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3
中国古代惩腐手段及对当代的启示…………………………4
一、古代惩治腐败律法体系形成概况…………………4
二、古代惩治腐败几种常用的手段……………………5
(一)重刑惩腐…………………………………………5
(二)连带处罚…………………………………………7
(三)终结仕途…………………………………………7
三、古代惩治腐败对当代的启示………………………8
(一)完善立法,建立预防与惩戒为主的有效机制………8
(二)加强公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退休养廉金制度……9
四、结束语………………………………………………10
参考文献 ……………………………………………………12
内 容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反腐倡廉关系着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虽然党中央下了极大的决心,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成效并不显著,反腐任务仍然艰巨,方法手段亟待提高。而中华数千年封建王朝在惩腐方面累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其相关法律史料有许多值得今人借鉴吸纳的地方,我们当去芜存箐,借鉴古代防腐惩贪好的做法,建立预防和惩戒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尽最大可能堵塞反腐败斗争的漏洞,努力构建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
关键字: 反腐倡廉 借鉴古代 建立有效机制 完善立法
中国古代惩腐手段及对当代的启示
纵观中国封建史,诸朝历代因为贪污腐败导致灭亡的并不鲜见,虽然一些较有作为的统治者能吸取历史教训制定惩贪与倡廉的法律,但还是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不过数千年下来累积而成的丰厚的反贪法律史料,对今人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启示意义。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伴随滋生的腐败现象也层出不穷,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职务越来越高,贪污腐败的手段方式也呈多样化。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我们可以借鉴古人防腐惩贪好的做法,加快反腐立法进程,并结合现今国情,用改革和创新的思路解决现实中的腐败问题。
一、古代惩治腐败律法体系形成概况
惩腐最早的刑法规定可以上溯至夏代,“贪以败官为墨,杀!”〔1〕而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是商朝,春秋战国进一步得到了完善。而秦末及汉代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秦律规定,凡官吏贪赃挪用公款,都要依律追究刑事责任。〔2〕魏晋南北朝由于长期战乱、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但在惩贪方面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这一时期反贪法规对贪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唐初统治者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在总结历代惩治贪官污吏经验的基础上,对官吏贪赃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吏贪赃枉法,是唐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受财枉法的官吏不循私情,不以功抵过,绳以重法,连开国功臣、皇叔江夏王李道宗也因“坐赃下狱”,受到“免官、削封邑”的处罚,范围广、定性准、执法严是唐代惩贪法律的三个重要特征。这个时期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制定了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明清律都加大了反贪条款,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罪名,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二、古代惩治腐败几种常用的手段
(一)重刑惩腐。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北魏时,监临官(主管和执行官员)“受羊一只,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即死刑。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
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
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
临财物及坐赃罪的主体都是官吏,赃的多少是确定罪行轻重的主要依据。赃的形成既包括钱物,又包括他人为之付出的劳役。其中“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为其曲法枉断,开脱罪责;依《职制律》规定,赃一尺(绢)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受财不枉法”,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犯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即主事官员私受所部吏员及百姓的财物,即使与公事无关,也构成犯罪,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1〕唐律还规定,官吏间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官吏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犯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而到了明朝,惩腐更是上升了一个层级,明朝立国之初,“惩无季贪冒,重绳赃吏。”明太祖朱元璋诏令“犯赃者无贷”; 所有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一律发往北方边卫充军; 通贿之人也同样受到徙家于边的惩罚。《大明律》依照“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的原则,将各种赃罪的具体量刑详细地加以罗列。另外,《大明律·刑律》还专设“受赃”一篇,列有各种赃罪十一条及其具体刑罚,对赃罪的量刑也明显重于唐宋。朱元璋还亲手制定了以惩治官吏赃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规—《大诰》,以大量的严刑峻法打击贪官污吏。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恒与地方官吏勾结,吞盗官粮。案发后,六部侍郎以下官员被处死刑的达数百人,牵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连受刑的多达数万人。为了惩一儆百,朱元璋还对赃满六十两以上的官吏属员贪赃创用了“剥皮实草”的酷刑〔1〕。到了清朝,统治者更将惩贪治吏作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对于官吏“受财”除计赃科刑外,还注意区分官与吏,有禄与无禄、枉法与不枉法。如,枉法赃至八十两,绞。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两,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吏如于任内求索财物,“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风宪官如受财索贿,加二等处刑。〔2〕
(二)连带处罚。一是职务连坐,商鞅变法时期首先实行,明朝规定,属员贪赃、主管连坐。清朝贪官受惩,连坐属员。这一法律对防止官吏互相袒护,互相包庇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二是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此类法律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官吏的素质。
(三)终结仕途。一是禁锢。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从汉到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刑而存在。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大明律》规定,所有犯赃官吏,除受刑事处罚外,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二是不赦贪官。封建帝王出于种种原因,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页。
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览古代大赦史,罕见赦及贪官污吏者。唐朝是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贪官。唐太宗于贞观四年颁赦令,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尔后的肃宗、文宗、宣宗、懿宗 、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别申明官吏犯赃枉法者不予赦免。宋太祖在位十六年中,虽曾经两次颁布赦令,但均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而唐宋之后的朝代,赦免赃官的行为都非常罕见,就是赦令泽及贪官污吏,其处理上也是相当严厉的。
三、古代惩治腐败对当代的启示
(一)完善立法,建立预防与惩戒为主的有效机制
历朝历代坚持以严刑峻法整肃吏治,惩治贪官,而目前国内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易使腐败官员抓住法律的漏洞打腐败擦边球。如一些贪官始终“记不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其实就是钻现行法律的漏洞。因为根据现今中国法律,无论官员贪污受贿聚敛的金额有多大,如果只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成立,最高刑罚只是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受贿罪最高刑罚则是死刑,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自然成为了贪官们的“首选”。还有量刑不准、弹性过大的问题,贪污上亿的判死缓、无期,贪污几百万的却判死刑的现象并不少见,前后者适用的都是相同的法律,其差异却如此巨大,不得不让人质疑司法的公正性。此外,查处腐败犯罪的诉讼手段明显缺乏,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还不系统,缺乏协调,因此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规是当务之急。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而不是采取一、两项措施,经过三年两载就能解决的。因此,我们要总结借鉴和吸收古今反腐败的成功经验,采取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综合整治,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二)加强公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退休养廉金制度
近年来,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队伍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如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的落马,重庆市的打黑风暴,很多政法系统官员都涉案其中,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人民群众不信任指数增高等,司法公正受到质疑。目前,加强公职人员队伍建设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除了严格选拔,注重业务培训,提高公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外,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实行高薪养廉,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我国古代和国外反腐败的对策中均有此法。二是借鉴国外如新加坡实行的退休养廉金制度,在巨额的退休养廉金保障下,公职人员无后顾之忧,其自觉拒腐防变的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三是抓紧廉政和法制思想的教育,全面提高公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职业操守和法制观念。四是严格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在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之间筑起一座隔离墙。国家公职人员经商或兼职谋取利益,是导致权力与金钱交换滋生腐败现象的原因之一。五是加大对公职人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公职人员一旦证实有贪污腐败行为,无论其情节轻重,当效仿古代做法,立即开除出公职人员队伍,永不录用。
结束语
中国数千年诸朝历代制定的惩腐法规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内涵,只有充分了解到它的历史背景,才能产生深刻的认识。在借鉴历史的过程中,我们应立足于现实,用理性的思维来看待和解决反腐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前,我们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在党内、国家机关、少部分官员中,确实存在着贪污腐败现象,甚至它们还在滋长蔓延,并呈现出团伙化、犯罪金额巨大和犯罪手段现代化的新特征。如何消除腐败根源,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构建完善的惩贪法律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斗争,确保反腐败效果的客观要求。古代在惩腐方面突出了以重刑惩戒为主,在一定的时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而现阶段在惩贪量刑上有点失之于轻,失之于软,其中夹杂着很多的人为因素,钻法律漏洞和干涉司法公正的情况屡见不鲜。国家立法机构可适当借鉴古代惩腐和国外的一些经验做法,尽快修订出台一部专门的反腐法律,加重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时,整合反腐力量,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专门机构,明确职能职责。在预防腐败犯罪方面,在资讯落后皇权至上的古代都早已建立起了一系列监察、教育和预防等法律制度,在通讯发达和各级各类组织健全的今天,教育手段和方式更应呈现多样化和灵活化,其范围也不应仅仅限于公职人员,要注重发动全民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力量,在全国上下形成一种自觉和敢于同一切腐败犯罪作斗争的良好风气。
参 考 文 献
1.〔北齐〕魏收:《魏书》,卷二十四。
2.《唐律疏议·职制律》,卷九。
3.〔宋〕窦仪:《宋刑统》,卷三。
4.《明史·刑法志》,卷九十三。
5.《大清律例·刑律》,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