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2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概述3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3
(二)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所处的阶段4
二、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法律管理发展历程5
(一)国际上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5
美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5
欧盟证券市场法律监管5
日本证券市场法律监管6
我国香港证券市场监管6
(二)世界成熟证券市场的共同特征7
三、如何在经济发展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7
(一)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7
(二)加强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的措施8
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景展望10
参 考 文 献11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一般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两大类)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
但在证券市场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间题,如权力渗透市场,导致一些腐败现象;信息披露不充分,大户联手操纵,内幕交易,知情交易多,使市场机制扭曲,中小股民权益受损;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关系处理不当,加大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性,加剧了信贷资金紧张度等等。
但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在转轨时期,亟待建立法律规范和全社会信托责任的历史时期。中间遇到的大多问题也必然是各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遇到过的,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成了我们必要的工作。美国、欧盟、日本包括我国香港的证券市场都是世界上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典范,探讨这些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实现阶段我们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所应该做的事情。
实现中国的证券市场的规范的法制化的管理,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的运行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财富是成熟证券市场的特征也是我们发展证券市场的目标。成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结合发达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可知,我们仍有长的一段路要走。只有坚持走法制化之路,才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正道,证券市场的法制化管理才有日可期!
论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一般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两大类)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近二十年来,上市证券繁多,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在扩大了筹集和融资渠道的同时又推进了企业改革,还培养了居民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
但在证券市场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间题,如权力渗透市场,导致一些腐败现象;信息披露不充分,大户联手操纵,内幕交易,知情交易多,使市场机制扭曲,中小股民权益受损;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关系处理不当,加大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性,加剧了信贷资金紧张度等等。
本文主要通过剖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在运作机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由不成熟到成熟的治理过程的经验,并就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提出若干建议。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概述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中国证券和证券市场自19世纪40年代产生后,经历了40多年的萌芽阶段,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初步形成。中国最早出现的证券是外国在华企业公司发行的外资证券,最早的证券交易也是外商之间的外资证券买卖,稍后才出现华商证券和华商证券交易。所以,中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一开始便存在华洋两个不同体系的市场,这正是旧中国社会性质的写照。
民国时期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第二个时期。证券交易形式也由现期交易的单一形式,发展为现期、定期和便期等多种交易形式。当时,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奖励近代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法令,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经济措施,倡导、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厂、办矿、开银行。适逢此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西方各国忙于战争,无暇东顾,不仅减少了对中国的商品输出,反而对中国工商业提出了商品需求。
在接下来的发展中,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的腐败,证券市场缺少有序的监管,交易所、信托公司相互利用,哄抬股价,从中牟利。股民在暴利的引诱推动下,一齐涌向股票市场,不问缘由,盲目跟风,泡沫破裂,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由此进入低谷!
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后,中国当代证券市场才得以逐步恢复。1990年和1991年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设立以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条件下,股价常出现暴涨暴跌的现象。1992年8月10日的“8·10事件” 导致沪深股市深幅狂泻,上海市场三天之内暴跌400余点!
到这里为主,中国的股市留给我们的印象并不是很好,可以说,离不开几个词:炒作、飙升、疯狂、暴跌。先是炒作,人们争相购买,导致股价飙升,股价飙升刺激人们的疯狂购买欲,等到泡沫破裂,接着是股价暴跌,之后的一段时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一段时间之内成为人们手中的烫山芋。想象一下,这是一个凸显人性多么明显的地方,充满着贪婪与恐惧。
其实西方在其证券市场发展中岂少了这些插曲,世界闻名的密西西比泡沫和南海泡沫,美国1929年的股市崩盘正是这种贪婪与恐惧极端化的表现。
历史经验无不告诉我们,从无秩序状态到有秩序状态的发展,是每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经阶段。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能在人的欲望驱使之下一帆风顺得发展。那么,由谁来规范引导人们的这种欲望的发泄呢?那只有通过国家。
(二)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所处的阶段
首先,我国是处在转轨的历史时期。这样的特殊的历史时期决定了我国的证券市场存在的特殊的问题和作为管理层的重大的历史责任。
也许有的人要问,我们现在的国家经济GDP以每年7%以上的增长率增长,经济总量已经跨上了经济大国的行列,还是处于转轨时期吗?这样想就错了,事实证明,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的近三十年的时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跨越,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以往政府充当“裁判员”的角色,调控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这三十年来,计划经济的色彩在经济活动中日渐式微。政企分开一直是企业改革的重要话题。格局上,我国经济由封闭走向开放;方式上,实物经济想虚拟经济转轨,企业发展上,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轨。这其中的种种方面无不与企业的发展方式挂钩。中国有一千多家上市公司,向市场募集到庞大的资金。从上市到融资这其中的环环相扣无不需要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法律去规范其行动。
二,处在转轨时期的这样的特殊历史阶段。注定了我国的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及放大至整个社会范围内信托责任的缺失。这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及其发展程度的问题。中国经济学家郎咸平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并在多种场合抨击中国企业家的信托责任的缺失。他说“欧洲为什么发生三次金融危机?因为良心死了。为什么美国在1929年会发生危机?因为良心死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没有信托责任,也就是说不能没有良心。” [1]他在多种呼吁企业家应有信托责任,对股民,对社会的信托责任!!
三,前面说过,现阶段我们需要建立整个社会系统的信托责任,这不是一代人的事情,而是两代人,若干代人的事情,我们现在就是要不断栽树,不断栽树,后人才有乘凉的权利。而建立整个有信托责任的社会系统,特别是企业家的信托责任,仅需要一味的呼吁和倡导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敢说,就是几代人的努力也不能把信托责任建立起来。建立这样的信托责任的办法,唯有通过一个办法:靠法制的力量!
靠法制的力量规定企业家的权利及义务;靠法制去引导人们心目中的欲望的宣泄;靠法制建立整个社会系统的信托责任特别是中国企业家的信托责任。郎咸平又说“为什么1929年的美国股市崩盘之后,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可以让美国的股市起死回生呢?他们靠的是法制的力量,因为美国的证券交易法用严刑峻法让你不敢没有良心。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良心,不管是对上帝也好,对什么也好,必须有良心。没有良心,就一定会造成股市崩盘,所以欧洲崩盘、中国崩盘、美国崩盘。最后怎么办呢?要建设法制,用法制的力量让你不敢没有良心。这就是整个欧洲1000年的历史。最后总结出什么呢?那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要造福富民,帮助股民赚钱,必须有良心,不然就要靠法制。” [2]
综上所述,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在转轨时期,亟待建立法律规范和全社会信托责任的历史时期。
二、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法律管理发展历程
(一)国际上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
美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
美国由于其实行联邦制国家,所以其证券市场的监管也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他的证券法律管理采用以联邦政府颁布的证券法律和州政府颁布的法律并行,以联邦政府法律为主,州政府法律为辅,多部证券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模式,整个监管体系是由证券立法所搭建起来的。
“其证券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代表国家一级的联邦政府立法,通用于全国证券市场;二是代表地方政府的各州制定、颁布的仅适用于本州的有关证券法规;三是各大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层层立法,将证券市场的管理付诸法律,实现公平、公正。” [3]可以说,1929 年10月29日美国证券市场的崩盘,之后引发的美国乃至全世界的大萧条,也是给美国重整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监管的一个机会。美国国会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查,发现证券交易所中严重存在着大量人为操纵的投机行为,大量证据确凿的事实引起了严格管理市场的呼声,迫使美国政府从法律上对证券市场加以严密的管理,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证券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主要针对发行市场而制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针对交易市场而制定);1935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70年《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后来又由大量的补充条款和规定所完善,从而构成一个对证券市场严密监管的网络。
欧盟证券市场法律监管
“欧盟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6年《统一欧洲法案》颁布之前,欧共体在有关证券上市交易与信息披露等有限的领域内已经颁布了一些相关法令,如1979年的《交易所上市指令》、1980年的《上市说明书指令》、1982年的《上市公司定期信息披露指令》等。第二个阶段从1986年到2000年《金融服务行动计划》的实施。这一时期,1986年《统一欧洲法案》的颁布,促进了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资本自由流动的目标也逐步得以实现,一个统一的欧盟证券市场逐步形成。” [4]
第三个阶段从2000年至今。“2000年3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金融服务行动计划》,指明这一时期欧盟证券市场法律规制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制定新法与修订旧法,形成一整套完备、统一的审慎监管法律体制,有效解决市场一体化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所引起的问题,促进一个透明、公平有序、高度一体化的证券市场的形成。” [5]
总结起来,欧盟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依据其主要内容与目的,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市场一体化规制,以促进欧盟证券市场的一体化为其主要目标。另一类是市场保护规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市场统一所带来的问题,禁止市场滥用行为,建立全面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统一大市场,最终确保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日本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
日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的特色在于: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独立行使、全面负责金融业的监管。这样,日本金融监管有了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证。总体来说,金融厅的监管行使职能具有这样的特点:
第一,强化职能监管。日本金融厅下设总务企划局、检查局、监督局三个职能部门。各局负责不同监管范围,充分保证证券交易是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强化市场机制作用。“金融厅在监管中力求顺应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努力强化市场的约束机能,如强化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与稳健性、金融风险等宏观方面的监管,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对金融机构运营状况进行监管,注重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6]
我国香港证券市场监管
香港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条件,促使它的证券市场相对大陆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具有完善性。香港恒生指数也是全球较为重要的股市指数之一。
从其监管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来看。香港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负责。“以具有高度透明的方式、公正有效地监管证券期货市场;通过对金融市场中的失当行为进行监察和调查,以提高有关标准。” [7]
从其法律体系看,它的监管法规有三个层次,一是由立法局制订的证券监管条例,二是由证监会制订的守则,三是联交所和结算公司制订的规则。总结起来,这样的监管至少有两方面的优点首先是监管架构清晰,权责分明。证监会、交易所、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监管责任明确。再次是证券监管原则明确,制裁手段强而有力。也正是有这样清晰的监管架构、先进的监管理念、健全约法规条例、完善的市场体系、丰富的金融品种和社会化的证券市场服务,才使香港证券市场朝着发达、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世界成熟证券市场的共同特征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清楚的一点,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由新兴到发达,由不成熟到成熟,势必度过一个漫长曲折的历史过程。中间遇到的大多问题也必然是各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遇到过的,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成了我们必要的工作。总结欧美发达国家及亚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治理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证券市场都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都是比较透明、有秩序、有效率的证券市场环境。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是各国证券市场成熟的一个重要特征。也只有做到“三公”原则,才能尽可能的减少欺诈,内幕交易等现象的出现,才能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融资的合法合理性。
二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都有一套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而制定这么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可以说,欧洲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过程比我们不知多了多少年的努力,股市崩盘造成的经济大恐慌效应给民众带来的苦痛比我们可能还要厉害上好多倍。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并不悠久,用“幼稚”来形容并不过分。各部门需要完善的职能太多,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太多。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徐澜波在一篇文章中说:“证券市场法制化并不是颁行了一部《证券法》就可以完成的,更何况我国的《证券法》是一部市场化不足的、非市民化的行政管理型法律。” [8]所以,现阶段,如何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系讲一直是个重大的命题。也只有完善这些法律体系,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才能推动全社会信托责任的建立。
三、如何在经济发展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
(一)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总体上看是健康的,成绩是明显的。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证券市场是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个年轻的市场。
“作为资本市场一部分的证券市场,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其存在与发展取决于股份经济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当一国的股份经济在该国的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成份较重时,与此相应的证券市场也会空前繁荣,相反,当股份经济在该国的国民经济中的成份较轻时,证券市场自然也不会繁荣,甚至难以存在。同理,证券市场的繁荣发达与否标志着该国股份经济的发展情况,” [9]不可否认的是,一段时期内,股份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占的比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只会是越来越大,占我国国民经济越来越大的比重。这样的话,证券市场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成功与否。
目前,虽然我国只有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但从事证券交易的各类公司及其经营网点已遍布全国,这些为数众多的证券公司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交易业务,全国性的电脑联网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也早已建成。证券市场跟随时代向前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时代的必然。“对此我们忧喜参半,喜的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已逐渐为国人所接受、认可,其巨大的作用也日益显露;忧的是与此相应的法制体系却大大落后于形势的需要。所以,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缺乏完善的证券市场立法,使得证券的发行、交易等许多本应由法律规范的内容却依靠政策、命令等约束,从而造成了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散布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这已严重地影响和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10]马利明说出我们的忧虑。也正是这样,我们才需要大力加强我过的证券市场法律建设。
历史经验表扬,证券市场的发展总是处在曲折中前进,从新生到发展,从一波高潮到狂热的降温,进入低谷后再在艰难的探索中前进,再慢慢向更为规范的道路发展,历史总是在这样的循环中不断前进。新的历史时期总是赋予了证券市场在该特定的时期变革的历史任务,我们处在这样与国际接轨的历史关头,正是处于在艰难探索前进,向这更成熟迈步的历史时期。
(二)加强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的措施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法律管理的必要性。这也是我们要进行监管的目标。总的来说,进行监管至少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保护投资者。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投资这知情权和资金的损害;二是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这也是我们为求达到“三公”原则的必要。三是减少系统风险。确保证券市场能在安全稳定运作之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而不是沦为少数人圈钱的工具。而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就要做到一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密集的市场,但并不是一个高度有效的市场,这就决定了信息不对称在这个市场是永远存在的,在这样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企业本身的高管及与之信息沟通紧密的企业、机构等就拥有了信息优先获得权。通过制定严谨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公众产生的伤害,规避证券市场的不正常波动。当让,信息的披露包括很多方面,细节不及详述。但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应该坚持一下原则:
真实、准确性原则。该原则处于核心基础地位。“信息的披露应当正确反映客观事实,不得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这一标准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反映或者是依据客观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作的客观判断,而不是虚构编造的事实。” [11]违反了这一原则,不仅仅侵犯了证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也危机市场信息披露的意义和公信力。
及时性原则。这涉及到信息披露的时间问题。从信息的发生到披露存在时间差问题。保障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流畅,使投资者根据市场信息及时做出决策,减少少数知情人员利用时间差做出内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减少监管的难度。
大众化原则。这点是指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所采用的工具,必须确保的是公众在获得该信息是通过方便快捷的方式获得的,而该信息也应该采用大众普遍能够接受的语言、行动来公布。而不是通过非正式渠道传播。我国目前股票市场普遍流行的“小道消息”,很多公众靠此类消息来炒股正是说明我国在这方面法律监管的缺失。
二,建立国家统一监管体制,扩大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我国国家机关的设立体制决定了我国更适合采用国家统一监管的体制。本质上讲,这是一种集权性较强的监管体制。这对于我国所处阶段的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的更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也是为了降低多头管理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为了公正处理多个利益主体之间有关的不同利益、矛盾和冲突。当然,我们也不排斥各地具有自律性质的监管机构,毕竟这是一个必要的补充。
我国的经济体制前身是计划经济,政府调控的色彩浓重,而在历史上,政府调控与否一直广受争议。“新自由主义在经济上宣扬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和全球化,而在政治上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干预” [12]但是历史表明,新自由主义并不适合中国企业的改革,对经济的调控也证明是自由与适当的干预是促使经济体更为健康运行的方式。
所以,把握好调控的范围和力度,在这个前提下扩大我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在这点上我们过确保我国证监会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在监管中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扰。赋予其颁发规则的权力,赋予其独立的调查权,独立的处罚权与制裁权和一定的刑事制裁权。使我国证监会成为一个执行力强的强力机构。
三,建立健全立法体系。通过各项法律法规通过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来保证市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防止市场欺诈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从对世界各地的成熟证券市场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运行。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历了由小范围试点到全国性市场的发展过程,与此相适应,中国证券业立法也经历了一个从地方性法规到暂行条例、法规性意见再到统一的证券法的发展过程。” [13]我国业已建立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为辅的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虽然如此,我国仍应在监管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制定的力度。例如为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应制定相关方面的法律。
还应制定相关规范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对从业相关人员行为规范也应予以规定。
另外还应建立有效的证券违规惩戒机制。众所周知,严厉执法是提高法律制度对市场损害行为的阻吓水平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内对证券信息内幕操纵的惩处,主要是在股价操纵行为发生后的一种事后处置效应,缺乏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事件的有效事前预防机制,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这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 [14]张宗新的一段话道出了我国在惩戒机制方面的弊端——事前预防不足,事后查处不够。张宗新继续指出“一方面,完全依靠行政处罚为威慑力的内幕交易规制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另一方面,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等执行手段无法有效发挥其内在作用,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等执行手段呈现‘虚置’状态”。
所以,在建立违规惩戒机制方面,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相结合是必须的手段。还应改变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等执行手段的“虚置”状态,发挥证券监管的威慑力和监管效率,达到有效阻吓市场损害的行为。
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景展望
一句老套的话,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从种种数据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数据表明,发达的证券市场市值与GDP总量的比重是一个重要的特征。“经济起飞阶段,各个领域都在高速发展,都需要资金,且都能提供较好的生利机会;而社会却仍处在消费时代,远未到富足之后的投资时代,解决温饱,改善生活,是国民生活的主题。” [15]正是处于这样的历史阶段,才使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具有阶段的复杂性。我们应该有足够的理智和努力去解决这个阶段出现的种种问题。
实现中国的证券市场的规范的法制化的管理,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的运行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财富是成熟证券市场的特征也是我们发展证券市场的目标。成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结合发达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可知,我们仍有长的一段路要走。只有坚持走法制化之路,才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正道,证券市场的法制化管理才有日可期!
参 考 文 献
[1] 郎咸平 《谁也逃不掉的金融危机》
[2] 同上
[3] 薛毅 《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比较》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No.2 Dee.2004 中国期刊网
[4] 曾冠 《试论欧盟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中国石油大学报 Aug 2007 vol 23 NO.4 中国期刊网
[5] 同上
[6] 孙翠雯 《日本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 学习时报 2005年2月28日中国期刊网
[7] 胡志勇 李惠 《香港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对发展国内证券市场的启示》 南方金融报 2003年第8期 总第324期 中国期刊网
[8] 徐澜波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的当务之急》 中国期刊网
[9] 马利明 《证券市场的法律初探》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总第35期) 中国期刊网
[10] 同上
[11] 赵江 《市场法律监管若干问题研究》
[12] 范国英 《政府对发展我国股票市场所起的作用》 南都学坛 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第25卷第4期
[13] 薛毅 《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比较》 第2期2004年12 月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4] 张宗新《证券市场内幕操纵与监管控制》 2007年10月第一版 P225
[15] 金学伟《给股市多一点空间》上海证券报20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