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个国家对其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机构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述
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现阶段如何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述(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念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 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一般情况下,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 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 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它类似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发生巨灾损失时, 由于实际的赔付超过正常年度, 投资收益实际值也可能与期望值有偏差, 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险费和提取的准备金无法足额应付实际的赔款, 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二)实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意义1、有利于培育完善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目前, 中国还没有保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而退出市场的先例, 而偿付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否优良、经营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指标。我国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专门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我国保险业尚未具备成熟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现实情况下,更有利于以后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2、有利于加强保险信息披露, 提高保险业的透明度根据《管理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中国保监会已经指定国内外多家报纸为保险信息披露报纸。保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 督促各保险经营机构充分利用好指定披露报纸, 及时、真实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透明度, 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除由于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使投保人对保险业产生的不良印象, 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形象。3、有利于强化监管、消除隐患, 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新《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管理规定》明确了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 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 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 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 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分别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制定了偿付能力额度及其具体计算方法、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偿付信息披露制度等具体措施。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国际接轨,从而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现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 偿付能力线”模式。我国政府也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了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关于保险企业资本金的规定、关于责任限额和分保控制的规定、关于准备金及公积金提存的规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这五个方面。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通过《保险法》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但许多内容还是原则性规定, 需要辅以细则性的规定, 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的最关键之处是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建议在《保险法》实施细则中, 明确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其计算公式, 以便于实际操作。(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1、我国精算人员匾乏, 精算制度建立并不成熟, 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具有随意性。在这样的条件下, 各家寿险公司的准备金的计提基础, 只能由公司自己确定。这无疑造成了准备金提取的随意性, 故而严重阻碍了支付能力的监管。2、经营主体内部管理参差不齐, 偿付能力监管在一些公司“失灵”。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各家保险公司在承保中为了追求片面的市场占有率,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通融承保、超能力承保、欠费承保、条款管理不严等, 这些都导致了保险公司赔款的概率明显加大, 既影响了保险人的盈利水平, 削弱了偿付能力, 动摇了经营基础, 又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3、员工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有待更进一步的提高。由于长期以来, 保险公司缺乏资金运用的专门人才, 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 靠长官意志, 一哄而上, 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周密的市场分析, 违规运用资金, 如以贷促保, 投资于尚不健全的股票市场、房地产、三产、违规贷款等, 使得多数资金难以收回, 造成了许多呆帐、死帐, 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4、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符合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制度。目前, 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均是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财政制度》, 该制度制订的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与保险监管会计制度的假设, 和目标是完全不同的。另外,我国没有一套科学、详细的, 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信息的报表体系。5、监管者的素质和监管技术也不太成熟,有待更进一步的提高。
三、加强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对策(一)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应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强。产、寿险公司可根据其业务性质等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监控指标。(2)可比性强。指标的方法、口径等应一致,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时期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比较。(3)概括性强。设立的指标能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能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本质表现,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4)灵敏度高。指标的细微变化能立即反映出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5)透明度高。指标数据的计算客观规范,人为因素少。我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先建立起框架性的监管指标,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对每个指标的具体适用情况、正常值的范围、能说明的、局限性等都能很好地反映。当然随着形势的变化,监管指标也应不断修改调整。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真实的业务数据和监管报表,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建议保险公司采用全科目报送业务统计和财务数据,保监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自定义监管指标和报表,从各科目中采取所需数据,自动生成监管月报、季报、年度报表,并对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并据此做出是否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决定。此外,还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通用的会计准则和将要出台的保险法定会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保监部门利用其中的信息^^文档进行分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另外,不论是业务数据的全科目上报,还是财务的报表,为了保证其真实性,首先保监会应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对各个科目应有具体的二进制说明。其次,制定填制报送数据和报表的责任追究规章,明确违规应负的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条款,从制度上保证业务数据和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其三,指定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年度报表进行审核,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一个科学的监管信息系统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的依据从现行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管理情况看,就规定和指标而言,存在着较大缺陷:资产、负债、权益的认定不完全成体系,适用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不够完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认的监管信息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应根据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种类、险种结构和业务规模、资产和负债状况等情况,充分考虑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风险因素,参考国际通用的风险系数值,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规定,从而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总体评价。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偿付能力评价情况及据此提出的监管意见,使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根据需要调整业务结构。1、建议适当调高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根据各财产保险公司去年最低偿付能力和自留保费率情况分析,三家大公司的自留保费率明显超规,风险系数比较大,股份制公司中最低偿付能力多在几千万元,虽然多数保险公司可以满足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要求,但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没有得到科学的认定,资产认可程度缺少量化标准,即便是最低偿付能力充足,均达到监管部门要求,与经营的自留保费相对只是杯水车薪。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还是有可能破产。因此,我认为,现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能反映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应适当调高最低偿付能力的数额。2、建立合理的偿付能力考核指标,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首先,需要增加的监管指标。一是增加考核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稳定性和保险准备金率是否充足的指标。二是增加考核保险公司现金净流量指标,以便考核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动情况。三是对寿险公司的监督重点放在投资和分散风险上,增加投资收益率、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投资比率、不动产投资率以及自留保费率等指标。四是对产险公司的监督重点是完善短期偿付能力指标,包括预期流动比例、年度业务现金流递增率、年中现金拥有量比例等。其次,应该删除保险公司谨慎经营中自身要求控制的指标。如综合费用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和保险业务成本率等,可以作为公司内部控制指标,由公司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而没有必要作为监管指标。
(三)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主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机构设置是否合规合法;业务活动的形式、内容;各项准备金的提取结转情况;公积金、公益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总准备金的提取情况;最低偿付能力状况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实行接管。
(四)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监管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部门需对保险公司全科目上报的业务数据,通过自动生成自定义监管报表,经过公式计算各类监管指标结果,加以比较分析得出对各家保险公司的综合评价排序,一方面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做出自己合理的选择。监管人员对保险公司的分析与评价可以从其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所有权结构状况等方面入手。1、经营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集中表现在经营业绩和业务成长性方面,可用保费收入增长率、赔付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保险公司的市场地位、产品研发能力、营销体系、客户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的作用与效率等也应视为经营因素加以评估。市场地位可以通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其变化、经营成本的高低来反映;客户满意度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基础,可以通过问卷的方法,调查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和公信度。2、管理分析。对财产保险公司管理能力的分析着重从管理战略、管理模式和组织机构、管理层素质和风险偏好、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文化、内控机制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3、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整个信用评级的核心,主要考核承保质量、盈利能力、再保险安排、投资和流动性、保险准备金充足性、资本充足等指标。承保质量一般运用赔付率、保费收入增长率、费用率三个指标评价。其中,盈利能力的评价主要关注综合比率、投资收益率、两年度平均经营比率、资本收益率;再保险安排主要考察公司的自留额和分保限额的合理性及分保接受人的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对投资/流动性的考核可以从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三个角度来考虑;投资的收益情况可从投资的资产结构来分析,而投资组合风险可以揭示投资资产的安全性状况;此外,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率指标也可反映投资资产的安全性状况。准备金充足性的分析主要是看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是否科学、各类技术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自由准备金是事适度。资本充足度的分析主要是看资本实力是否满足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定资本要求,资本增长是否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相匹配。
(五)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有效解决资本金和偿付能力不足的根本途径对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变产权单一,机制不灵,经营管理手段落后等现状,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最根本途径。我认为,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增资扩股、优化产权。一是为了保住国有资产控股的地位,政府可以直接注资或以营业税反注的方式增加资本金;二是允许多种经济成份企业加盟保险公司,可以接收优良的股份制企业,优秀的民营、集体和个体企业及外资企业等入主新股东,扩大现有股份,充实保险公司资本金,增强偿付能力;三是通过保险公司自身利润的积累和增提普通准备金,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激活企业经营活力,增强承保能力。保证有足额的资金应付预期赔付,解决资本金和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第二步,在完成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第一步改造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惯例和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公司改组和规范,在时机成熟时争取上市,增加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实现公司资本的社会化,提升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打造中国保险业的航空母舰。
(六)建立保险公司评估机构。由于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不断增多,不仅需要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也需要评估机构为其服务。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主要对保险公司的基本状况如资产、理赔、财务以及偿付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写出评估报告,对保险公司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以便于保监会的监管和保户选择。
(七)加快法制建设,加强监管力度。一是要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要抓紧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并做好修改《保险法》的准备工作。二是完善保险监管机构体系。保监会应尽快完成派出机构的组建工作,建立起垂直领导的全国保险监管机构体系,形成各有侧重、协调行动、高效运转的监管机制;加强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建设,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三是抓紧成立全国性保险行业协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和发展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四是要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知识结构合理、公正廉洁的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