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保障性是人身保险最基本、最主要的特征。储蓄性是人寿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由此派生出来的人身保险的投资性,构成了人身保险的“三部曲”。本文就人身保险的三部曲展开论述。
关键词:人身保险 保障性 储蓄性 投资性
目录
论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和投资性1
一、人身保险的保障性2
1.人寿保险保障性的内容及特征2
2.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性特征3
3.健康保险保障性特征3
4.人身保险保障的作用4
二、人身保险的储蓄性4
三、人身保险的投资性5
1.保单持有人的投资6
2.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6
3.人身保险投资性前景展望6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以人身保险合同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过程。从上述人身保险定义不难看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经济保障功能,即以被保险发生事故时支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保障行为。同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比较长,在保险活动行为过程中,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前,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的这段时限内,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是以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相对投保方而言,是一种储蓄,亦是一种投资。而对于保险人而言,当聚集众多的保险费后,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为目的,一般以银行存款为主要形式;同时,在监管部门允许的条件范围内,通过合理的资金运用,即投资行为,使资金增值。依此看来,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是人身保险的几个重要特征,人身保险的保障性是基础、是前提。储蓄性和投资性是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中派生出来的。储蓄性和投资性是保障性前提下的必然产物,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人身保险的三部曲。
一、人身保险的保障性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的“稳定器”,在于其经济保障功能。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同样具有经济保障功能。人身保险的保障性是通过其经济补偿或给付职能体现出来的。相对财产保险而言,人身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又是独特的,通常称之为给付。它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更加广泛,它的保障深度是无限的。这是因为作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所决定的。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有客观的价值加以衡量。一般都可以根据生产成本或市物价格作准确的评估。保险人和被保人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按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保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障的最高限额,亦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在保险价值限度内,可以足额投保,也可以不足额投保,但不可以超额投保。由于各种财产都可依据客观存在的质量和数量来计算或是估价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论上,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而人身保险是以人寿保险为基础,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人的生命不是商品,不具有商品价值,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实际大小。所以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约定。
1.人寿保险保障性的内容及特征
人寿保险提供保险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使遭受不幸事故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经济上的支持,而不至于使家庭生活因不幸事故的发生而受灾难性的打击。因此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时应考虑到:一是投保人对人寿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三是具体的人寿保险险种对保险金额的限制。然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保险金额。通常人们对人寿保险的需要有:丧葬费用,子女教育费用,遗属生活费用、退休养老费用等。但对不同的投保人来说,因收入水平,生活标准,社会地位,家庭负担等方面的不同,对人寿保险的需要也各不相同,具体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同时,保险合同还应根据投保人的收入水平和经济负担状况,考察其缴纳保险费的能力。此外,保险公司在开办每一个人寿保险险种时,为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都要对保险公司将要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计算,并规定每一张保单或是对每一个被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最高限额与最低限额。所以,当投保人申请参加人寿保险时,保险人要对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缴费能力作出正确的分析,并在具体险种承保限额内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这样确定的保险金额,才能使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充分的保障,又能尽量避免高保额带来的高保费负担导致的合同失效与退保,防止“逆选择”或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标不可估价,保险金额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所以,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生命价值无关。也是因为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所以在人寿保险中,不存在超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问题。从这方面的意义来说,人寿保险的深度是无限的,是一种无限保障。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财产必然受损,并且损失可以估价,即可以用货币表示损失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而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能遭受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死亡),也可能没有损失(例如被保险人生存到某一时间)。即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这些损失也难以估价,或无法估价。例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由于生命不可估价,被保险人死亡的损失亦是无法估价的,它是无法用货币加以赔偿的。所以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均采用定额方式付给被保险或其受益人。也就是说,人寿保险在约定保险金额时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不必考虑保险人的实际需要是多少,甚至根本不考虑被保险人有无损失。
由于人寿保险采用定额给付方式,所以允许被保险人同时拥有保险责任相同的若干张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从各有效保单项下分别领取约定数额的保险金,领取的保险金总额不受限制。如果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负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者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能向第三者代位求偿。从这方面来看,人寿保险的保障也是无限的。
2.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性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相对人寿保险而言,其保障范围比较小,但其保障深度也是无限的。因为它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本身不可估价,保险金额也只能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约定。因而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障深度上具有人寿保险的特征,是一个无限保障。
3.健康保险保障性特征
健康保险虽然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它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所致的费用开支、收入减少等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在补偿方面是有客观价值衡量的,如医疗费用开支的数额,个人收入的损失等,是可以估算其价值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收入减少等都可以确定一个数额,以被保险人损失额度为基础,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对其以货币进行补偿。从这一方面来说,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具有补偿性,是一种有限保障。而另一方面,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具有不可估价性,保险金额亦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约定。在这一方面,健康保险又具有保障的无限性。因而,健康保险的保障性具有有限保障和无限保障双重性。
4.人身保险保障的作用
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的一生离不开生、老、病、死,现代人要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难有所助,有赖于人身保险的保障。人身保险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安定群众生产生活。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对社会成员承保各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遭受各种天灾人祸时,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寿险公司通过及时提供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就可帮助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重建家园,安定被保险人家庭经济生活,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如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开展的学生平安保险及其附加医疗保险,对解除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如广西南丹县2002年发生的“7·17”特大矿难。死难民工81人,其中与南丹临近的都安县隆福乡一个村庄有26位民工在这次矿难中死亡,死难民工几乎占该村庄主要劳动力的80%,由于民工们都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部分投保了长期寿险,寿险公司对该村庄死难民工赔款或给付死亡保险金共计近百万元,这对贫困的山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无疑起到了巨大的帮助作用。
二是能够促进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均衡。根据统计^^文档,一个人的一生在其青壮年时收入最高,而人的一生都需要消费,为了保障老年时不因收入的减少而影响个人和家庭的消费,就必须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和其他人寿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一个人在青壮年时,其收入的一部分缴纳保险费,其年老伤残、疾病时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或获得保险补偿,就可以实现个人与家庭消费的均衡。
二、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的基础及其主体部分是人寿保险,如各种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两全保险等,这一类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危险保险费,另一部分是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可以说是危险成本,是保险人用来抵付当年保险金给付支出的,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用于储蓄的保险费,其目的是使年初责任准备金变为年末责任准备金;历年储蓄保险费积累的精算终值即为责任准备金。其实质就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尚未分摊出去的储蓄存款。所以,人寿保险的保户可享受到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各种有关储蓄方面的权利。例如:保户可以以保险单为抵押向保险公司贷款;保户可以在合同中途退保时领取退保金(即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保险金额数大都多于投保人历年缴纳的保险费,其差额就是保险费所生的利息)。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卓志教授认为:就人寿保险单持有人而言,他能够通过人寿保险进行储蓄,先决条件之一即人寿保险单必须是一种金融资产,并对应和代表着一种金融储蓄,而非实物储蓄如消费耐用的获得。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保单恰恰具有金融储蓄的显著特征。这种金融储蓄性特征表现在:保单解约时,保单持有人可获得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或责任发生或保单期满,保单持有人可获得经济给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保单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可以被人们用作金融储蓄的工具或手段。以此看来,人寿保险的储蓄性是显著的。
此外,分红人寿保险保单,保单持有人分得的红利,相对人寿保险公司而言,尽管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但相对保单持有人而言,应视为利息收入,是一种储蓄。因为红利的获取,是保单持有人存放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储蓄存款”(保险费的大部分即责任准备金)产生的。卓志博士认为:人寿保险的竞争已经迫使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提供一定程度的红利。因此,除保险保单固有的现金价值外,不论红利是保证还是不保证给付,红利应当视为,至少在名义上,是通过人寿保险获得的储蓄的一部分。
从保单持有人的角度看,人寿保险保单代表着保单持有人通过人寿保险的储蓄。而从人寿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责任准备金以及资本金的存放,大多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是人寿保险公司存放于银行的存款,是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的储蓄。此外,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管理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的资金,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国库券、银行债券、协议存款等,都具有明显的储蓄性质。因此,人身保险的储蓄性是具有多层次、多渠道的。
三、人身保险的投资性
人身保险的投资性取决于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资金运用的职能。保险的融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或基金,总准备金或公积金、各项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盈余。人身保险相对于财产保险,其融资职能更为显著。因为人身保险的长期责任准备金额较大,是其融资的主要来源。人身保险的投资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保单持有人的投资;二是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笔者就这两层含义加以阐述:
1.保单持有人的投资
人们投保各种人身保险的目的(摒除道德风险),不外乎如下两种:一是获得保险保障。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款或保险金给付;以及年老时能够领取养老金养老;子女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的领取等;二是获得预期收益。寿险保单绝大多数险种的满期保险金额都高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总和,多出的部分可以看作保单的保底利息。此外,分红保险还可让保单持有人获取一定的红利收入。因此,人们把个人或家庭收入的一部分用来购买各种人身保险,年轻时为年老时购买养老保险,收入高时为收入低时购买生存保险。其实就是个人或家庭的一种投资,称为保险投资。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医疗保险,称为短期投资。购买长期寿险如养老保险,终身保险等称为长期投资。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保险投资数量和份额也随着不断提高。
2.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人寿保险公司将聚集到的保险资金,包括资本金或基金,总准备金或公积金,各项责任准备以及未分配盈金等,在资金融通中,用于购买有价证件,购买不动产,各种贷款、委托信托公司投资,经管理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及公共投资 ,各种票据贴现,以及协议存款等,其实就是保险资金投资。其目的就是为了资金增值,公司产生一部分收益,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在保单中规定的收益,使公司稳定经营。
3.人身保险投资性前景展望
寿险资金运用必须遵循两个前提条件:安全性和增值性。这是由于保险的负债经营和契约性保单的约束所决定的。所以人寿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投资方向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精算。目前世界各国各家寿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都在聘请有关专家为其精算,选择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向,是寿险资金运作的内在需求。
人身保险的投资功能是在其保障功能和储蓄功能下派生出来的。随着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寿险竞争的加剧,人身保险的投资功能作用越来越加大。这是因为寿险市场的竞争,以及保户对人身保险的收益需求逐步提高,迫使寿险公司保险费率越来越趋向于零效益甚至是负效益。这就要求寿险公司必须寻求新的出路,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投资收益,以保证公司业务的稳定经营。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寿险公司纯粹寿险经营中是负效益,通过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达到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在我国,目前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竞争趋向激烈,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对寿险的需求不断向纵深发展,各家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在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数额和比率在不断提高。据2005年2月16日《中国保险报》题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大道通畅》为标题报导: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产超过4000亿元人民币,以5%比例计算,直接入市资金可达200亿元人民币。另据该报报载:2005年2月15日、17日,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政策的实施配套文件,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问题,确立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基本制度和运作框架。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政策的放宽,如何达到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使其产生高效、收益,是目前摆在国内寿险公司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郭健,《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概念与人寿保险合同。2001年3月出版。
2、卓志,《人寿保险的经济分析引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2月。
3、张春生,《中国保险报》——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大道通畅。2005年2月18日。
论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