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保险市场企业之间展开竞争,是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险业向前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不少保险公司不是在市场上想办法培植和稳定自己的客户群,而表现在业务发展上急功近利,只注重报表上的数字和上级单位的奖励。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非正当竞争手段。就单个的保险公司而言,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整个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发展来看,却产生了一些误区,令人深思。本文在分析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误区的基础上,结合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提出了防范与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一系列对策,包括加强业务管理,规范操作;强化行业自律,竞争主体之间相互沟通,友好协商;严格保险监管,完善政策措施机制等。推动保险业稳健向前发展。
关键词:保险公司 经营风险 防范对策
保险公司的风险及对策
一、保险经营误区及风险
(一)在展业方面,强调市场份额,忽视承保质量。
很长时期以来,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偏重于初放型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特征表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占领保险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不顾经营管理能力,不顾承保质量,贪大求量,十分盲目地到处摆摊设点,来者不拒,良莠不分,不加选择地发展保险代理人和营销人员来扩张业务,产生了滋生风险的土壤,导致了经营分线的严重失控。
在展业过程中,表现为“抓大放小”的展业倾向。就是对于大型企业、政府财政部门十分重视,而乡镇企业、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零散保户往往被忽视,致使后者成为保险的真空地带。
在险种开辟和市场供应上,注重拳头产品,忽视分散险种,使得保险业务不是健康的、全面的发展,而走上了一条畸形发展轨道。
(二)在承保方面,只强调任务完成,放松风险控制。
一是在保险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保险人为了能在有限的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因此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视保费收入的多少为业务指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分支机构为了能够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总是层层加码,并且把保费收入指标同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挂起钩来,导致业务人员为完成保费任务,对承保对象是否符合承包条件,承保载体的风险是否在承保范围之内全然不顾,造成保险标的风险日益增大,甚至到了严重失控的程度。
二是不进行验保承保。只要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就予预签单承保。甚至代替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不征求被保险人意见,投保所有险种。
三是少数业务人员,在任务压力下,明知保险对象存在必然风险,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主动承保。
(三)在理赔方面,只强调灵活性,忘却了制度的严肃性。
执行理赔制度不够严格,存在一定随意性。在理赔过程中,一些理赔人员的现场到位率极低。不及时到出事现场查勘,获取第一手^^文档,而是认为,只要对方投保了的,事故大小都该赔。延误现场查勘时效性,失去保险损失真实性,淡化了理赔工作的约束与监督。在理赔权限上,有的不是依据现场确定的损失来计算赔款,并按程序报批,而是认为上报程序繁琐、手续复杂,往往在自己的理赔权限范围内确定赔款金额,把赔款额人为的压在自己的理赔权限内。
(四)经营成本不断扩大,偿付能力日益减弱。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保险市场主体愈来愈多。2003年1月起实施修正后的保险法之后,允许中介机构同时代理两个保险公司委托的业务。各公司为了扩张业务,都把精力放在与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上。这样,使中介机构不断提高索要营业费用、手续费和佣金的幅度,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据报载,2002年中,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和佣金分别比上年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2003年的经营风险根一路看涨。致使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严重影响到偿付能力的提高。
(五)寿险业的发展,偏重储蓄性和分红性险种,受银行利率制约,利差损的风险日益扩大。1995年10月《保险法》正式实施后,1996年,原一家独大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法实行分业经营,中国寿险业的发展才开始驶入快车道,至今不到八年时间。在这八年里,人寿保险公司的员工面临的是一个亟待开拓的市场,保险监管刚起步,法制不完善,消费群体弱,国民的保险意识淡薄,不习惯寿险的保障方式,不易接受纯保障型的寿险产品,迫使人寿保险公司大力开拓储蓄性险种,这两年,又集中在分红理财性险种上。据报载,2003年上半年的人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1666.77亿元,而储蓄和分红险种的业务收入为1503.67亿元 ,约占90.2%,而保障性险种收入仅为163.1亿元,约占9.8%。必须指出的事,无论是储蓄性险种,还是分红理财型险种,都与银行利率密切相关,寿险的经营必然受到利率变化的制约。当利率下调时,经营寿险产品将产生利差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1999年前的中国人寿就是实例。而当利率上调时,储蓄性、分红型寿险产品又将产生销售困难,搞得不好,还可能产生退保风潮,同样使寿险经营产生严重损失。
上述误区,触目惊心,如果我们不引以为戒,潜在的风险将会愈演愈烈。那么,怎样才能防止或避免这些风险呢?
防范与化解保险公司风险的对策
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管理。
1、加强展业管理。展业的质量和效果,对业务的开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起决定作用。因此,在进行展业过程中,展业人员要彻底纠正那种“只图多不求精”、“抓大放小”的展业倾向。必须对承保标的和所处的客观条件进行详细的调查。在充分调查分析我无可保因素后,再确定是否承保,并按可保因素保险所承担的分险责任签订保险合同,不要单单为了完成任务而盲目的展业,忽视展业的必要因素,加大对公司目标考核制度或考核方法的力度,改变一味地追求任务完成“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树立效益优先,质量之上的展业观念,杜绝展业过程中的人为分险因素。
2、加强承保管理。首先应当完善承包管理制度。把住对签订保险合同当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审核关,保证承保质量。在办理承保的实务中,保险公司必须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标的进行审查,严格进行风险评估。如:在承保财产保险时,就要对投保财产存放地或坐落地点、周边环境、拟保项目的名称、危险性质、风险程序进行审查;在承保高风险、高赔付的营运车辆时,通过核保把关,严格控制高风险车辆的承保比例。通过对保险标的的审查,在认真分析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各种因素后再作出:承保、设置条件下的承保、有选择的拒保、或干脆不保的决定。通过以上措施,达到对承保标的有效控制,使标的100%验险承保,从而减少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特别是不应承担的意外风险责任和道德风险责任。
3、加强理赔管理。把管理办法和措施重点放在建立和完善理赔制度建设上,包括:“双人查勘现场制、赔案控损制、结案审计制”等等。在实际理赔工作中,要坚持“双人查勘、交叉复核、分级核损、终审归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理赔制度办事,充分发挥内部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对违反理赔纪律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要引导和促使理赔人员自觉维护和遵守理赔纪律,防止假赔、骗赔、杜绝错赔案件的发生,使理赔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4、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工作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一项主要措施。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应当积极进行和参与防灾防损工作,主动积极参与社会各阶层开展的社会防灾防损工作,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安监局、公安交警部门、武警消防部门等开展季节性的、定时的和不定时的安全宣传工作,普及防灾防损有关知识,组织安全检查,切实把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之中,尤其对查出的隐患,要注意及时与安全主管部门联系协调一致督促解决。对当事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从而把潜在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5、大力加强对员工素质的培训。保险公司要不断强化员工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大力加强对员工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逐步增强每个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从员工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操作上,进一步夯实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6、掌握银行利率发展趋势,防范寿险利率风险。寿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国家和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分析利率的变动趋势,及早采取应对策略,解决资产负债的匹配问题。1998年以来,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发展已成为跨国经济、全球经济,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动荡,都可能或大或小地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受国际经济发展影响的成份愈来愈大。综观现代经济发展的特点,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利率是调整经济发展的杠杆。所以,掌握银行利率发展的趋势,必须研究国际与国内的经济走向。当利率走底时,寿险公司应改变投资结构,减少银行存款,加大资本市场的投资力度;当银行利率走高时,寿险公司则应将利差益返还给保户,从而取得客户的信任,确保经营的持续稳定。
(二)保险公司应强化行业自律。
保险公司要不断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养其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形成一种自警自律的良好展业风尚。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强化行业自律。
一是法律法规自律。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保险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二是条款自律。对保险监管当局制定的主要险种条款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拟定新险种的条款必须向保险监管当局报备。
三是费用自律。保险公司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从我做起,反对不正当竞争,不采取无赔款退费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对于安全无赔款续保,其保险费要严格执行在规定比例内给与优惠,不得随意变更支付标准和范围。
四是代理自律。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人协议时,要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执行,并对保险代理人登记造册,建立手续费签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续费以后的保费入账,逃避税务监管。
五是理赔自律。提倡诚信服务,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条款定损赔付,不惜赔,也不滥赔,不采用扩大保险责任的方式来拉保户,抢业务。
六是行为自律。各保险公司之间除了竞争,也存在合作的可能。因此保险公司之间应从维护整个行业利益的高度,加强联系,沟通友谊,相互支持,团结协作,遇到矛盾和问题,要进行平等对话,友好协商。在宣传业务和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同行的行为发生。保险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共同签订公约,制定合法规、入情理、共同可以接受的营业费用、手续费和佣金的标准,相互监督执行,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形成多赢局面,重树保险公司的形象。
(三)国家要对保险公司严格监管
保险监督机构要做到秉公执法。除了引导保险机构增强法律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外,对出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做到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是要把好市场准入、退出关,做好机构监控。杜绝擅自设立机构,对未经保监局批准而设置分支机构并以标语牌、横幅等形式对外公开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保监局应当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所赋予的权力,予以严格惩处,而不应当考虑它是不是新公司、小公司而加以“扶持”。
二是要把好业务经营关,搞好条款监控。首先是业务经营范围的监管。保险监督机关要引导和督促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次是条款费率监管。除试行的机动车辆险业务由各家公司自定外,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应当是监管的核心内容。保监局应加大查处力度,采取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等手段予以管制。
三是把好手续费支出关,搞好费用监管。保险监督机关对那些巧立名目超标准支付手续费的不良风气要坚决刹住。促使保险公司改变那种依靠高手续费来笼络代理群体以扩张业务、争取保户、抢占市场的错误做法,树立和培养以优质服务来赢得保护的良好风气。
总之,保险公司的全体员工,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把加快保险业的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要经常分析市场形势和需求,调整策略,抓住时机,发展业务,使保险的经营风险不断化解,保证保险业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要针对经营风险制定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把经营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要狠抓落实,严格操作规范,堵塞各种漏洞,从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抓起,以防范在先,化解在后,严格控制经营风险的发生。只有这样,也才能够使保险公司降低成本,减少亏损,提高偿付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的安定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