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商业银行一般都建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负责全行风险的评估与操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这个委员会由全行风险控制系统的官员和专家组成,全行的首席风险控制官(CRO Chief Officer)担任这个委员会的主席,其他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营运官(COO)、首席财务官(CFO)等一般不参加这个委员会,但在必要时,行长必须就风险控制问题作最终的裁决,并承担最后的责任。其次,各业务部门都设有风险控制官,并对上一级控制官负责,而不是对同一级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如在德国商业银行的每个业务领域、每个分行(地区分行和二级分行),都有相应的风险控制部门,都设有相应的风险控制官。通常,地区分行设有并列的三个总经理,其中必定有一位是专职负责风险控制的总经理,他要对整个风险控制过程和结果负责。同时,每一条业务战线,都有一个负责风险控制的首席官员(部门首席风险控制官)。又如美洲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分为客户风险部门和职能风险部门。风险经理分为业务经理和职能风险经理。业务风险经理同客户经理一起参与到日常的对具体客户(或具体业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中。职能风险经理负责从整个银行的角度,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进行计量、控制和报告。美洲银行操作风险分为:(1) 由操作部门管理的操作风险;(2)由系统支持部门管理的系统风险;(3)由规则部门管理的监管风险;(4)由财务部门管理的税收和会计风险;等等。风险职能部门负责确保这些操作风险被报告和不被隐瞒,在必要的时候,他们将咨询上面这些部门。
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一般也设立了专门的资产风险管理部门,但其职能单一,一般只负责事后对已经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保全、审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对全行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前瞻性的、适时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专业部门。其次,业务风险的管理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如某国有商业银行仅仅是公司信用风险的计量、控制就涉及三个部门(信贷一部、二部、三部),若加上个人、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计量、控制,涉及的部门就更多了。而内部风险计量所需的数据整理开发、系统设计和模型建构等技术性工作,需要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由于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上述工作难以顺利完成。最后,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的职能风险经理和金融工程师,整体风险的把握和评估能力不强。
(二)内部评级方法定量简单,风险揭示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普遍采用“打分法”,即通过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和其他定性指标,并通过专家判断或其他方法设定每一指标的权重,由评级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打分表对每一个指标分别打分,再根据总分确定其对应的信用级别。这一方法的特点是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但事实表明这一评级方法存在着以下明显的缺陷:
1、评级的基础是过去的财务数据,而不是对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一般来讲,我国商业银行是根据三年的财务数据和相应指标作为打分的基础,同时根据一些定性指标随打分结果进行修正。过去的情况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但并不能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将来较长的时期进行预测时,过去的数据与将来的情况相关性较小,以过去的信息为依据的评级可靠性较低。
2、指标和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由于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各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的,在对单个指标进行打分,然后加总的情况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统计分析技术,确定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及其相关系数,以剔除重复计分的因素。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文档,只能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指标和确定权重,使评级标准的可行性大为降低。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每一个受评对象所处的环境不同,同一因素对不同的受评对象影响不可能完全一样,根据固定权重得出的评级结果自然难以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3、缺乏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充分的现金流量是受评对象偿还到期债务的根本保证,是分析企业未来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而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将贷款企业是否拥有抵押品作为贷款的主要判断依据,内部评级方法基本上没有对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的充足性进行分析和预测,不能真实反映评级对象未来的偿债能力。分析评估与控制能力的低下,造成一方面大量的资金闲置在银行贷不出去,2002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的存贷差达到5万亿元人民币,但另一方面大批优质的企业却贷不到款。
4、行业分析和研究明显不足。受评对象所处行业及在该行业中的地位,是影响其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将评级对象按行业做出一定的分类,但总体看,对不同行业的分析和比较明显不足,评级标准不能体现行业的不同特点,评级结果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较差。
5、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根据历史数据^^文档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是检验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客观性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中国大多数银行开展内部评级的时间不长,相关数据积累不足,这方面的工作明显落后。
(三)风险评估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也还停留在手工定性分析和简单财务报表分析阶段。而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大都结合数学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如美国第一波士顿银行创建的Credit Risk+信贷风险计量模型,美国JPMORGEN的Credit Metrics模型,以及KMV公司的预期违约概率EDF模型,此外,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VaR(Value-at-Risk,风险价值或在险价值方法,主要代表是摩根银行的“风险矩阵系统”--Risk Metrics)、银行业绩衡量与资金配置方法(主要代表是信孚银行的“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简称RAROC”)也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
(四)贷款风险特征归纳不合理,风险之间的可辨别性差
迄今为止,我国各商业银行都没有系统地开展风险研究和风险特征的归纳工作,而仅仅是采用人民银行确定的风险区分标准,标准的适应性较差,分类结果很不均匀,大部分集中在个别级别中,造成风险区分标准不清楚、不充分等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在执行的贷款分类有一逾两呆与五级分类两种,其中:一逾两呆分类体系将资产风险分为4个级别,其中正常类只有1个级别,不良类有3个级别。分类结果中正常与呆滞两类占全部资产的98%以上,并且呆滞类占到了不良资产的90%左右,而且这个比率还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性;五级分类标准有5个级别,其中正常类2个级别,不良类3个级别,比前者增加了1个正常级别。其分类结果的分别情况虽比前者更趋向合理,但仍然存在风险之间的区分不清晰、不充分等问题。
(五)风险评估主要局限于信用风险,对其他风险和一些新业务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评估几乎都是针对信贷业务而设计的,主要评估信用风险,对制度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的评估还处在空白状态,对同业拆借、外汇买卖业务、计算机系统风险和其他一些新业务缺乏风险的监控。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市场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中将日益突出。1994年我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除了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外,还对汇率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96年12月,我国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目前我国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范围和可兑换程度已经比较大,而且越来越大。对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资本项下43个交易项目,我国完全可兑换和基本可兑换(经登记或核准)的项目有12项,占28%;有限制的16项,占37%;暂时禁止的有15项,占35%。虽然我国目前仍然是实行利率管制的国家,但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已逐步加快。目前我国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银行间国债市场利率已全部放开,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和各项存款利率等不能浮动外,其他各类贷款都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按现行规定,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50%;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10%,最低下浮幅度为10%。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评估的思路
美联储主席阿兰•格林斯潘在《美国银行家》杂志世纪版(1999年12月出版)的开篇文章《风险、监管与未来》中指出:“显然,银行之所以能够为现代社会做出这么多的贡献,主要是因为他们愿意承担风险。”美联储副主席罗杰•W•富古森在2002年3月4日的演讲(题目是“回到管理银行风险的未来”)中也指出:“银行因为承担风险而生存和繁荣,而承担风险正是银行最重要的经济职能,是银行存在的原因。”显然,现代商业银行不是要不要承担风险,而是要承担多大的风险。在风险得以准确识别和计量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的风险限额范围内,对资产负债组合所涉及的利率结构、期限结构、币种结构进行全面的计划、匹配、协调和控制,寻求风险与收益这一“联立方程”的最优解。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是否愿意承担风险,是否能够妥善管理风险,将决定其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而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是准确地识别和评估风险,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系统。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研究(三)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