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现状
二、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的发展思路
内 容 摘 要
我国证券业的风险监管体制正在逐步的完善和发展,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探讨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具体方式。
关键词:风险 ;监管; 信用评级; 保险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 外部监管; 内部治理; 证券合规管理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现状、
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经历着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南方证券、大鹏证券等证券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停止从事证券业务经营资格,许多证券公司出现资不抵债,风险频频爆发。有效防范和控制证券公司财务风险,关系到证券公司本身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在充分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协同互动的角度,对我国证券公司财务风险控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本文研究遵循效应分析和缺陷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和实务分析相结合。在建立财务风险内涵、财务风险控制等基础理论的构架后,结合证券实务分析财务风险特征与财务风险点。按照从单一到结合的线性思路,先分别从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出发,在肯定了它们各对财务风险的控制效应的同时也分析了尚存的缺陷,再着重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互动的风险控制体系进行了研究,强调了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分离造成了制度控制点的设计不当,本文选取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制度和国债回购制度作了详细分析。此外,结合今年在证券行业大力推行的行业改革—--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以湖南试点公司泰阳证券为案例,分析并探索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合规管管理来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治理的有机互动。
二、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起步较晚。1992年10月,随着证券市场发展逐步驶入快车道,证券市场条块分割、法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问题日益明显,人民银行独家监管证券业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国务院成立了由14个部委的副部长级宫员所组成的证券管理委员会来统管全国的证券市场。证券委采取例会办公制,是一个较松散的机构。因而在证券委下面设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作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活动。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证券委由各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且明确规定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在证券监管中的职责,这为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协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制。而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委的常设执行机关,承担着对我国证券市场全部的监督、管理任务,这又避免了协调机制中互相推诿等现象的发生,保证证券市场能基本保持有序发展。但是,我国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仍有诸多弊端。
首先,政府监管主体繁多。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一块,不同品种的证券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一、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而作为其执行单位的证监会,由于是事业单位编制、权威不够,无权批准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也没有分支机构,因此监管的权威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导致了证券监管的弱化和扭曲。
其次,自律组织单一。目前我国主要的自律组织是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受证券主管机关领导和指导的,由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会员组织。它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证券发行的交易的公正进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但由于其成立之初,组织领导体制是半官方半民的,导致其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能方面进展缓慢,权力和职责没法违规证券商给予必要惩戒。因此,深沪证交所便成了主要的自律组织。
再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其一,法人治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充分依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三者来监督公司风险的管理工作;其二,管理形式不完善。我国券商大多数实行总公司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形式,在风险管理上基本上采取两种形式:总公司向分支机构的逐级授权制和总公司向各职能部门的授权制。但前者易导致管理死角(如漏了某个部门)和信息不完全,后者则会出现不能一竿到底和管理权威性不高的局面。
最后,监管效果有限。其一,我国股票发行采取额度控制、实质审批的原则,证交所在上市管理方面权力有限,致使其监管效果有限:其二,沪深证券交易所并不完全是证券商利益的代理者,也不完全是证券主管机关监管意图的执行者,导致其对公司上市后的市场责任、市场行为监管不能直接有效;其三,由于证券交易所在税收和资金头寸上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其自律监管功能受到地方政府非规范性干预的挑战,从而造成交易所的自铺监管作用明显薄弱。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的发展思路
1.完善政府监管模式
(1)建立一个集中统一,高度权威的证券管理机构
证券市场的监管应由一个主管部门施行,以取代共同管理权力上相互摩擦、责任上相互推卸的低效率体制。可以考虑将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合并起来,成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首先,它是一个高度权威的政府部门。委员由国管院总理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实行分期转换制。委员应精通法律和证券知识,并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不得兼任政府和任何盈利性机构的职务;其次,划清与其他中央部委职能重叠部分的权限。新成立的证管会应是证券市场唯一的主管部门,在对证券机构的管理不能一步到一位的情况下,加强从外部控制证券机构的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规范其市场运作;最后,对基层交易中心,则须明确由地方证监会管理。各级地方政府管理者应学会依法监督,减少直接行政干预的随意性。利用现有先进通讯设备,建立一套全国联网的市场监控系统,并向证交所派驻工作人员,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2)实行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管理方式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管理证券发行的方式:一是注册制,一是核准制。注册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它规定发行者必须将各种应公开的^^文档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汇报并申请注册登记。在证券发行申请交证券监管部门若干时间内,如未发现问题,申请书自动生效。注册制并不禁止质量差,高风险的股票上市。核准制是指发行者在发行新股票之前,不仅要公开有关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合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要求的股票发行申请。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采取核准制来管理证券的发行。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把一些符合实质条件的低质量的公司拒于股票市场之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应该而且也必将是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趋势。
2.加强自律监管根据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自律组织的监管已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
借鉴英美自律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应建立证券交易所市场自律与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自律管理体系。并赋予自律组织一定的权限和义务。证券交易所负责制定市场运作规则,对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安全、效率;而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公正、统一的行为规则,监督管理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管理。
(1)推广证券公司信用评级制度
证券公司信用评级制度,是指由资信评估机构通过综合考察影响证券公司的资信状况的内外部因素,对其履行经济承诺能力及其可信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其优势,定期向社会大众公布的一种评价行为。证券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对其清偿能力及可信任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评定。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风险很多,对证券公司信用的分析应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单纯利用一种方法进行分析是不全面的。
(2)加强证券业协会监管机能
首先,应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体系。作为全国性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应按经济区划设立或将现在区域性证券业协会转化为地方分支机构。同时,作为联系会员公司的纽带和政策的执行机构,要防止地方割据:其次,明确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证券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应由会员大会公开选举,限制政府官员兼职:最后,应规范会员组成。为适应银证分离,银行不得加入协会,证交所、证券登记公司应退出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则必须入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另外,为了改变现有证券业协会职能不详、落实性低的缺陷,应加强和细分其在会员公司风险防范、行业自律方面的职能。
3.加强内部监管
(1)设置风险管理部
作为高风险的证券行为,控制风险是证券公司稳健发展的前提。无论是大券商,还是中小券商,都不能超越这一法则,近两三年来,我国券商的风险管理意识大为增强,但行动落实却不力。一些券商至今还没有成立风险管理部:一些虽然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但却没有实际权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运作起来。根据现阶段券商在机构方面多实行分级管理的特征,需要建立集中、自产的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财务总监或执行总裁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公司的政策,风险管理政策及整体业务战略。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是风险管理的实体。其职责是制定风险管理程序、设置各经营品种
的风险控制标准、掌握公司的风险构成及未来发展状况,并对业务和风险进行常规检查,根据业务和市场的
变化对战略进行定期重新评估;职权包括参与对证券包销、贷款与抵押融资等融资业务的审批,制定自营业务的交易限额,要求自营部门减少对个别高风险产品的持有量,参与对公司开拓新业务,增设新营业网点的审批等。风险控制小组主要是协助风险界定、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及风险控制。
(2)建立风险测评系统
风险测评系统主要是对各类具体业务风险和券商整体营运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定性定量计算,并对券商高风险的状态、程度作出客观评价。风险测评指标有:
指标一:资本充足性。反映券商自有资本的绝对数和相对数。
——所有者权益
——资本充足率=资本基础/权重风险资产总额 ≥8%
指标二:投资结构。反映券商投资资产的潜在风险。
——风险投资比率=风险性投资/长期投资
——对外担保比率=对外担保余额/资本总额 ≤100%
——自营股票比率=自营股票余额/资本总额 ≥30%
——自营债券比例=自营债券余额/资本总额 ≤50%
指标三:资产流动性。反映券商资产的可变现风险。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5%
——长期投资比率=长期投资余额/资产总额 ≤30%
指标四:获利能力。反映券商抗风险经营实力。
——主承销业务收益率=主承销业务利润额/募集资金
——交易业务收益率=(股息+利息)/有价证券市价总值
(3)采用VAR风险评估方法
VAR技术是近年来国外兴起的一种金融风险管理模型。目前,已被全球各主要银行、公司及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其成员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采用VAR技术针对交易书中的所有项目建立内部市场风险模型,VAR英文全称为Aa1ue At Risk。中文一般译为“风险价值”,其含义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在给定的概率条件下,任何一种金融工具或投资组合所面临的潜在最大损失金额。如某日以99%置信度的VAR值平均为3500万美元,表示可以以99%的概率保证该月的损失平均不会超过3500万美元。通过把VAR值与资本额相比较,可观察到企业的风险状况。
VAR技术对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第一,可以使证券公司的每个交易部门或操盘手设置VAR限额,以防止过度投机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以通过收益与VAR的比率来对一个交易员或操盘手的业绩进行评价,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我国对VAR技术的研究刚刚起步,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开放和VAR技术的深入研究,VAR技术会在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4)建立风险控制系统
首先,应建立“统一领导、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的投行体制,力求在公司内部形成以专家评审委员会为核心的业务管理体制。规范运作,严格自律,提高执业水准,并作好上市公司上市前辅导和上市后服务工作;其次,应建立和完善交易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员工管理,进一步完善营业部各项业务的交易流程,加强财务稽核和现场监督:同时,应加强自营资金的管理。公司的每个自营帐户均需有公司财务资金部单独设帐管理,自营帐户的资金调拨应由财务资金部指定专人负责,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帐户调度资金:最后,证券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交易数据备份制度,加强对系统设计和维护的控制。
4.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制度
证券公司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及保险基金,防止由于证券公司经营不善或证券公司之间相互兼并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从而保障整个证券市场乃至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为了防止证券公司承担过大的风险,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步地发展,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证券公司保险制度。
(1)设立保险机构
要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制度,首先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非盈利性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世界各国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的设置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隶属于证券交易所或直接由交易进行管理。如新加坡的会员忠诚基金由各证券交易所设立,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公司认股,交易所进行管理。二是,直接隶属于国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如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根据我国情况,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可隶属于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这既可避免证券市场的多头管理,又有利于维护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
(2)确定保险基金来源
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来源于各证券交易所登记的会员缴纳的保险费。目前,交款方式有四种:一是一次性缴纳固定金额的保险费。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对规模不同的证券公司收取同等金额的保险费有失公允。在通胀较高的情况下,会使基金实际价值趋低;二是按比例收取保险费。可以根据证券公司营业额的大小收取一定比例保险费。这种方法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但却不能区别不同公同承担风险的大小:三是按公司毛利税前提取保险费。这种方法既公平合理,也容易操作,但有可能引起某些证券公司虚报盈利;四是按证券公司承担风险大小提取保险费。这种方法虽然合理,但可操作性较
低。因此,目前我国可采取第二种方法提取保险费,并通过及时、公正的财务监督来降低证券公司虚报盈利的可能性。
(3)限定清偿额度
在实施证券公司保险制度之后,各证券公司必须定期向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上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同时还须随时准备接受该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证券公司破产,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应负责对客户给予补偿,但应规定最高清偿限额,以免除保险机构的无限清偿责任。这样既可促进投资者主动分散风险,又可以降低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程度。另外,应允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门或中央银行融资,以应付证券公司异常亏损时对资金的需要。
(4)明确保险机构职责
首先,监督证券公司风险状况。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应积极地监督各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对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公司所提供的各种^^文档进行分析与评估。如果发现证券公司承担风险己经过高,应对其发生警告,并密切监督其在此后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状况,直至其业务经营重新走上正轨;其次,妥善管理保险基金。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应将保险基金存在国有大银行或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债。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的投资收益归基金帐户,不允许任何机构与个人所挪用或侵吞;最后,监督证券公司兼并行为。在证券公司发生严重亏损,确认证券公司的困难是难以扭转的,且需要兼并时,保险公司应对证券公司的兼并进行监督,以防止兼并过程中发生损害公众利益,危害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行为。
参 考 文 献
[1]、杨大楷 投资监管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
[2]、朱宏伟 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上海:上海大学学报,1998.4;
[3]、王剑铭 关于我国证券监管体制问题的探讨,北京:改革与战略,1998.4:
[4]、黄海 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和VAR技术的应用,上海:财经研究,1998.9;
[5]、吴贻凡 论对证券商的有效监管,上海:上海金融,1995.11;
[6]、姜国芳 证券工资面临的困难及出路,上海:上海金融,1995.12;
[7]、J·F·Marssha11 Investment Banking & brokages;
[8]、中国证券报 1999年1月-10月
[9]、证券时报 1999年1月-10
[10]、曹向波 湖南大学 导师:万宇洵;