对保险公司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以市场份额为导向的市场竞争中,各家保险公司为了“上规模,垒盘子,争保费”,在巩固传统险种的前提下,对于像车贷险这样新的险种采取了“饿虎扑食”般的架势进行抢夺,放宽承保条件,简化业务流程,扩大手续费支出,对投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和能力的审查,只要交钱投保,来者不拒。另外由于对业务人员缺乏专门的培训,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利益趋动,导致业务人员单纯追求保费规模的增加,加大了潜在的道德风险,同时,也为个别不规范的中介人进行违规操作和失信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另外,贷款所购车辆的灭失或肇事,抵押车辆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使保险人的交易风险进一步加大。
产品本身的风险。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国外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并且较为普及,而在我国仍是一个新兴的产品,对其尚未形成一个较为系统、规范和全面的认识,也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操作模式,因此该产品本身还存在缺陷,有些条文容易引起歧义和法律纠纷。产品设计不合理,责任范围过大,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从车贷险出现的问题来看,人为道德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而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直接助长了这种风险的产生。由于缺乏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水平的计量、评估和记载,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即购车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很难从社会公信机构获得其相应的信用记录。根据目前国情,客观上存在由于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不同的经济区域的消费者对个人信用珍惜程度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个私、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居民普遍对个人信用比较重视,因为一旦由于个人信用消费不良记录被公示,往往会失去很多的商机或诚信的合作伙伴;而有个别欠发达的区域居民,漠视个人信用,甚至反过来讥嘲按时履约还贷者,形成一种不良风气。购车人的恶意诈骗、造成人车失踪;同时,因个人信用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善,也为个别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以可乘这机,再加之个别审贷人员资信审查不严格,更加大了信贷风险。如有的购车人与汽车经销商恶意串通欺骗保险人和银行,或骗取虚假购车合同,将贷款挪为他用、或私自变更购车档次。例如购车贷款协议上注明购买奔驰600,而实际却购买了奔驰200,将多贷的款项用于首付款,这实际上就是零首付,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但这些投保人往往都能按期偿还贷款,因而保险人并未将此类特例归入跟踪和风险控制的统计数据中,这也间接的助长了骗贷行为。
保险人如何控制车贷险的风险
既然该业务存在上述诸多风险,开办时应采取审慎态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通过规模化运作、专业和规范化管理来控制和降低风险。
提高管控能力,才能健康发展
要充分认识车贷险业务的特殊性当购车人未按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代替购车人偿还所欠购车款和其他约定款项,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向购车人追偿。车贷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险种,不是承保由传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购车人的偿还贷款信用,如果购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还贷,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保证期限一般1—3年不等。期间购车人往往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如车价波动过大,购车人工作变故,身体遭遇不幸伤亡等影响其偿还贷款。这就决定了车贷险业务的经营风险具有明显的潜在性、滞后性、积累性的特征,因此保险公司只有充分认识这些特性,才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安排开发、销售和管理工作。
要明确界定风险,合理设计产品车贷险的特质,要求我们在设计产品的时候首先要细分市场,细分产品风险,根据保监会要求严格规范车贷险承保范围,谨慎设置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要明确贷款购车首付款不得低于净车价的30%,明确保险责任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即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差额部分提供保险保障;明确保险责任生效必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担保为前提,被保险人要对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应明确赔偿处理方式、合理设置除外责任、免赔率,严格规范权利义务、审慎设定承保期限等,让银行将自己应负的审贷职责担负起来,而不是推给保险公司或其他合作方。
二、业务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应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建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从事该业务的开展,同时建立专门的贷款催缴队伍,催收、跟踪还款和车辆安全使用情况。
因为在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的今天,现行的操作模式在个人的信用管理上存在着先天隐患。无论是贷前的资信审查、贷中的风险和车辆使用情况的监控。还是贷后的风险处置,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这又是一项非常烦琐、庞杂、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然大大提高由此而产后的经营成本;另外,在风险的处置上还要求业务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经验,可在抵押车辆的收回、拍卖等处置时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开办该业务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司,可能出现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的现象,为解决此问题必须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以求规模化效益。
三、建立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及购车人信用跟踪机制。
信用是现代经济的命脉。我们应由正开办该业务至上的思想,将防范风险的经营思想放在首位,将建立、健全汽车经销商与购车人的信用跟踪机制作为重点,加强与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的沟通,要求其规范经营,从而避免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的风险。
此外,保险人应定期对汽车生产厂商和经销商所售车的质量、售车信用、售后服务等资信情况,以及该生产厂商和经销商历年所售车辆发生的赔付情况及原因预以跟踪和评估,筛选出与保险人合作的可信伙伴;同时保险人可与银行联合,根据购车人使用各类信用卡消费、贷款购房分期付款等情况,建立购车人的资信评估系统及个案风险跟踪机制,作为对贷款购车人资信审查、评分的基本依据。
四、与汽车生产厂商建立车辆价格信息网。
个人信用体系是银行和保险人评估贷款购车人、进行信贷监督和控制风险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期间,为防止极个别的不法汽车经销商和购车人蓄意串通,钻资信审查不健全的空子,欺骗银行和保险人骗取贷款或将贷款挪为他用,应充分利用汽车生产厂商车辆价格的信息资源,建立车辆价格信息网,作为银行和保险人评价汽车价格的依据,以确定和审核购车人所需的贷款额度和标的的保险金额。
五、完善业务实务操作流程。
1、与银行和汽车经销商进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树立风险共担、各尽其责、利益共享的经营。制定该业务的操作流程,明确三方在此业务中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在现实通行的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无论是由汽车经销商,还是由银行、律师事务所、专门的资信调查公司或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下进行的贷款资信审查,其最终必须由银行审核,把好贷款购车人资信审查关。
3、为适应个人提前消费的需求,简化个人消费信贷手续,保险人应与银行协商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要求其调整贷款审批流程,同时承担部分资金呆帐的风险,不应简单的将此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人,以促进该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4、保险人应严格审核贷款购车人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首付比例、计划分期付款的方式和金额、违约处理方法;审核贷款购车合同是否与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相一致;同时要求购车人签订以贷款所购车辆为抵押物、保险人为抵押权人的汽车抵押合同,并作为贷款购车合同的从合同。
5、科学编制车贷险销售管理流程,经营该险种从购车者资信调查到赔付后追偿管理各个环节不能放松管理。首先,公司应成立专门车贷险业务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车贷险业务单独考评体系,保证开展有质量的业务,风险管理责任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应设置资信调查岗位、核保岗位、业务统计分析岗位和逾期追欠追偿岗位,业务运作高度集中。资信调查员代表公司在决定承保前,对可能发生的保证风险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承保。
6、重视理赔后的风险化解在赔付后风险化解方面,专职追偿人员或聘请律师在公司理赔后,通过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或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将已形成的风险损失尽可能降低。根据保险人对车贷保证保险风险化解的方便、迅捷和低成本要求,可以按《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启用承保时办理的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在保险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实现对投保人的追偿。在通过处分抵押物不足以实现追偿的情形下,保险人可以依据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人的担保承诺,以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补充追偿,从而改善车贷险业务的效益。
六、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部分条文需修改。
1、增加人车同时失踪的最高赔偿金额。
人车同时失踪是此精力发生道德风险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如何控制和防范该风险,并从真正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思想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应该在条款中增加银行和汽车经销商所承担的风险。如条款中,有必要规定人车同时失踪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以此加强银行审贷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汽车经销商售后跟踪服务意识。
2、保费的确定应以贷款余额为依据。
根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的按垡合同签定日的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在此并未明确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全部贷款金额还是贷款余额为准,因此地实际操作中,为便于操作通常都以全部贷款金额作为计收保费的依据,无论购车人已经偿还了几期贷款、贷款余额还剩多少金额,所交纳的保险费均相同。
3、增加对被保险人的相对免赔率。
银行在承办机动车辆信贷业务时,真正看中的不是该业务的本身,而是由此所带来的后期增值利润;而保险人则为在市场划分的格局中多分得一杯羹,故对此采取积极迎合的态度,因此车辆信贷业务可谓是几方共赢的佳事。
然而,保险人恰恰忽略了,银行为获得后期利润,将放贷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那么又由谁来替保险人担保保险人的风险呢,如何制约银行安全放贷呢?为此在条款中,应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免赔率,以促进银行信贷人员审贷的自律性。这样在为首付30%的贷款车辆办理抵押的同时,再增加被保险人索赔时10-20%的免赔率,也说大大降低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几方共赢的经营策略。
参 考 文 献
1、《中国保险》
2、《中国保险报》。
3、《保险理赔实务》
4、《当代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