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危害分析……………………………………………3
洗钱的基本过程及洗钱的主要方式……………………………………………4
利用金融机构………………………………………………………………5
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5
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5
其它洗钱方式………………………………………………………………5
三、国际、国内反洗钱工作的现状……………………………………………………6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当前应当做好的相关工用及相关对策建议…………………7
参考文献…………………………………………………………………………….10
内 容 摘 要
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经济犯罪,本文以刑法现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为依据,并参考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从洗钱的基本概念、危害、特征等性质入手,对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浅析,其中对洗钱犯罪的过程和主要方式以及国际、国内反洗钱工作的现状、金融机构反洗钱当前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及相关对策建议等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洗钱 犯罪 刑法 反洗钱
洗钱行为被作为一种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于1978年3月21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2条予以规定的,但这时还仅限于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的洗钱,并不包括贩毒犯罪。然而,毒品泛滥造成的灾难使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与毒品犯罪及其后续犯罪—洗钱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性犯罪,而且还对其他犯罪的黑钱予以清洗,其危害性己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金融领域,而且日益向社会政治领域渗透。鉴此,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犯罪。
浅析洗钱与反洗钱
一、洗钱概念、特征及危害分析
“洗钱”一词的原始含义就是把弄脏的钱洗干净,即把脏污的硬清洗干净。此时的洗钱概念并无贬义,在以铸币为主要货币支付手段的年代,金银铸币为主要货币形式,金属铸币流通的时间久了,表面会弄脏,这些被弄脏的货币再兑现给他人时,有时对方不愿意接受。于是商人们就想了一个方法,他们戴上白手套,把这些被弄脏的货币倒入一个大缸内,再加上一些具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剂进行清洗,这是“洗钱”一词最早的来历。
“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而,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基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现在“洗钱”一词的含义是对其原始含义的假借,是指将货币资金或财产来源和性质的“不干净”是说从非法渠道获得的利益,然后通过“清洗”而使非法利益,即所谓的黑钱、赃钱和犯罪收入的合法化。这种“清洗”不是通过化学药剂进行除污,而是通过各种交易来完成清洗过种,通过这种“清洗”后,隐瞒和掩盖了犯罪收入的来源和性质,达到表面合法化,从而使非洗财产的拥有都能够安然享受不法财物或利益。
根据2003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所称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对洗钱概念有扩大的趋势。2000年10月,加拿大和美国有关部门在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了“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在本次会议上,对于什么是洗钱这问题,表现了这样的一种趋势,即把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不断扩大,并且从把犯罪收益提得洗为合法收入这一模式扩大到:第一,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常用途,如把银行货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第二,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为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即洗钱本身就是成为犯罪过程;第三,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联合轩反腐公约》规定,有三类行业可以构成洗钱犯罪:⑴转换或者转移犯罪所得;⑵处置、转移犯罪所得的所有权或者有关权利;⑶获取,占有或者使用犯罪所得。这表明,即使在行业上具有“隐瞒或者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的犯罪目的时,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仍然获取、占有或者使用该财产的仍构成洗钱犯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速蔓延,严重威胁各国的国家安全,危及合球经济发展。有评论认为,洗钱这一黑色产业,它以术愉的速度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它的触角无所不及,影响恶毒深远,威胁着文化社会的每一根纤维,它是世界经济血脉上的一个毒瘤。通过洗钱,犯罪分子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利用这些财富进一步实施犯罪,使犯罪更趋向于组织化;犯罪分子凭借金钱实力可以腐蚀执法人员,收买他人协助犯罪。因此,犯罪的能量得到极大的提高,对正常国际社会秩序形成严重挑战。目前,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反洗钱的呼声日益高涨。
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对各国的经济、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洗钱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国家的社会治安;破坏国家政治秩序,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损害社会公平,造成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挥霍;对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产生严重影响,扰乱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进行,己成为一个专门性的复杂和犯罪领域。
洗钱犯罪具有多样化、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特征。洗钱的方式和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特征。因为洗钱的目的在于掩盖犯罪收益的真正来源,使犯罪收益合法化,所以洗钱活动必然带有隐蔽性的特征。它总是通过设置种种假象,掩盖资金的真正面目。归纳起来,可以得出以下几种洗钱犯罪的一般特征。
1、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谴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一般说来,要想直接发现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文档或者一些其他的数据分析。即使这样,发现的洗钱犯罪数量同实际犯罪之比也是很低的。
2、独立的刑事犯罪。洗钱犯罪逐步与原来依附的犯罪行为相分离,与经济尤其是金融因素结合,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的手段日趋隐蔽。方便、快捷的网上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网上取款等金融工具被利用为洗钱手段,以金融秩序构成威胁,同时也增加了调查难度。
3、洗钱方式和手段的多样化。犯罪利益来源的多样化,使得洗钱者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借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犯罪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其中,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洗钱尤为突出。
4、洗钱的专业化。与传统的洗钱活动相比,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进行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活动已成为现代洗钱的重要特性。洗钱活动逐渐向于演变成为一个行业,并走向于网络化,一部分犯罪者专职从事洗钱犯罪,形在固定的洗钱通道。1972年注册于卢森堡的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被洗钱者控制,在100万普通客户的合法业务掩护下,专门从事洗钱活动。
5、洗钱的过程具有复杂性。要实现洗钱的目的,就要改变犯罪收益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收益设置假象,使犯罪收益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
6、洗钱的对象是特定性质的货币资金和财产,这种货币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与刑事犯罪上关,例如,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偷漏税等,系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有赃款、黑钱才有清洗的必要。
7、洗钱的目的在于为非法资金或财产披上合法的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并实现黑钱、赃款或其他犯罪收益的安全循环使用。
二、洗钱的基本过程及洗钱的主要方式
洗钱活动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其模式也不一定固定。通常来讲,洗钱的过种一般有四个特征。第一、洗钱首先考虑的是隐藏有关犯罪收益的真正所有权和来源。第二,改变有关金钱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变成金融票据。第三,洗钱过程中尽量避免留下明显的痕迹。第四,洗钱者能够控制洗钱的全过程。
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虽难以确定,但包含着一些共同因素。例如,改变现金的形式,利用金融机构或其他形式使资金在国际范围内流动,将现金运到对支付系统不加限制的他国。使公司技巧掩饰资金的真实所有权和来源。下面是最常见的几种洗钱方式;
利用金融机构
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具体为:1、伪造商业票据;2、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3、用支票开立账户进行洗钱;4、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5、信贷回收;6、利用期货、期权进行洗钱。
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成立空壳公司
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
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
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同样是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其他洗钱方式
1、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工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2、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近年来,随着我国反洗钱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对非对外汇交易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通过合法的银行系统向境外转移犯罪收入所冒的风险也日益加大,大量的犯罪收益开始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在我国沿海地区,一些“地下钱庄”是专为跨境洗钱而设立的,主要为在内地和香港之间转移黑钱提供服务,国内许多大案的要犯如远华走私案中的赖昌星等都是“地下钱庄”的主要客户。利用民间借贷洗钱与通过“走私钱庄”洗钱手法类似,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交由民间借贷者,通过贷款的形式给城乡中小企业,然后将回笼的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由关联的城乡中小企业创办实业的形式再次洗钱。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需要,我国新《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涉嫌洗钱的五种行为形式:⑴提供资金账户。指以洗钱为目的,提供个人在银行的储蓄账户、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个人或单位在银行的信用卡账户、外汇账户、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账户、期货公司的期货交易账户等,供具有非法财物来源的单位或个人存取或者进行其他金融交易。⑵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指协助将犯罪所得的动产、不动产等转变成本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以及债券、国库券、汇票、支票、本票、股票、存单和存折等金融票据,以使犯罪非法收入具有合法形式。⑶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一般是指利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金融票据,使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资金划拨等结算方式,将违法所得从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使犯罪收益与合法收益混淆,以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指为了逃避国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追查和躲避国内金融机构对于非法资金的金融监管,以各种名义通过银行、邮局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资金汇往境外,洗钱犯罪一般倾向于把非法资金汇往金融监管比较松、严格实行银行保密法的国家或地区。⑸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包括用脏款购买不动产,高利借贷,密藏于银行的保管理箱中,投资于商业,购买高档消费品等。
三、国内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20世纪中期以后,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国际社会对洗钱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反洗钱工作制度,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也在反洗钱方面制定了多项工作指引。国际反洗钱最具权威的政府性专业组织,是总部设在法国的巴黎的反洗钱金融行为特别工作组(FATF),其专门制定的国际反洗钱40条标准和反恐融资9条特别标准(简称“40+9项建议”),是衡量各国反洗钱体制工作质量的国际标准。欧美发达国家已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合作作为外交工作重点,并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采取了十分坚决的措施。
对于积极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我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力度:
一是强化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二是作为创始成员之一参与建立区域性的反洗钱工作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
三是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合作,在反洗钱领域举行了一系列的研讨及培训活动;
四是加强国内协调工作,国家反洗钱协调机制和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开始动作,初步建成我国反洗钱工作体系。
此外,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和关注反洗钱国际组织在反洗钱领域所做出的积极努力,积极呼吁扩大金融行动特另工作组(FATF)在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并向其提出了加入该组织的申请,2005年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已经接纳中国成为FATF观察员,目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我国反洗钱系统进行评估的前期程序已经启动。作为前提之一,必须制定中国反洗钱法。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安排制定反洗钱法。从国际上反洗钱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反洗钱工作即需要明确的主管机构,也需要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间建立相互合作的长效机制。为此,国务院于2002年批准成立了由公安部牵头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3年5月,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发展需要,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提国家反洗钱工作,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目前,反洗钱国际联席会议面员单位已由原来的16个增至23个。联席会议成立后,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加强国际合作,协调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遏制了洗钱犯罪的多发势头。从立法现状来看,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有:一是我国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洗钱规定的行业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对违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3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即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确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即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构建起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200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局,2004年4月组建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反钱情报的接收和分析工作。至于中国反洗钱存在的问题,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欧阳卫民认为,最难解决的问题是反洗钱意识淡薄,反洗钱观念还没有树立起来。过去的长期观念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即把金融系统的信息和资源当作是保密,而现在要从“为储户保密”转为“报告可疑交易”,这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也涉及到利益,意味着很多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主要障碍也在这里。此外,把过去绝大部分作为统计、分析和内部管理使作的金融信息,扩展为金融情报,通过分析、匹配和查询,找出线索,交给公安部门作为重要的犯罪线索使作,这也是一个很大的观念转变,同时增加有关部门的成本,可能会有抵触情绪。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当前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及相关对策建议
从各国反洗钱的经验来看,金融机构最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此各国一般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侧重于金融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和义务,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
结合我国的实际,金融业反洗钱当前要做好的相关几个方面的工作:
1、法律制度方面。200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确立了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2003年底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反洗钱“一规两法”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还不属于法津、法规范畴。另外,反洗钱“一规两法”适用范围不一,没有涵盖整个金融机构,并没有包括保险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却只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和邮政储汇机构。。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这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全局性的反洗钱制度统筹安排,金融机构反洗钱造成银行业包打天下的局面。中国在反洗钱制度、法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突破。
但《反洗钱法》迟迟未能出台,中国反洗钱斗争的法律结构缺陷,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的成效。从域外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看,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在制定单独的《反洗钱法》。如菲律宾于1995年颁布了《控制洗钱法》;2001年9月29日通过《反洗钱法案》;阿根廷于2000年4月颁布《反洗钱法》;俄罗斯于2002年8月7日颁布了《反洗钱法》;意大利于1991年7月颁布《反洗钱法》;瑞士于1990年将刑法修订后正式确定洗钱为刑事犯罪,于1987年制定《瑞士银行家协会银行行为规则》,1991年瑞士联邦委员会发布《反对与防止洗钱的指南》,1991年瑞士联邦委员会发会《反对与防止洗钱的指南》,1998年瑞士政府颁布了《反洗钱法》。银行作为洗钱的重要渠道和反洗钱的重要部门,它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与地位极其重要,不容忽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银行基层网点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加之反洗钱手段的欠缺,以及反洗钱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金融领域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建设应该继续完善。
2、基础工作方面。目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基础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面在:一是金融竞争无序,个别金融机构从局部利益出发,超范围吸收存款,公款私存,违规将来路不明的资金转入储蓄账户或直接支付大额现金,随意放宽账户设立条件和金融交易审查标准,搞违规竞争,不执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给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领导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不高;三是我国对金融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和培训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一大批有经验的反洗钱专业人士,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四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落后,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完整的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建立健全反洗钱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洗钱活动的监控刻不容缓。
3、国际合作方面。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的国际合作,先后与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内的多个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代表团进行了磋商,签署了涉及FATF、亚太地区反洗钱小级APG等国际组织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对涉嫌洗钱和恐怖资金的30余批账户进行了调查。但我国目前仍不是FATF和APG的成国; ,在具体工作方面没有多少实际的合作。因此,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是短期内提高我国反击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国际洗钱犯罪也日益猖獗,只有广泛的国际合作,才能有效打击国际洗钱犯罪。另外,还要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促进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也使国际社会在制定反洗钱和金融反恐标准时,充分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借鉴国际立法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充实我国《反洗钱法》。我国《反洗钱法》应当学习、借鉴FATF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其他反洗钱立法比较完善国家的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中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反洗钱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4、激励机制方面。我国将反洗钱的重点放在金融部门,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这必将加大金融部门的经营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减少资金来源,影响收入。在反洗钱活动中,如果金融机构付出的成本没有得到补偿,就会影响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减轻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负担和成本,增强其积极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建立反洗钱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
对策建议:1、搭建反洗钱组织机构,加强对反洗钱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建义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在省会中层支行以下基层迅速搭建起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加强对反洗钱人员的业务培训。2、扩大检查对象,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覆盖面。一是增加金融机构之处的行政检查权;二是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纳入人民银行资金监测、检查的范围,明确规定其应承担的配合监测与检查的义务。3、加快开发应用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提高反洗钱技术手段,提高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并向金融机构开放程序接。4、把握好反洗钱检查频率,基层央行开展的检查工作应主要根据群众举报或监测中发现的可疑交易,有针对性的进行。5、整合各种资源,探索反洗钱检晒新机制。人民银行应协调内部洗钱人力及系统力量,研究实行本外币合并监测、统一检查的反洗钱工作机制。6、制定和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的处罚力度。
反洗钱工作面监的形势错综复杂,并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我国应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金融及非金融行业的监管,积极把反洗钱工作宣传到各个领域,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了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氛围。因此,从世界各国的洗钱法律体系及发展趋势来看,在加入WTO后的情势下,我国应与其他国家对于洗钱立法重视一样,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洗钱法》。
参考文献:
yexize@hotmail.com/洗钱犯罪研究,2005年2月25日;
2、《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05]54号文件第1页—第9页,2005年3月14日印发;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2003年1月3日;
4、中山日报,《反洗钱—中山在行动》,2003年3月2日,第4067期A3版;
5、.caijimg.com/财经杂志网络版专稿,《中俄签订反洗钱合作备忘录》,作者王长勇,2006年3月24日;
6、金融时报,《反洗钱立法面临的问题与任务》,2004年7月20日;
7、《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2005年1月,第3页;
8、 ://info.china.alibaba.com/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第一线,2004年11月17日。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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