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 容 摘 要- 1 -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2 -
(一)市场信息不对称 - 2 -
(二)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 - 2 -
(三)证券市场资金结构分布不均 - 2 -
(四)证券市场的股权结构复杂成为股市扩容的最大障碍 - 3 -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 -
(一)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3 -
(二)监管主体行业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 4 -
(三 )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缺乏配套性和时效性- 5 -
(四 )行政手段过于刚性,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 5 -
(五 )证券自律主体行为缺乏健全性和规范性- 6 -
(六 )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够- 7 -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相关分析- 7 -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有效改造的几个建议- 9 -
(一)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9 -
(二)加强证券监管体制自身建设,逐步健全完善 - 10 -
(三)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11 -
(四) 强化交易所的监管- 12 -
参 考 文 献- 13 -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加深,进程加快。这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受到国际影响面临巨大挑战。证券市场作为金融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涉及金融安全,影响全局。证券监管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结合具体国情不断健全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本文试图在分析证券管理基础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化趋势对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制度缺陷进行规范、完善,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回顾和反思……
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一)市场信息不对称
作为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上市公司为了争取上市或者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不惜编造财务报表欺骗投资者,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无法持独立态度审查他们的会计报表。在无法亲自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广大投资者只能凭借他们的财务报表对企业作出评价,并作出他们的投资决策。在这种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投机气氛将越来越浓重,将使证券市场处于剧烈的动荡不安之中。
(二)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
在证券市场成立初期,上市的企业多作为试点,他们中多数经营困难、缺乏资金,而且行业划分上又多属于商贸、石化、钢铁、纺织等传统行业,行业竞争能力上也不处优势,当他们在尝到“免费的午餐”的甜头后,各地各部门纷纷对手下的公司无论优劣进行包装以达到分一杯羹的目的。在这种纯利益驱动而上市情况下的公司(尤其经过恶性包装的公司),其素质能有多高令人生疑。而且,劣质公司数量太多,使本很宝贵的资金流向相对没有效益的场所,使证券市场成为单纯的筹资场所,使证券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极为无效,长期资源的无效配置将从根本上毁掉中国发展中的证券市场,这构成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利空因素。
(三)证券市场资金结构分布不均
股市资金尤其是二级市场稳定资金来源相对不足,大量资金囤积于二级市场获取低风险的高额利润,投资基金也因为政策的倾斜免费获取上市公司的股票配售权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使本应公平的市场变得极不公平。
(四)证券市场的股权结构复杂成为股市扩容的最大障碍
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在二级市场上还有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流通,那些庞大的暂不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始终是一把悬在投资者头上的一把利剑。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的成本远远高于国家或法人持有的成本,国有股、法人股及转配股的上市如若不采取适当的办法,将极大地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1.我国《证券法》第16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本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作明确指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是证监会。但从现行管理体制看,国务院证券委依然作为一个协调机构在起作用,此外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的发行仍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管理。可见,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客观上仍存在法律界定不明确和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2.前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能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16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证监会现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根据《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宪法》并未把相应权力授权于非部、委机构或事业单位,所以在证监会履行《证券法》第167条规定的制度规章、规则职责时,因其身份的限制,与《宪法》规定相违背。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案件时,对证监会制定的规章、规则也缺乏参照依据。
3.证券监管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由于证监会没有被《证券法》明确指定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现实中的权力来源于国务院授权或委托。这样,若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务院就有可能被推断为证券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还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证监会如遇诸如此类的问题,其监管职能难以得到充分的释放。
上述情况表明,一个监管主体的确立,必须首先作出法律上的明确,否则难以形成真正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二)监管主体行业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证券监管体系的确立,从本质上讲属于服务性质,即监管不是遏止发展,而是为市场更快地发展提供高层次服务。对于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监管的方式主要应以正向激励为主,应以“疏导和理顺”为主,而非单纯地“关闭与撤销”。
从目前国家经济宏观政策导向看,主要是搞活发展,但是我国证券监管主体尚缺乏这样的认识深度,对证券市场发育中出现的问题缺乏客观评判,市场稍有波动就如临大敌,进而采取压制措施,这样必将带来许多弊端。(1)政府和企业因关闭市场需先购回已上市流通的权证,这不仅与企业融资的初衷相违背,而且必将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影响企业发展。(2)黑市交易也会由此死灰复燃,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3)不仅不能针对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总结出路,而且连校正的机会和探索的机遇也因市场关闭而失去。(4)上市公司将失去增资扩股的机会,从而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
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体系的运作,在发展初期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不良现象或问题,但其监管主体的态度是积极的。除直接惩戒相关责任者,主要对整个市场进行补救和规范,找出问题原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与规范。以美国的证券监管为例:1929年的股灾,促使美国《1933年证券法》等一系列证券法律的出台。80年代起因对银行从事证券业务限制放松,造成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于是通过了《1990年市场改革法》,该法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出了专门规定。正是由于适时地进行规范,使美国证券市场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市场。所以说,监管主要体现为发展与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市场发展中问题的出现正是规范市场和强化监管的良好契机。
(三 )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缺乏配套性和时效性
1.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备。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由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而得以正常运行的。在这一系列环节中,都应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法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未制定,因此在法律手段运用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影响了这一重要手段的有效实施。
2.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如《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不衔接,《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考虑对《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作出相应补充规定。在缺乏相关法律的配合下,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将难以奏效。
(四 )行政手段过于刚性,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
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主要表现为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并为此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其表现为:
1.用行政管理代替市场的选择功能。在这个问题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在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额度管理上,在以行政干预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下,人为地控制市场扩容速度,使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股票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人为地抬高了股票的发行价格,使得一级市场供求长期处于失衡状态。尽管《证券法》已将股票发行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但相应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却并未出台。
2.政府干预二级市场价格。由于市场的非协调性发展,股市经常出现剧烈波动,严重背离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际,管理者为了“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其结果却不尽人意。股市作为准确传递综合经济信息、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晴雨表”,因政策的朝令夕改而大起大落,极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3.政府过多地干涉证券市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果过多干预证券市场运行,则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严重危害。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本市场课题组”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由于监管部门对应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事情介入过深,而对于政府应当管好的事情未能管好,使得各种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证券投资者利益。”
(五 )证券自律主体行为缺乏健全性和规范性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自律组织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但是目前的自律组织建设和自律手段运用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
1.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个人35人,会员发展极为缓慢。
2.自律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登记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会员且这些会员相互交叉。由于各自律组织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则要求和处理方式,使得会员无所适从。自律组织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统一体系,难以协调工作。
3.政府色彩浓厚。按《证券法》规定,自律组织是由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中介机构组成,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而目前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使该组织独立的职能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4.机构形同虚设。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近十年来至今仅于成立之初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除个别组织召开一、二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编写业务手册和简报外,还没有履行更主要的职责。
(六 )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够
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交易所不仅管理机制不同,对市场监管力度也存有差异。由于市场竞争以及交易所与各自会员之间的千丝万缕联系,致使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惩罚职能时,常会出现偏袒与其亲近的会员的倾向。这一点可在1995年上半年接二连三的国债期货违规问题处理方法上得到印证。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相关分析
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第二,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提高了证券监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后按大区的业务需要设置了9个派出机构和2个直属办事处,精简了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转效率。第三,加强了对交易所主要人事管理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加强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作用。
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即过于将监管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使得无法对监管效果进行再监管。与美国证监会SEC相比,中国证监会还拥有证券规章制度制定的话语权。现行的证券规章基本上是出自证监会之手,而且这些规章已经把证监会权力延伸到整个证券市场。在没有权力约束机制的状况下,证监会管制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许可、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准入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以及对这些机构成员进入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审批等。
从证券市场角度看,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相配套。而能够成功运作的监管体制应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三者分开。试想,如果一个人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规则的制订者,游戏根本无法进行,更谈不上有序运转。即便是裁判员,这个裁判员还有很多“话语权”,在裁判过程中任意发挥、更改规则都会对游戏产生震动。要建立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就是要有一个稳定、制衡的现代证券监管体系和现代证券监管制度。政策不稳定、监管机构运转缺乏制衡、缺乏对监管的监管,难免会使政策忽左忽右、或严或松,引发市场信心不足,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只能成为目标和理想,而不能成为现实。
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容易产生外部的运营成本,也会诱发监管机关内部的道德风险,即监管机关不顾其行为引起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而只关心本部门的成本和收益。具体对中国国内来说,监管自身的道德风险可能来自于中国证监会身兼数职:制定监管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和对监管机关的监管。当中国政监会身兼数职时,监管政策的得失成败,往往可以归因于一个机构。一般来说,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失”的考核较为明确,看证券领域是否出现问题;而对证券监管机构“得”的考察却显得模糊,因为没有第二家监管机构与其横向比较,没有另外一家监管机构比现在机构做得更好,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成绩,不好肯定,但是出现了问题,却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积极行为的付出远远大于他采取保守姿态,偏严地执行监管政策所付出的代价。此时他甚至可能因为严监管而获得美名,这样对于监管者的理性选择是严格监管,而不计较社会成本。另外,监管者也有宽容监管的道德风险,放松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和对风险能力的限制,隐瞒证券公司的不良状况。监管者这样做的一个动机是逃避监管不当的职责,总希望不良状况能够得到改善,这种状况可称之为“官僚赌博”,另一个动机是可能来自外来机构人士的影响,于是放松监管。严监管与松监管往往同时存在,形成监管不公平,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形成。于是各证券公司往往“跑部钱进”,围着监管机关转,进一步形成权力机关“寻租”的社会环境。在我国,还存在地方利益与总体状况发生矛盾的状况。地方监管机关为了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做出有利于本地方的决定,但有悖于全国整体监管政策,事实上地方监管机关也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
监管机构职能不清、政策不稳定是导致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证券市场波动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职能的明确分工。我国目前已经在这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距离稳定、制衡的监管体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我国目前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但这仅仅使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范畴。证券市场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国有股减持、QFII、降低交易费用等都应由立法机关来决策,而不应由证监会独自操办,而且这个立法过程应当是程序化的。否则,证监会的某个人的讲话就可以使股市大为波动,实在是本不该出现的事情。要保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必须有稳定的立法机制作保障。目前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门来完成,那么就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由各自不相归属的机构独立操作,以保证政策的科学、规范和稳定。另外,对监管者的监管也很重要。证券市场自律,首先应做到证券监管者自律。光是自律还不够,还应他律。应有这样一个机构,由其进行对监管政策的执行、监管者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其再监督的依据应由立法机构制定。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有效改造的几个建议
(一)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监管环境的好坏关系到监管工作能否最大程度的发挥制度规范优势,同时只有内外俱优才能达到效绩最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外部环境。
⒈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具体化操作,出台相关的《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法制,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同时相进的竞争法、公司法、税法等经济法规也应出台或改善其不合理的部分。此外,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应当强化,避免配合不力,以免影响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奏效。
⒉市场微观主体治理结构合理化,改善增强约束机制。①[10](P315)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自律和证券市场机制的作用。作为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企业,国有企业改变目前的股权结构和股权性质,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法人治理机制结构,保护股东切身利益并最终加强公司自律。主要通过国有股减持、合理分散股权、创造股权新构等手段来使之完善。相应的,应改变公司经理层的生成机制,尽快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使公司经理层通过市场达到优化配置,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⒊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这需要政府对这一体系进行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构建我国的经理人市场,从外部强化经理人员的责任,形成市场产生的压力。第二,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全国联网的信用体系,形成规范我国信用环境的社会极大约束力。第三,成立信用担保中心和相应的配套机构。信用担保中心主要为金融机构或其他需要信用服务的用户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对所担保对象的财务、经营状况的跟踪监督服务。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处于特殊的经济发展时期,其本身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时期的种种特征,或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或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前进。同时,在全球化程度加大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证券监管体制自身建设,逐步健全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仅有掌握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方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进行。
⒈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趋势下,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因此,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这些理念的发挥作用还依赖于认真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之中。
⒉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9](P211)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其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地其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并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程序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的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
⒊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 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行业自律监管的培养和成熟有助于弥补我国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缺陷,有利于发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及时性等诸多优点。我国立法机构应及时出台行业自律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在证券市场上尤其严重:投资决策正确与否取决于能否获得大量的专业信息,而问题是获取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专业信息需要耗费巨大的成本,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完整、真实地获取这些信息。在证券市场上,投资工具极其精巧,市场运行非常复杂,对上市公司的判断和对股票投资价值的评估需要有很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上市公司当然对自己的各种信息了如指掌,但中小投资者却知之甚少。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将众多投资者拒之门外,使证券市场筹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大打折扣。
不过,这种信息不对称并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政府监管机构不可能对信息的完整、全面、准确和真实进行逐项审查,它所能做的只是合规性检查,至于所披露信息的内容,交由市场去监督比较合适。尽管普通的投资者是难以对各种专业信息进行辨别和判断的,但中介机构却有专业优势和能力获取信息,并有专业研究人员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对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做出准确的判断。
通过合适的制度设计,可以让中介机构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符合上市标准,对市场进行监督:(1)让承销商对所承销的上市公司就其职责范围承担一定时间的后续担保责任。(2)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法律事务信息签署意见并为此负责,然后由证券监管机构对这些专业事务所进行监管,出了问题予以惩罚。(3)发展咨询机构对各种投资工具进行评级,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4)证券分析师在评估投资工具时应该保持独立性,他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公司不持有该投资工具,或者如果持有就应该据实以告。(5)强化交易所对上市标准的把握。(6)采取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信息虚假的人或机构予以奖励。将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信息全部发布到一个指定的载体上,例如报纸或互联网,对所有的人和机构披露。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自律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它更专业、更有能力。证券交易所具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每天都紧密接触市场,对复杂多变的市场了如指掌。
(四) 强化交易所的监管
但是,要借助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必须做如下改进:
1、适应国际潮流,将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改变成公司制,让它变成一个追求利润的商业机构。事实上,证券交易所与一个综合性的商业大楼并无实质性区别,区别仅仅在于销售的东西不一样,前者买卖公司产权,后者交易普通的产品。无论从动机上还是能力上,公司制的交易所都能够较好地起到监管作用。首先,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存在着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它努力监管市场和市场参与者,维护市场的信誉和公信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上市,扩大业务规模,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其次,从能力上看,公司制比会员制更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这是因为盈利的存在,使得公司制交易所能够投入更大的财力和人力更新监管的硬件设备如计算机系统,高薪雇佣高级专业金融人才,从而提高监管水平。此外,交易所的所有者和会员的分离也有助于消除或减轻利益冲突。
2、在合适的时候把交易所推向证券市场上市,使其变成一个公众公司,纳入公众公司的监管框架之中,以政府的证券市场执法机关的强制性监管、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以及投资者的"货币选票"来约束交易所的行为,使得其运作更透明、更具有可解释性。这样可以解决其作为交易所的目标和作为上市公司的目标间的利益冲突。
3、要想让追求利润的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全力以赴地监管市场,还需要通过竞争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促使其加强监管。在证券市场大大国际化和电子化背景下,上市商有更多的交易所选择,从而使得各股票交易所之间的竞争趋于激烈。尽管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合并很多,但是这些交易所的合并是在证券市场竞争国际化的环境中进行的,并没有妨碍竞争。因此,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完全对外开放的前提下,非常有必要在国内保持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并存和相互竞争。
参 考 文 献
1、蒂米奇 威塔斯,《金融监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黄运成,《证券市场监管》,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5、孙章伟,《国际风险与保险》,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