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约县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健全,金融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就我市情况来看,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全、服务面狭窄等诸多问题。以石台县为例,目前尚无政策性性金融(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处于空白状态,农业银行的市场改革定位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或淡出县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唯一的信贷资金供给者和金融服务的最大提供者。受农村信用社自身实力、支付结算工具、人员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难以独当此任,也就造成了农村金融的空白点不断出现,县域经济赖以发展的主要支柱——中小企业,成了金融服务的“死角”,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无从发挥。
(二)县域信贷资金流出严重,阻碍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数据表明,2006年三县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累计流入27118万元,累计流出257507万元,累计轧差净流出230389万元,占其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30.66%。调查发现,其他县域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是信贷资金流出的重要渠道。信贷资金趋利性的客观规律,造成资金向高收益的地区和产业流动,这是无可厚非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政策性金融缺位、商业性金融趋利避险,而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县域经济由谁来支持呢?没有资金的支持,县域经济又怎么能取得突破性发展呢?
(三)县域金融制度安排失当。一是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业务主要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虽然现在在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开发方面的业务有所拓展,但其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仍受到很大限制。二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包袱沉重,目前仍然承担支持“三农”的政策性任务。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无疑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程度。三是受政策性制约,我国县域内民间金融的发展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发育,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四)贷款利率定价总体偏高,农村企业及农户贷款负担较重。通过下表可以发现,80.22%的贷款利率均进行了上浮,而执行基准利率以及略有下浮的占比仅为19.78%,其中在(1.3,1.5)区间内浮动的占比最高,为35.70%,其次为(1.5,2)的浮动区间,占比为24.53%,在2以上的则没有。毫无疑问,在贷款利率定价上,县域金融机构总体偏高,致使农村企业及农户的贷款负担较重。
县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机构名称
利率浮动区间
[0.9,1)
1
(1,1.1]
(1.1,1.3]
(1.3,1.5]
(1.5,2)
2以上
农 村
信用社
发生额
27677
88951
60224
占比
15.65
50.30
34.05
农业银行
发生额
10120
1621
479
3770
3373
占比
52.26
8.37
2.47
19.47
17.42
农业
发展银行
发生额
20578
占比
100
其他县域
金融机构
发生额
13979
4843
13222
6548
3200
占比
33.45
11.59
31.64
15.67
7.66
合 计
发生额
24099
27042
13701
37995
92324
63424
占比
9.32
10.46
5.30
14.69
35.70
24.53
时间:2006年1-12月 单位:万元、%
(五)农村金融机构历史包袱沉重,难负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重任。调查发现,农业发展银行青阳县支行、农业银行青阳县支行以及青阳县农村信用联社三家机构不良贷款总计20693万元,占全县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95%。沉重的历史包袱,较差的资产质量,而又没有受到像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核销和剥离的待遇,客观上造成其难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任。
(六)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金融网点萎缩的矛盾突出。近年来,池州市县域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经济总量逐年扩大,但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显著减少,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为降低经营成本,对部分基层营业网点进行了撤并。2002年末数据显示,全市金融机构总数(不包括邮储网点,下同)为310个;截止到2006年末,金融机构总数仅为207个,四年总计减少103个,减少了近三分之一。网点的收缩,削弱了县域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导致县域资金供求失衡。
(七)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以青阳县为例,截止到2006年末,全县企业改制逃废金融债务本金2784万元,欠息1384万元,户数51户。该现象的发生,无疑使县域信用环境遭到破坏,阻碍了金融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而当前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对县域金融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三、促进县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策略探讨
县域经济作为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的连接点,对于促进城乡“二元化”结构的改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再次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摆上了战略位置,县域经济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明确提出要壮大县域经济。必须看到,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县域金融的强力支撑。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不断强化县域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按照“服务普遍、结构合理、功能全面”的指导思想,建立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合作金融为主体、商业性金融为补充的县域金融体系,强化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让农村居民也能享受到普遍、全面的金融服务。重点是要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设,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基础作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其办成农民自己的银行;加快推进农业银行改革步伐,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作用。
(二)对县域金融机构功能在定位上实现创新。一是进一步扩大农业发展银行在商业领域的业务范围,并且承担起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将目前由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的扶贫开发贷款、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全部交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二是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改革的原则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山区,要继续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不断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活力和实力。三是合理引导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秩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要抓住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有关精神,组织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是邮政储蓄要发挥其网点优势,扩大小额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覆盖范围,不断创新业务品种,加速推进其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和业务接轨,拓宽服务县域经济的渠道。
(三)积极发展县域信用担保机构,创新风险补偿机制。应充分认识信用担保机构对弥补中小企业公信度缺失上的作用,积极支持并予以规范,以补充和延伸县域金融。尝试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联保体系,国家财政作为最后补偿人,将最终不能化解的风险由政府来解决,从而形成风险补偿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缓解县域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鼓励组建合作性担保公司,企业可按照申贷规模的一定比例缴纳贷款风险担保基金,以弥补区域融资担保市场的不足。
(四)创造有利于县域金融良性发展的机制和环境。县域金融的发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也与当地社会经济和法制环境密切相关。一是基层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导同级商业银行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主要是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基层商业银行增加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二是地方政府要尽力为县域金融发展创造宽松环境,着力支持基层商业银行保全和维护金融债权,充分调动其放贷积极性;三是建立和落实县域金融税收返还机制,并纳入国家农村政策大的支持框架内,放水养鱼,培育县域金融市场。
(五)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完善风险保障及担保机制。一是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库,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把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好,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二是应加强农村金融风险分散和补偿体系建设。将农村保险体系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框架内统筹考虑,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商业性保险也应向农村下延机构,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农业经营风险和涉农信贷风险的作用。三是在担保机制建设方面,应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担保机构,切实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对已成立的担保公司要扩充资本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提升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特别是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六)提高县域经济运行质量,强化中小企业自身建设。县域经济融资难的关键问题是经济运行质量不高,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是解决融资难的根本所在。中小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加快产品和技术创新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以自身实力赢得国有商业银行的青睐;企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些切实可行、操作性较强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发展的综合素质,以取得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政府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信贷部门的沟通,主动为企业和银行牵线搭桥,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为地方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社会信用环境。
(七)着力改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对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客观公正地处理银、企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切实帮助金融机构清收和盘活不良贷款。同时还应大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及相关经济综合部门也应结合自身优势,综合运用好财政、信贷以及产业政策支持和壮大县域经济,确保农村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有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协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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