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理论与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四、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国外经验
五、我国金融监管完善的政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从金融监管制度的概念出发,回顾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史,了解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介绍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模式,主要有分业监管体制、集中监管体制和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通过对比突出几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
在论述了中国目前金融监管框架、监管现状和监管模式的内涵与问题。从次贷危机的视角介绍国内外的金融监管变化趋势,重点阐释了次贷危机后全球各个国家对银行业监管的变化趋势,并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针对中国目前监管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改革的建议。
总的来说,次贷危机后各国都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从美国、英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以巴塞尔委员会等为主的国际金融组织及机构都高度重视全球金融监管问题,并先后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与改进,并由此形成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浪潮。各国慢慢转变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模式过渡;同时扩大监管范围,实行“无缝监管”;另外突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除此之外,各国增强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意识,以提高危机应对处理能力。
金融行业的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行业对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影响着社会进步和发展。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与竞争进行详细探讨,对我国金融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和意义,通过国内外的比较,了解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提供一些发展建议,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监管理论与体制
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它主要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阐释对金融行业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金融行业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下有其自身的不稳定性,随着经济大环境的波动而波动,容易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公共利益监管理论通过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以避免市场失灵情况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第二,监管经济理论,它认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所以进行金融监管,是为了实现一些利益集团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从监管层面出发所做的理论阐释,重点突出对管理层行为的监督,防止自上而下的腐败和混乱而形成的监管理论。第三,监管辩证理论,它认为之所以要进行金融监管,首先是利益集团有这一方面的需求,在这一需求之下促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能够确保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良好运行,既要满足利益集团的诉求,也要与政府规定相适应,才具有更好的扩展和延伸能力。
在较为常见的金融监管理论中,随着经济发展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具备不同时代特征的内涵,推动着金融业在监管与竞争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纵观国内外金融业的发展历史,为适应金融业发展所产生的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与金融监管理论相匹配,常见的金融监管体制包括分业监管体制、集中监管体制和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监管制度,以此来分别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形成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专属不同领域的分业监管体制,这在我国、美国和德国较为常见。能够有效利用监管的专业优势,形成强大的监管力度,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能够确保各行业的平稳发展。但由于是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相对较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产生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灰色地带,阻碍金融业的发展,再加上多个监管机构同时运作,监管成本也会加大。与分业监管体制对应,存在一种集中监管的体制,是采用统一监管模式,即设置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的体制。在日本、英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国较为典型,能够有效降低成本,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现象的出现,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管制度,但这种制度容易在缺乏监管竞争的情形下在成官僚主义的产生,不利于金融业的长远发展。此外,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由于理论方面的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逐步产生一些新的监管体制,比如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之间的一种制度,旨在规避二者都有可能产生的弊端,使得金融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变迁
从历史纵轴的视角出发了解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能够从中窥探到金融业监管与竞争的发展脉络,为金融金融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直接参考借鉴的建议。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早的一元压抑型金融管理体系的形成,到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的产生与强化,再到审慎金融监管制度的构建,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理论应用和发展的过程,逐步实现我国金融业的稳步推进。
建国后,计划经济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直观重要,形成了一元压抑型的金融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作用于一身,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仅具有组织和安排资金的主要职责,实际上起着会计出纳的作用,银行作用发挥很不充分。这种制度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不能为金融监管和竞争带来生存环境,难以有效推进经济发展的步伐。在经过改革开放之后,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得以产生和强化,国家通过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安排,保持着对金融资源和经济领域的控制,为我国经济体制变革提供了宽广的制度空间和巨额的成本补偿,但也影响了金融效率。这一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间有效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稳步推进打下了基础,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有效路径。在1998年之后,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加速推进,我国一方面要遵循国际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必须承受更多的外部冲击,而我国先前实行的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凸显出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要求建设审慎金融监管制度。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更需要与国际接轨,亟需对金融监管制度加以优化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形,为我国经济稳步发展提供有力条件。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
我国在金融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立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者统一的监管体系,制定在每个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讨论并协调相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己出台政策的市场影响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重要事项,并建立了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者中的任何一方的监管政策、事项、行为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其它监管部门的业务活动时,应及时告知受影响方,在政策调整前当三方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协调解决。在这个过程中,《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还规定了召开联席会议或日常联系的时候可以邀请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它部委参加会议,以确保政策制定的完善性。
实际上,中国除了对金融业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一行三会”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对金融业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外部监管机构。内部监管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稽核部门,其他监管机构都属于外部监管机构。一个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在防范金融风险上有“六道防火墙”:一道是企业的内部监管,二道是政府的金融监管当局,第三道是保险制度,四道中介机构或者民间组织监管,第五道是国际监管机构监管,如巴塞尔协议委员会等,第六道是市场通过“手和脚的投票”来监管。我国只有一道是较为完整的,其它各道基本没有发挥作用,我国主要是以政府金融监管当局为主,而其他监管措施存在较大漏洞。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1、金融监管功能缺损
我国金融监管目前面临着金融监管目标定位不准的问题,这样容易造成监管功能缺损出现,从而影响金融业的有序发展。在我国,金融监管目标一般定位为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但是这个定位也意味着缺乏对合理的金融结构重视,在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实证中,人们普遍认识到要保持货币稳定和经济增长,仅仅看总量指标是不够的,一个合理的经济和金融结构十分重要。因此,十分有必要把优化金融结构纳入宏观金融政策的框架,从而将金融监管目标更为清晰化,也推动金融业的发展。
2、控制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现实里,官方色彩浓重是重要的特点,它使得金融监管的传导机制过于行政化,从而造成控制机制的不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传导机制没有实现市场化、法律化,仍然使用传统的行政模式,尽管这与我国的社会大环境密切相关,但这也确实影响了传导机制的灵活性,不利于金融监管的有效调节。在我国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如果将这些零散分布的作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话,这个体系具有巨大的缺陷。在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备,使得对金融行业的控制机制不够健全,不能建立更为优化的传导机制。在我国金融行业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中,弥补这一方面的缺陷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稳定发展,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金融监管与竞争的经验
在金融监管和竞争的发展过程中,有太多的案例和经验供来借鉴,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的全面爆发,它以一种特殊的形式反映了监管体制有效性的不足。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国际金融的基本基调是建立在新自由模式下的华盛顿共识,它提出要以市场为导向,放松政府的管制,任由市场经济自由发展,这就导致了次贷形成和金融衍生产品在没有约束下泛滥开来。美国的双层多头监管体系存在明显的问题,美国有关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法律没有组成严格有序的监管体系,反而在不断放松对此的监管,为次级贷款提供了宽松的法律环境。在危机前影子银行体系一直游离于任何监管约束之外,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过度衍生和创新后的产品已偏离实体经济发展和客户真实需要,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在此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滞后就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为了有效避免类似危机发生,防患于未然,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措施。主要是从监管者、监管对象、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的角度来切入,尽可能全面的预防金融风险的产生和应对发生了的金融风险。
(一)注重系统性风险
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普遍意识到金融体系中的一些致命风险,它们主要隐藏在微观审慎中,不易被察觉和应对,属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应对范畴,从微观到宏观的视角,使得监管者更为关注系统性风险,以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在美国的实践中,其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以重点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是一种从宏观上做出的调整。英国和欧盟成员国也开始了实践,诸如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等,对于欧洲金融系统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关系着能否有效应对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从这一视角看,宏观审慎监管逐步成为一种“时尚潮流”,对各国的金融监管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金融风险。从微观到宏观,是审慎监管的一种变革,是金融行业自身发展的一种内在优化。
(二)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主体部分,是金融市场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一次次金融危机的经验中能够发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自身购买的金融产品了解甚少,不能正确熟悉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未能意识到所购产品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容易产生来自消费者群体的不稳定性。对于主体参与者而言,如果不能够有效产生保护意识,就极易造成金融市场的波动,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需要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使其了解金融市场的风险和收益,不能盲目购买,要清楚和重视风险,以推动金融业的有序发展。
(三)重视金融监管模式
对于金融监管模式的重视能够在推动金融业有序发展的过程中选择恰当的路径,推动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在监管中经常采用的功能型监管需要不只关注金融机构本身,也需要将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纳入范畴,以此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提高监管流程的秩序和效率,避免监管套利。重视金融监管模式,也能够有效加强金融监管的整体运作,不仅可以从宏观审慎上面来防范系统性风险,也能够在微观上面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金融业务的联系日益加深,加上金融的高传染性,国际合作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欧盟不断深化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各国统一加强监管的过程中行动是保持的较为一致的,特别是在在创立金融稳定委员会之后,与国际国币基金组织的深化合作,更能够为应对金融监管过程中的风险取得实质性进展。在金融业的监管和竞争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维护金融业的平稳,特别是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以及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能够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五)应对问题型金融机构
金融危机给出的经验是较为丰富的,其中一种“生前预嘱”的思路,主张即便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应该允许银行有序破产,不应该为了防止系统性风险采取救助行为,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其存页在很大局限性。在新的监管框架中,中央银行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外,中央银行在微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都得到了强化,使得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统一。这种策略对于应对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优势,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我国金融监管完善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金融监管与竞争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各方面的政策工具维护金融业的有序发展,其中人民银行是非常需要值得重视的一环。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势在必行。
(一)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各个国家都在维护自身的金融稳定,不断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已逐步成为国际金融管理体系改革的核心。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包过欧盟、北美、东南亚等主要经济体为了应付持续走低的经济颓势,陆续执行了低利率、宽财政和大投资的经济政策,不断向市场注入大量的流动性,因此导致了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集体走高、新兴市场资产价格不断上涨、通胀压力重新抬头和黄金价格屡屡刷新,加之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等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全球和各国金融稳定构成了巨大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以维护微观机构稳健性为主要目标的微观审慎管理已难以有效应对当下的新局面,需要各国开始寻找策略,以强化专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协调合作,确保金融尽管体系的稳健运作,使得本国经济趋于稳定,以回到经济发展的正轨上。在这一过程中,兼顾开展宏观、逆周期、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宏观审慎管理成为必然趋势。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学术界对于宏观审慎管理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其分析框架、政策工具等,能够很好的被运用,从而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以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平稳发展。
中央银行在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其在职能、信贷等方面的宏观和系统性分析责任与宏观审慎监管保持内在一致性,使得中央银行能够承担这一职责。具体包括从法律层面修订完善人民银行职能,明确其宏观审慎管理主体的地位,赋予其宏观审慎管理权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与工具的权力;为应对目前人民银行割离银监部门支付结算监管权的现状,人民银行囊括支付结算监管权力,使其成为中央银行支付体系发展过程中的监督者、运营者等角色,保证支付安全稳定的运行;赋予人民银行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自由裁量权,一旦问题出现能够及时应对,避免金融机构运作秩序的紊乱,确保人民银行为金融消费者权益负责,形成一道铁闸以预防金融机构商业行为的不规范和无序发展,真正维护金融业的稳定。
(二)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每个国家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它令各国意识到只关注单个金融机构或行业是不够的,需要从系统性的角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同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和预防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事前预防至关重要,对风险监管者提出了更为关键的责任要求,要具备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和措施。在英美的实践中,它们设立了如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或金融政策委员会,专门负责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虽然国有银行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各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还不足,不能完全应对金融体系中隐藏的各种风险因素。从英美等国的经验来看,我国需要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覆盖隐含、证券和保险各行业的监管,重点建设系统性风险监管机制。
为了能够有预见性的提出风险预警,需要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准确的识别风险,为应对做好充足的准备。我国目前间接融资在金融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所以系统性风险关注层面主要集中在银行系统,鉴于我国存在较多跨市场、跨部门的金融业务产品,需要在制度上保持足够的审慎态度。完善我国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内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促使宏观和微观监管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交流,确保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能够安全稳定的解决问题。人民银行在履行宏观审慎只能时,可以参照金融稳健指标和网络分析防范,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将各部门对金融系统的监管数据整合,适时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注,保证金融业的有序进步,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需要参与各方相互协调,共同努力应对风险以达成目标。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尽管人民银行居于主导地位,但依然需要财政部、监管机构的加入,承担各自的职责,做好具体的工作,以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在我国相关规定中,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这是对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明确表述,但在面对一些复杂的系统性风险问题时,这一制度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此制度之外,可以建立责任机制,明确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行动协同机制,在重大风险处理的过程中,都需要执行金融稳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以应对复杂的金融风险。由于金融行业的国际性较强,我国的金融监管完善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加强人民银行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将人民银行置于合作和维护金融主权中的主体地位,既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带来的问题,也能够减轻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冲击和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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