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史。
2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以我所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为例进行分析。
4在改革的同时要注重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经营.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作为当前农村唯一的合法合作金融组织,在其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三农、城市居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为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为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但是,在经济金融市场化发展的今天,我们不难看出,相当一部分信用社都陷入了困境,维持经营如履薄冰。当前,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问题及今后改革的趋向,也越来越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问题,即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组织体系及其管理体制不完善;不良资产较大、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环境不佳;资金营运水平低,技术管理落后,金融风险隐患大等。
农村信用社改革与综合经营初
[关键词] 信用社 改革 综合经营 初谈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问题及今后改革的趋向,也越来越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谈些意见,以供参考。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与经验教训
(一)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情况与世界各国均有很大不同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是1951—1959年,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农村信用社处于组建和发展时期,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与供销合作、农业生产合作共同形成“三大”合作,对当时国民经济恢复发展,特别是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1959—1980年,这一阶段由于受极“左”思想及文革影响,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集分配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在发挥其特定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官办”的印记,成为农村基层社队的附属物,信用社的群众合作色彩被大大冲淡。
第三阶段是1980—1996年,即农业银行分设后,农村信用社一直在农业银行的领导管理下,事实上成为国家银行附属的“准国家金融机构”或称“基层机构”,其“合作”属性进一步淡化。
第四阶段是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以来至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直接监管,并承担了行业管理职责。
(二)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50多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以下特点:
1.农村信用社除在建国初期曾经保留了比较明显的“合作”经济特征外,大部分时间是在政府或国家银行的控制下,成为“准政府金融机构”或“准国家金融机构”。因此,旧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各金融机构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农村信用社均有所体现。基于这种情况,在解决金融机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轨过程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如不良资产处置、历史包袱化解等,应当将农村信用社列入统一考虑的范畴之内,而不宜因其属合作性质而排除在外。
2.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发展中的历史产物,在各个历史时期均对当时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其营运资金取之于农村、运用于农村,员工来自农民、服务于农民这一基本特征,在大部分地方保留下来。作为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在未来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仍将发挥积极作用。
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少地方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一些农村信用社,出现了越来越浓厚的商业经营色彩,这与国外一些国家的情况相类似。但由于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基本特征仍然没有改变。
4.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官办”状态,合作金融的基本内涵,如自愿入股、民主管理等,在大多数地方没能真正实行。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时,必须考虑这一现实状况。
5.我国农村信用社起源于农村,服务于农村。虽然在部分城市也兴办过信用社,但由于一开始就定位于股份制、商业化,加之金融秩序混乱,乱办金融严重等,城市信用社作为一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已经趋向消亡。因此,当前研究合作金融问题主要是研究农村信用社问题。
回顾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虽然路途坎坷,困难重重,但经过长期发展,它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自身也在支持和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三农”中,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形成了与“三农”同兴衰、共存亡的、独具特色的传统品质和特有地位。但长期以来由于定位不明、体制不顺、环境较差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问题,即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组织体系及其管理体制不完善;不良资产较大、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环境不佳;资金营运水平低,技术管理落后,金融风险隐患大等等。
今后要选择什么样的路子,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需要认真思考。我们既要很好地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50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同时又要注意借鉴世界各国信用合作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我们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在加以扬弃的基础上少走弯路,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与经营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与职能定位
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什么性质的金融机构,也就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坚持什么样的指导方针,是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要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但在各方认识上一直存在争议。一是有的同志认为合作制这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彻底摒弃合作制,把合作金融改变为股份制的商业金融。二是有的同志认为我们国家不存在合作制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不适宜搞合作制。50年代初农村建立起来的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现在看来都不成功,对把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表示怀疑。三是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广大农村需要合作制,但应另起炉灶,现在的农村信用社从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合作制,目前虽有合作金融的一些形式,但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准官办金融机构。加之历史包袱重,不具备向真正合作制过渡的可能性。建议改为国家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然后再根据农村需要,重新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四是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农村不是不需要合作制,也不是办不了合作金融,而是长期以来在立法、政策等方面缺乏对合作制的综合制度安排,改革没有真正到位,只要创造适宜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通过消化历史包袱,深化体制改革,加快重组步伐,强化经营管理等,现在的农村信用社完全可以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社办成什么性质的金融组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过来又促进经济发展,这种辩证关系同样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应根据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仍应坚持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除沿海地区和大城市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商品经济发达的郊区外,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需要有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提供及时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应当是:由农民入股组成、由入股农民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农村信用社只要体现了这些特征,就是农民群众所需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将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变为商业银行,不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将农村信用社归并到国有商业银行,一是成本过高,给国家带来更沉重的负担。二是更易脱离农村和农民,加重农民贷款难。如果重新构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是容易造成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二是新组建的机构能否达到目的,也值得怀疑,农村合作基金会就是很好的例证。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确立为合作制,其服务方向自然应当是农民、农业和农村。过去,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而在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上,伴随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加快而逐步收缩其在农村的机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将比原来更多地承担起支持“三农”的任务。因此,农村信用社仍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定位。
(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问题
1. 县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问题。对县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朱总理在南京座谈会上明确的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即要根据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目前县(市)联社和信用社各为法人的体制权责不清,矛盾较多,以县(市)为单位合并为一个法人,既有利于明确权责,减少管理层次,加强经营管理,又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但也有人认为处理不好会影响基层的积极性。2000年以来,江苏全省进行了此项改革的试点,目前进展顺利,效果较好,全国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也应推行这种作法。有的同志提出,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后,也可改称县(市)农业合作银行。但对一些不适宜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地方,可仍维持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已不再是合作金融性质,应成立县(市)农村商业银行。我认为,县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设置和重组,应贯彻“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坚持自愿,分步实施”的原则。其中很重要的是坚持自愿,在总行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模式和不同标准的基础上,由信用社及其社员代表大会自愿选择。宜统则统,宜合则合,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也不搞强迫命令。
2. 农村信用社县以上管理体制的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与行业组织、与人民银行、与政府4个方面的关系。在明确信用社与农民的关系后,其余3个关系中争议较大的是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组织的设置问题。行业组织依性质可分为行业管理组织和行业自律性组织,目前争论的焦点是县以上要不要设立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组织,设立什么样的组织。有的同志认为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法人的金融组织,县以上没有必要再设立行业性的组织,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就是金融业的行业管理组织,但有必要设立行业自律性的协会;有的同志认为县以上设立经营实体型的机构没有必要,但设立管理服务型的组织很有必要;有的同志认为农村信用社需要层层联合,设立多级法人的机构体系。概括起来,对设立行业组织的问题,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在全国和各省设立管理服务型的联社,除履行行业管理外,可以办理下级联社或信用社客观需要的资金融通、支付清算业务,但不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这种意见认为,农村信用社机构多,法人单位小,即使大部分地方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每个省仍有100家左右的法人机构,仅靠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法人自我约束,很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特别是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业务制度需要统一,资金调剂、结算、网络建设等都需要在更大范围内统筹考虑。因此,在各省和全国建立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联社很有必要。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是在国家银行的领导管理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比较差,要成为真正自主自立的独立法人,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这一时期对信用社强化管理,加强约束,还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种意见,是在全国和各省设立农村信用社协会。这种思路的主要指导思想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和难点在于基层社,不在于设不设上级机构。基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方向、管理制度由法规决定,信用社应实行自主经营,在县、地设立联社,就可以履行行业管理任务。在全国和各省设立协会,只是为维护信用社的统一体系和权益,因此权限不能过大、业务活动不能过实,以防止统一、集中领导对基层信用社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种意见,是在各省和全国设立自下而上入股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后,改称县市农村合作银行,由县市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建省级农村合作银行,由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建中央农村合作银行,形成县(市)一省_(区、市)一全国互为母子公司关系的“三级法人”的合作银行体系。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农村信用社规模小、风险大、信誉低下,从长远看,今后也要实行商业化经营,为强化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还是尽早成立合作银行系统为好。自下而上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合作银行,既坚持了合作制改革方向,又体现了合作社之间相互合作以及更高层次联合的原则,同时,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系统的行业信誉,维护公众信心,而且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类似作法。也有同志担心,农村合作银行各为独立法人,同时承担自身经营和行业管理双重任务,可能会侵犯下级银行的权益和削弱行业管理工作。
这些方案的优劣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并接受实践的检验。
(三)产权制度改革与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1. 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落实风险责任,是深化信用社改革的关键,也是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的难题。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信用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形成“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核心是要通过明晰产权,解决“谁投资、谁管理、出了风险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2. 明确相关的原则。信用社改革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经营活力。通过改革,迅速扩充资本金,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机制,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二是要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少数人控制,进一步体现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宗旨。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试点,再推开。四是产权制度改革要与信用社法人机构的调整和历史包袱的消化结合起来。
3. 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重点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特点。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从形式上划分为国有产权、共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等。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被视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组织,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来对待,而实际上其产权构成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入股社员的股金,属私人产权;另一部分是公共积累,主要是信用社税后按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转化的资本金,属社员共有产权。对共有产权,一般情况下应按社员入股比例明晰到人。但为了增强信用社发展后劲,也可以在社员股金分红后,继续作为社员共有部分存在。
二是妥善处理现有的公共积累。目前在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者权益中,少部分是社员股金,大部分是社员共有的公共积累,这部分积累是过去几十年多方面因素形成的。考虑到信用社的不平衡性,有一部分信用社的所有者权益为正数,在冲销历年亏损挂账后仍有积累的信用社,应在清产核资基础上;首先按规定提足应付未付利息、呆账准备金、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然后抵补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的贷款呆账部分。还有剩余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一部分按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股金的时间长短、额度大小,对社员股金在账面上进行升值,其余部分转入农村信用社资本公积,或作为信用社发展基金,属信用社集体所有,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业务拓展。
三是提高信用社增资扩股能力。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可以考虑设立普通股和投资股两种股份的方式,迅速扩充信用社资本金。普通股即资格股,由社区内农户、信用社职工、其它自然人、产权明晰的企业等自愿入股。入股金额起点可根据各地农民收入状况确定,落后地区可定为100—300元,发达地区可定为1000—3000元。可以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或退出股份。投资股主要是由社区内守信用、有实力、善经营的私营经济大户,“公司+农户”型的致富领头人等自愿入股,入股金额要高于普通股,不能退出,但可参与分红。普通股和投资股均有权参与信用社管理,并根据盈余情况参与分红。
四是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第一,要体现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入股农户占比。农户入股面不得低于总农户数的50%,企业法入股不得超过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第二,要明确信用社理事长、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分担责任。第三,要实施股权分级管理。普通股、投资股持有人按不同的比例选举社员代表。第四,要防止内部人控制。单个法人入股金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入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信用社职工按规定自愿入股,高级管理人员可适当多入股,但职工入股总额不得超过全部股本的30%。
五是对亏损社和资不抵债社要实行区别对待和逐步消化、求稳过渡。这类社的历史积累和农民的股金已经亏空,净资产为负数,对这些信用社既不能一破了之,也不能让入股农民弥补损失。对这类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难点。现在看,比较可行的办法应当是实行新老划断,把已有的呆账损失和亏损挂账核实数额,先由县联社作统一处理,采取综合治理和政策扶持等办法逐步消化。在扭亏之前不宜大面积向农民扩股,对农民缴纳的核心股也应明确不承担历史上形成风险的责任。
4. 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农民入股、由入股农民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的要求,农村信用社要真正体现民有、民营、民管。信用社所有权归广大投资入股的农民,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通过建立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适当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职能。一是要吸收农村各类专业大户、个体工商户等入股金额较大的人作为社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参与管理、监督经营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理事会的经营决策职能和监督制约作用。根据信用社的实际状况,为提高效率,减少层次,降低成本,也可考虑将目前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合二为一,配备专职人员,使经营决策和监督制约落到实处。三是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使决策、经营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理事长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候选人,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由社员代表大会差额直选。四是信用社主任由理事长提名,报经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后,由理事会聘任。信用社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
[关键词] 信用社 改革 综合经营 初谈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问题及今后改革的趋向,也越来越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谈些意见,以供参考。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与经验教训
(一)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情况与世界各国均有很大不同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是1951—1959年,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农村信用社处于组建和发展时期,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与供销合作、农业生产合作共同形成“三大”合作,对当时国民经济恢复发展,特别是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1959—1980年,这一阶段由于受极“左”思想及文革影响,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集分配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在发挥其特定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官办”的印记,成为农村基层社队的附属物,信用社的群众合作色彩被大大冲淡。
第三阶段是1980—1996年,即农业银行分设后,农村信用社一直在农业银行的领导管理下,事实上成为国家银行附属的“准国家金融机构”或称“基层机构”,其“合作”属性进一步淡化。
第四阶段是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以来至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直接监管,并承担了行业管理职责。
(二)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50多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以下特点:
1.农村信用社除在建国初期曾经保留了比较明显的“合作”经济特征外,大部分时间是在政府或国家银行的控制下,成为“准政府金融机构”或“准国家金融机构”。因此,旧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各金融机构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农村信用社均有所体现。基于这种情况,在解决金融机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轨过程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如不良资产处置、历史包袱化解等,应当将农村信用社列入统一考虑的范畴之内,而不宜因其属合作性质而排除在外。
2.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发展中的历史产物,在各个历史时期均对当时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其营运资金取之于农村、运用于农村,员工来自农民、服务于农民这一基本特征,在大部分地方保留下来。作为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在未来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仍将发挥积极作用。
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少地方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一些农村信用社,出现了越来越浓厚的商业经营色彩,这与国外一些国家的情况相类似。但由于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基本特征仍然没有改变。
4.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官办”状态,合作金融的基本内涵,如自愿入股、民主管理等,在大多数地方没能真正实行。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时,必须考虑这一现实状况。
5.我国农村信用社起源于农村,服务于农村。虽然在部分城市也兴办过信用社,但由于一开始就定位于股份制、商业化,加之金融秩序混乱,乱办金融严重等,城市信用社作为一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已经趋向消亡。因此,当前研究合作金融问题主要是研究农村信用社问题。
回顾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虽然路途坎坷,困难重重,但经过长期发展,它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自身也在支持和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三农”中,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形成了与“三农”同兴衰、共存亡的、独具特色的传统品质和特有地位。但长期以来由于定位不明、体制不顺、环境较差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问题,即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组织体系及其管理体制不完善;不良资产较大、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环境不佳;资金营运水平低,技术管理落后,金融风险隐患大等等。
今后要选择什么样的路子,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需要认真思考。我们既要很好地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50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同时又要注意借鉴世界各国信用合作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我们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在加以扬弃的基础上少走弯路,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与经营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与职能定位
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什么性质的金融机构,也就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坚持什么样的指导方针,是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要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但在各方认识上一直存在争议。一是有的同志认为合作制这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彻底摒弃合作制,把合作金融改变为股份制的商业金融。二是有的同志认为我们国家不存在合作制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不适宜搞合作制。50年代初农村建立起来的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现在看来都不成功,对把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表示怀疑。三是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广大农村需要合作制,但应另起炉灶,现在的农村信用社从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合作制,目前虽有合作金融的一些形式,但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准官办金融机构。加之历史包袱重,不具备向真正合作制过渡的可能性。建议改为国家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然后再根据农村需要,重新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四是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农村不是不需要合作制,也不是办不了合作金融,而是长期以来在立法、政策等方面缺乏对合作制的综合制度安排,改革没有真正到位,只要创造适宜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通过消化历史包袱,深化体制改革,加快重组步伐,强化经营管理等,现在的农村信用社完全可以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社办成什么性质的金融组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过来又促进经济发展,这种辩证关系同样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应根据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仍应坚持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除沿海地区和大城市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商品经济发达的郊区外,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需要有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提供及时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应当是:由农民入股组成、由入股农民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农村信用社只要体现了这些特征,就是农民群众所需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将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变为商业银行,不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将农村信用社归并到国有商业银行,一是成本过高,给国家带来更沉重的负担。二是更易脱离农村和农民,加重农民贷款难。如果重新构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是容易造成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二是新组建的机构能否达到目的,也值得怀疑,农村合作基金会就是很好的例证。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确立为合作制,其服务方向自然应当是农民、农业和农村。过去,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而在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上,伴随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加快而逐步收缩其在农村的机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将比原来更多地承担起支持“三农”的任务。因此,农村信用社仍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定位。
(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问题
1. 县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问题。对县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朱总理在南京座谈会上明确的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即要根据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目前县(市)联社和信用社各为法人的体制权责不清,矛盾较多,以县(市)为单位合并为一个法人,既有利于明确权责,减少管理层次,加强经营管理,又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但也有人认为处理不好会影响基层的积极性。2000年以来,江苏全省进行了此项改革的试点,目前进展顺利,效果较好,全国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也应推行这种作法。有的同志提出,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后,也可改称县(市)农业合作银行。但对一些不适宜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地方,可仍维持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已不再是合作金融性质,应成立县(市)农村商业银行。我认为,县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设置和重组,应贯彻“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坚持自愿,分步实施”的原则。其中很重要的是坚持自愿,在总行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模式和不同标准的基础上,由信用社及其社员代表大会自愿选择。宜统则统,宜合则合,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也不搞强迫命令。
2. 农村信用社县以上管理体制的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与行业组织、与人民银行、与政府4个方面的关系。在明确信用社与农民的关系后,其余3个关系中争议较大的是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组织的设置问题。行业组织依性质可分为行业管理组织和行业自律性组织,目前争论的焦点是县以上要不要设立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组织,设立什么样的组织。有的同志认为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法人的金融组织,县以上没有必要再设立行业性的组织,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就是金融业的行业管理组织,但有必要设立行业自律性的协会;有的同志认为县以上设立经营实体型的机构没有必要,但设立管理服务型的组织很有必要;有的同志认为农村信用社需要层层联合,设立多级法人的机构体系。概括起来,对设立行业组织的问题,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在全国和各省设立管理服务型的联社,除履行行业管理外,可以办理下级联社或信用社客观需要的资金融通、支付清算业务,但不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这种意见认为,农村信用社机构多,法人单位小,即使大部分地方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每个省仍有100家左右的法人机构,仅靠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法人自我约束,很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特别是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业务制度需要统一,资金调剂、结算、网络建设等都需要在更大范围内统筹考虑。因此,在各省和全国建立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联社很有必要。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是在国家银行的领导管理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比较差,要成为真正自主自立的独立法人,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这一时期对信用社强化管理,加强约束,还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种意见,是在全国和各省设立农村信用社协会。这种思路的主要指导思想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和难点在于基层社,不在于设不设上级机构。基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方向、管理制度由法规决定,信用社应实行自主经营,在县、地设立联社,就可以履行行业管理任务。在全国和各省设立协会,只是为维护信用社的统一体系和权益,因此权限不能过大、业务活动不能过实,以防止统一、集中领导对基层信用社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种意见,是在各省和全国设立自下而上入股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后,改称县市农村合作银行,由县市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建省级农村合作银行,由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建中央农村合作银行,形成县(市)一省_(区、市)一全国互为母子公司关系的“三级法人”的合作银行体系。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农村信用社规模小、风险大、信誉低下,从长远看,今后也要实行商业化经营,为强化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还是尽早成立合作银行系统为好。自下而上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合作银行,既坚持了合作制改革方向,又体现了合作社之间相互合作以及更高层次联合的原则,同时,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系统的行业信誉,维护公众信心,而且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类似作法。也有同志担心,农村合作银行各为独立法人,同时承担自身经营和行业管理双重任务,可能会侵犯下级银行的权益和削弱行业管理工作。
这些方案的优劣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并接受实践的检验。
(三)产权制度改革与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1. 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落实风险责任,是深化信用社改革的关键,也是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的难题。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信用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形成“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核心是要通过明晰产权,解决“谁投资、谁管理、出了风险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2. 明确相关的原则。信用社改革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经营活力。通过改革,迅速扩充资本金,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机制,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二是要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少数人控制,进一步体现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宗旨。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试点,再推开。四是产权制度改革要与信用社法人机构的调整和历史包袱的消化结合起来。
3. 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重点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特点。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从形式上划分为国有产权、共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等。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被视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组织,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来对待,而实际上其产权构成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入股社员的股金,属私人产权;另一部分是公共积累,主要是信用社税后按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转化的资本金,属社员共有产权。对共有产权,一般情况下应按社员入股比例明晰到人。但为了增强信用社发展后劲,也可以在社员股金分红后,继续作为社员共有部分存在。
二是妥善处理现有的公共积累。目前在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者权益中,少部分是社员股金,大部分是社员共有的公共积累,这部分积累是过去几十年多方面因素形成的。考虑到信用社的不平衡性,有一部分信用社的所有者权益为正数,在冲销历年亏损挂账后仍有积累的信用社,应在清产核资基础上;首先按规定提足应付未付利息、呆账准备金、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然后抵补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的贷款呆账部分。还有剩余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一部分按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股金的时间长短、额度大小,对社员股金在账面上进行升值,其余部分转入农村信用社资本公积,或作为信用社发展基金,属信用社集体所有,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业务拓展。
三是提高信用社增资扩股能力。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可以考虑设立普通股和投资股两种股份的方式,迅速扩充信用社资本金。普通股即资格股,由社区内农户、信用社职工、其它自然人、产权明晰的企业等自愿入股。入股金额起点可根据各地农民收入状况确定,落后地区可定为100—300元,发达地区可定为1000—3000元。可以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或退出股份。投资股主要是由社区内守信用、有实力、善经营的私营经济大户,“公司+农户”型的致富领头人等自愿入股,入股金额要高于普通股,不能退出,但可参与分红。普通股和投资股均有权参与信用社管理,并根据盈余情况参与分红。
四是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第一,要体现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入股农户占比。农户入股面不得低于总农户数的50%,企业法入股不得超过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第二,要明确信用社理事长、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分担责任。第三,要实施股权分级管理。普通股、投资股持有人按不同的比例选举社员代表。第四,要防止内部人控制。单个法人入股金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入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信用社职工按规定自愿入股,高级管理人员可适当多入股,但职工入股总额不得超过全部股本的30%。
五是对亏损社和资不抵债社要实行区别对待和逐步消化、求稳过渡。这类社的历史积累和农民的股金已经亏空,净资产为负数,对这些信用社既不能一破了之,也不能让入股农民弥补损失。对这类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难点。现在看,比较可行的办法应当是实行新老划断,把已有的呆账损失和亏损挂账核实数额,先由县联社作统一处理,采取综合治理和政策扶持等办法逐步消化。在扭亏之前不宜大面积向农民扩股,对农民缴纳的核心股也应明确不承担历史上形成风险的责任。
4. 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农民入股、由入股农民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的要求,农村信用社要真正体现民有、民营、民管。信用社所有权归广大投资入股的农民,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通过建立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适当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职能。一是要吸收农村各类专业大户、个体工商户等入股金额较大的人作为社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参与管理、监督经营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理事会的经营决策职能和监督制约作用。根据信用社的实际状况,为提高效率,减少层次,降低成本,也可考虑将目前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合二为一,配备专职人员,使经营决策和监督制约落到实处。三是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使决策、经营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理事长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候选人,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由社员代表大会差额直选。四是信用社主任由理事长提名,报经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后,由理事会聘任。信用社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
三现以我所在地区农村信用社为例进行分析
2006年,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
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顺利移交给省政府。成立
了省联社,基本确立了我省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框架
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实,历史包袱得到一定缓解。全省农
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45亿元,比年初下降8.4亿元,比改革前的2002年末下将7.7亿元。
通过增加支农信贷投放,改进支农服务方式,支农力度进
一步加大。全省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为157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58亿元,增长59%,高于同期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幅4.4个百分点。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长期困扰我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风险,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信用社整体风险状况仍然十分突出,今后改革发展的困难仍然很多。一是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框架虽然已形成,但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二是农村信用社股金虽然有所增加,但产权关系尚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转换;三是内控制度建设滞后,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四是员工素质参差不齐,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针对以上问题,我省应加大改革力度,引进战略投资者,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一要加快统一法人改革试点工作,加紧合作银行的筹建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直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设置上要进一步提高法人股和投资股比重,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
二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员工录用和退出机制,逐步进行全员合同聘任制,建立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机制;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将员工工资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全面推行绩效工资制,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三充分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使其进入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参与重大问题的解决,履行对管理者的监督职能,体现产权对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促使农村信用社走向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四,强化风险意识,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提高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一种与现代商业银行接轨并适合农村信用社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化解高风险,拓宽处置空间,加快变现速度。
在不断改革的同时我们还要致力于科学发展,追求质的提高,增强综合经营的能力。
一要高举支持“三农”的大旗,积极打造服务品牌。加大主导产业的支持力度,各县联社以优质农产品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各类专业市场建设为支持重点,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行“开源节流,勤俭办社”。从严管理各项业务收入,扩大业务来源;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将低经营成本。从严管理非信贷资产,降低非生息资金占用;从严管理财务核算,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发展中间业务,拓宽收入渠道。争取拓宽代收代付,代缴费用和代理农村合作医疗等中间业务。还要积极争取成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成销商,搭建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的平台。
四科技兴社,在网络建设上要有新的跨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高新信息技术已成为金融也竞争的核心问题,把网络化建设作为催生金融产品的:孵化器和支撑金融产品延伸的载体,实现科学兴社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逐步迈进“信息高速公路”。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今后的时间里,我们仍需共同摸索新的发展方向,使我省农村信用社不断壮大,发展空间广阔。让我们为新型的农村信用社作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 梅春萍: 《农村信用社市场营销探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年第9期
2. 熊小军:《农村信用社的现状及改革思路》;《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年第6期
3. 骆玉青:《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形式的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年第1期
4. 赵玉镘: 《浅谈农村金融环境的综合治理》;《中国农村金融》 2003年第12期
5 臧景范:〈〈加强监管深化改革,全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年
第5期
6 史建平:〈〈农村金融改革不应单兵突进〉〉2006年第4期
7胡志敬:〈〈农村银行法人治理与行业管理的和谐统一〉〉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