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的含义及实施背景
二、交强险的相关配套制度介绍
三、交强险的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内 容 摘 要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已经有两年多了,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交强险条例也显示出其还有诸多细节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现阶段中存在的交强险配套设施有,1、交强险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配套.2、交强险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受伤人员诊疗指南》的配套.3、保险公司和医院的配套。而这些配套设施在现阶段也没有完全弥补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因此,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配套制度是交强险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交强险;交强险配套设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配套制度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居高不下。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确立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法律地位,也为公开、公正、公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尽管交强险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施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交强险条例也显示出其还有诸多细节不够合理或有待完善,在实行的过程需要更多的配套设施来完善交强险的诸多不足,笔者主要谈谈以下几点:
一、交强险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配套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显然,医疗费用的保额过低是交强险的不足之一,需要社会上其它资金补充它的不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这样的一种基金,它与交强险的关系非常密切,实际上是配套的制度安排。
目前,全国各地政府及交警部门都在积极筹备或已经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各地方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都有所不同,主要是包括:第一,交强险保费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二,对于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比如说你没有按期投保交强险,可能要进行罚款,把这个资金放到这里面去。第三,救助基金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部分资金,也放到这里面去。第四,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也放到这里面去。第五,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所得收入。第六,捐赠收入所得等等。
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后,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之后逃逸的三种情况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伤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的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会遇上资金空缺的困难,主要原因是:1,救助基金的收入不能应付支出的问题:笔者工作期间跟踪过一宗交通事故,伤者脑部受伤,昏迷一个多月,用去医疗费将近二十万,最后家属放弃治疗,保险公司垫付了交强险的一万及预赔了车方购买的商业三者险的五万元都不够支付医疗费,而这种情况下救助基金垫付也有一定的困难。2,依法追偿问题。笔者跟踪过一肇事司机撞伤一位五保户的个案,伤者多处骨折,医生开出的医疗费大约五万元的催款通知书,肇事司机垫付了医疗费两万元(司机说交警判他无责)后不再垫付,到保险公司了解交强险的赔偿事项后没交^^文档申请垫付,他提议要求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这种情况下,救助基金垫付后是很难追偿回来。诸如此类的情况很多,日积月累,最后造成资金的空缺将会越来越大。
另外,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还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实际案件中,保险公司虽然垫付了,由于被保险人多数是个人,即使诉讼追偿胜诉了,执行起来也是相当困难,有很大一部份根本就是执行不到的,长期以往,这肯定也会成为保险公司的一大负担,其经营状况也很有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而交强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方面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交强险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受伤人员诊疗指南》的配套
为完善交强险有关制度,2007年6月卫生部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诊疗行为,中国保监会转发了卫生部的有关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产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理赔过程中参照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主要内容有:1,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创伤特点、创伤分类、创伤诊断与处理的基本原则。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诊疗原刚、方法和内容;规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诊疗的行为;适用于评价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受伤人员实施的诊疗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规定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内选择,明细了各种医疗文书的种类。3,详细列明各部位损伤的主要诊断依据及基本治疗原则。4,《指南》还附加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常用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诊断证明书、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伤残评定书、等等的十个附件。总之《指南》的出台,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理赔工作提供了准确合理的参考依据,将这项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运行轨道,这有利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医疗和理赔纠纷,提高保险和医疗服务水平。
《指南》的实施为并没有解决“抢救费用由谁支付”的棘手问题以及由谁来监督医疗机构实施执行的问题。尽管<<指南>>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临床诊疗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中国保监会也要求各保监局和产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理赔过程中参照执行。但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普遍存在过度医疗现象:如九十年代以前,如果发生轻微骨折,医生只是给伤者进行复位后石膏托外固定后,然后要求其在家静养或接受简单辅助治疗即可痊愈。如今不论病人伤势如何,医生一律要求进行内固定手术,且建议使用进口内固定材料。后者就存在过度医疗而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增加。 又如,刘先生驾车意外撞倒一路人,造成对方左股骨干骨折。送医院后,主治医生决定采取内固定手术进行治疗。刘先生曾与主治医师商量用国产普及型的髓内钉进行手术内固定,但医生却对伤者及家属说,曾经发生过国产髓内钉植入后断裂的现象,最后伤者及家属就强烈要求选用比国产贵了将近3、4倍的进口髓内钉进行内固定手术。笔者在工作中深感交通事故伤者与一般意外(或工伤)不同,一般意外受伤(及工伤)医疗救治费用享受医保统筹(社保局统一划账),治疗费用基本在医保范围内,而交通事故是属于100%的自费医疗。于是就会出现同一年龄段的同一种骨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费用会比其它的高出2倍的医疗费用的情况,这都是不断发生有医生诱导伤者用好药、用进口器材的情况所导致的结果。在接到客户报案后,虽然工作人员都会指导报案人如何选择医院和大致的治疗方案,尽可能避免客户不必要的损失。但医院、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难以撼动的导地位,很容易让保险公司的提醒无效。业内人士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要求获得最好的治疗,乃人之常情;肇事方作为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也无可厚非。医院作为医疗过程的主导方面,有义务正确引导伤者选择合理、便捷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一味地用好药、贵药。
三、保险公司和医院的配套
交强险正式实施后,保险公司和医院如何衔接相关的配套细则也没有出来。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了事故,交警通知保险公司,核实情况,由保险公司给医院出具担保函,等伤者抢救完由医院出具清单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划账给医院。而实际上,大部份医院都不愿意或根本就不接受保险公司的担保函,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进行垫付。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必定要先审核垫付^^文档,再进行资金垫付的审批等手续,这与出具相应保函相比,手续更加繁锁,不可避免的延长了垫付的时间,这对于分秒必争抢救工作来讲肯定是不利的。所以保险公司和医院的衔接问题亦主是亟待解决的。
以上几点是笔者在交强险实施后,在工作和学习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对于这些配套设施,如果相关部门不及时对其进行规定、完善,势必会对交强险顺利运转造成重重的障碍,更为严重的可能会使交强险的实施与原来的实施宗旨渐行渐远,失去原有的实施意义。我们在此衷心期待着相应措施的出台,从而使交强险能够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
参 考 文 献
一,王立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
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华医学会主编,《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受伤人员诊疗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8月;
刘炤、杨华柏、郭左践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
四,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