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保险诈骗是随着保险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这种诈骗形式严重危害了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权,因此各国刑法都重点打击这种诈骗形式。各国刑法均打击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的行为行为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加强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主要通过加强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设以及司法机关加大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来防范保险诈骗罪。
关键词:保险诈骗;行为形式;原因;防范
目录
论保险诈骗及其防范1
一、保险诈骗概述1
二、当前保险诈骗的行为形式2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
2.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3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4
三、保险诈骗的原因分析5
四、保险诈骗的防范对策6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6
2.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6
3.司法机关加大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6
一、保险诈骗概述
保险诈骗是随着保险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这种诈骗形式严重危害了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权,因此各国刑法都重点打击这种诈骗形式。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兴起,保险诈骗这种犯罪形式也逐渐出现,甚至有蔓延趋势。因此为了打击这种犯罪,我国刑法第198条单独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但在本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中还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于保险诈骗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存在好几种观点,笔者经过归纳和整理,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概念:
(1)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虚构保险事故或者以隐瞒保险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管理法规,意图骗取保险金,采取虚构保险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法定的欺骗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在对待保险诈骗罪的具体犯罪构成上是有不同的,但是又存在相通之处。笔者认为,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当前保险诈骗的行为形式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界定比较困难,造成这一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具有多种形式,这些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中属于主观方面。当前保险诈骗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必备的核心条款,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保险利益关系的载体。保险合同要求保险标的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真实性、明确性、特定性和单一性等特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虚构保险标的破坏了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具体又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是最基本的虚构保险标的表现形式。
第二,逾额投保。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超额保险,表现为投保人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比投保标的实际价值更高的赔偿而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金额,恶意超额投保,骗取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金。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大赔偿限额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的,投保人通过夸大保险标的价值以期获得超额保险金,违背了财产保险补偿性原则。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通过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来诈骗保险金的方法不同,前者的夸大行为是发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后者的夸大行为成立在订立合同后保险理赔时;前者夸大的时保险标的价值,后者夸大的是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应当注意的是,逾额投保的保险诈骗犯罪仅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作为保险标的其价值没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因此,人身保险中不存在逾额投保这种形式的保险诈骗罪。
第三,瑕疵投保。行为人将不合格的保险标的冒充合格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例如,为有特定疾病的人投保健康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是健康状况,如果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的疾病与保险人订立健康保险合同,然后以被保险人患有该病为由进行索赔,则属于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2.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对造成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等隐瞒事故发生的真相,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把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该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的免除。各个险种的保险条款也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以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原理,保险人赔偿责任的确定必须遵循近因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夸大损失的程度,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作夸大虚报,以少报多,以小报大。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是篡改证明书、鉴定书和收费单据等书面材料等。例如,在财产保险事故中涂改发票;在交通事故中篡改有关的证明文件,增加修理损失费;在人身保险中,涂改有关伤残级别的鉴定书,涂改住院收费单据夸大医疗费用金额,以期非法获取超额保险金。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编造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该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以其他发生事故的同类标的冒充该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等行为。保险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没有保险责任。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针对的对象一般容易移动,易于隐藏,种类物较多,价值较高,即一般是家庭财产、交通工具、生产^^文档等,虚构事故的原因一般是失窃等。实践中发生此类诈骗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种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在保险标的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的情况下,伪造证据,制造假象,捏造保险事故。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冒名顶替,移花接木,即把已发生事故的,和保险标的属于同种类物的对象谎称为保险合同标的,以假乱真,骗取保险金。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使保险标的出险,造成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的本质要求保险责任必须是因自然灾害或投保人、被保险人遭意外的原因造成时才产生,保险危险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出于各种动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故意制造事故,使保险标的丧失的价值。还有一种情况是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还有挽救的可能,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有能力防止保险标的损失继续扩大,但非但不挽救,还积极主动地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以获取最大程度的赔偿保险金,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之一,上述行为方式往往牵连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是针对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染上疾病等为赔偿条件,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取高额保险金,有时候会故意实施各种手段,例如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传播传染病或以其他方法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故意教唆或者逼迫被保险人自杀也应归入此类。有的学者指出:刑法典已经排除了被保险人以自伤,自残或者自己染病来骗取保险金的可能。笔者认为,对此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首先,一个丧失生活信心的被保险人有可能为了使受益人得到保险金而实施自伤,自残行为(现实中确有以自伤,自残获取保险金去还债的案例;也有关于吸毒分子为谋求毒资而自伤,诈骗保险金的报道);其次,被保险人意图骗取保险金而自伤,自残的情况与保险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并不冲突。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排除被保险人实施自伤,自残行为以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可能性。
三、保险诈骗的原因分析
产生保险诈骗的原因多种多样,其原因也错综复杂。笔者认为,任何制度都存在漏洞,人类社会的保险制度也不例外。保险制度虽然可以使社会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但是其中的一些漏洞却被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于是便产生了保险诈骗。当然,保险制度在防范人类社会风险的同时其自身却存在着一些脆弱之处。这是产生保险诈骗的根本原因。
此外,由于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薄弱之处,这便导致这些制度性漏洞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的各个环节中没有严格仔细地贯彻审查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分子。这些都是导致保险诈骗的直接原因。
根据笔者解除保险业实务的经验来说,保险诈骗产生的具体原因体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以保 险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为形式表现 出来 。而保 险合同区别于其它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射幸性,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侥幸性,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数倍于保险费的赔款,若不发生损失,投保人就丧失了对所交保险费的所有权(长期性人寿保险合同除外)。这种特性,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团结互助精神和商业保险的基本特征。既保证了保险经营的稳定,又能够使广大投保人以分散的、小额的支出换来集中的、大额的风险保障。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种特性发挥作用的同时一些社会蛀虫和不法分子,基于获取暴利 、危害他人的目的,绞尽脑汁,千方百计造假弄假,诈骗保险金;一些思想不健康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恍然大悟”。从某些索赔环节上做手脚,以图额外获利;保险公司内部的个别工作人员 ,有意无意地在出险和索赔问题上对保户进行“指点”或提供“方便”,使得保险诈骗的发案率增加,侦破困难。此外,基层保险公司存在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低、无序竞争、现场查勘率低等问题,也从客观上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了保险公司的空子。
四、保险诈骗的防范对策
本文在上述论述中详细研究了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以及产生保险诈骗的原因。通过这些研究,使我们对保险诈骗有了一些理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在第四部分重点研究如何防范保险诈骗,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在防范保险诈骗方面,应该重点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笔者发现,实际生活中的很多保险诈骗案例都是由于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而造成的,甚至有保险公司员工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的案例,所以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抗御风险的能力。要结合保险诈骗案例分析,使 广大职 工认清危害、了解手段、明确 目标、重点防范。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作责任心,让他们在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上尽职尽责,自觉把关。要教育职工特别是在一线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问题,对工作中的疑点多问几个为什么,及时识破和阻止不法分子的诈骗企图。
2.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针对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例,保险公司要加强防范,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其他雅各的规章制度来加强防范保险诈骗。特别是要加强现场勘察制度,案件质量承保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来严格防范保险诈骗的发生,降低公司风险损失。
3.司法机关加大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
笔者认为近年来犯罪分子越来越嚣张,不断利用保险制度的漏洞挑战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应该有必要加强司法机关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通过法律的手段打击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保险制度和保险秩序。
综上所述,保险诈骗有多种行为方式,往往认定困难。因此加强对保险诈骗行为方式的研究有利于司法机关认定保险诈骗罪。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加强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主要通过加强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设以及司法机关加大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来防范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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